韩燕仪:清中期江广盐价调控政策的名实与转变
摘要:清廷对江广盐价的调控,遵循平衡财政、商利和民食的原则。不过,这一平衡原则并非均等和无差别,不同时期朝廷对财政、商利、民食三者的偏重程度各有不同,盐价调控政策也因之而有所变化。清前期,朝廷多次利用行政手段限制盐价,保障民食。到了清中期,朝廷不再限制盐价,而是保障盐价,优先维护商利和财政收入,并先后实行了在限价名义下实施保价和利用例价制度保障盐价的政策。然而,随着时间推移,盐价调控政策逐渐失败。其重要原因是,朝廷追求短期财政收入,轻视民食及其蕴含的市场能量,过度保价和提价,造成民众贪贱而买食私盐,官盐滞销,进而对淮盐市场和财政收入造成反噬。由此可见,朝廷对民食的轻视,不仅不符合儒家的济民理念,从市场和财政角度来看,也不是理性的选择。
关键词:清中期;江广;盐价调控;财政收入;淮盐市场
清代前中期,食盐专卖的最主要形式是官督商销,即食盐贸易在官府的监督下,由盐商自主组织、依赖市场机制运行,这已成为学界共识。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因此清廷往往通过调控盐价,干预食盐市场的运行。关于盐价调控问题,汪崇筼在对徽商经营淮盐的角色进行定位时指出,决定盐价的最终权力始终在朝廷手里。萧国亮、方志远、陈锋等学者指出,在盐价问题上,朝廷希望做到“不绌课”“不病民”“不亏商”,就是希望制定出来的盐价能够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保证朝廷的财政收入,二是民众可以接受,三是盐商有利可图。清廷在盐价问题上确实始终致力于维持财政、商利和民食三者的平衡。不过,值得深入思考的是,清廷具体如何平衡财政、商利和民食之间的关系。其实,不同时期,面对不同的财政和市场形势,朝廷对财政、商利、民食三者的偏重程度各有差异,因此盐价调控的宏观政策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当朝廷意图向民食倾斜时,便会限制盐价上涨;当朝廷更加偏重于财政收入和商利时,则会保障盐价,防止盐价下跌。
关于清代盐价调控,最受重视的区域是江广(清代文献对江西和湖广的合称)。这主要是因为两淮盐区是全国最大的盐区,而实行一例通销的江西和湖广的淮盐销量约占两淮盐区总销量的70%,是淮盐乃至全国最大的销售市场。清朝几乎历代都会出现官员争论如何调控江广盐价问题,史料十分丰富。此处江广盐价,指的是淮南运商在江西和湖广公共口岸南昌和汉口卖给各地水贩的批发价。运商在口岸的代理商——岸商,往往是交易的直接负责者。清代文献提及的江西、湖广盐价,通常也特指南昌、汉口公共口岸的批发价。一些学者据此系统梳理了清代前期朝廷对江广盐价的调控政策,指出:乾隆以前,朝廷对江广盐价主要是短暂性干预;乾隆时期则先后实行了部定盐价和盐价逐年奏报两种不同的长期性定价制度。尽管清代前期朝廷调控江广盐价的方式和手段有所不同,但在财政总体充裕、盐价总体上涨的形势下,其总体意图都是限制盐价上涨,保障民食。这是清前期江广盐价调控政策的共性所在。
清中期朝廷是如何调控江广盐价的?目前较少有人关注。实际上,到了清中期,朝廷调控盐价的政策发生了很大转变,不再致力于限制盐价,反而重在保障盐价,优先维护商利和财政收入。为此,在清前期行政定价的基础上,又出现了新的盐价调控手段。本文拟通过梳理各种史料,对此深入探讨。具体而言,官府调控盐价的意图如何从限价转向保价?保价意图如何在限价制度的框架下展开?以限制盐价为初衷的限价制度,又如何转变成以保障盐价为意图的例价制度?这样的例价制度最终又怎样走向了失败?对上述问题的考察,将有助于我们理解清廷的淮盐治理理念以及淮盐市场最终崩溃的原因,同时也有助于我们理解清中期的国家治理能力和经济政策基调。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文中提及的限价,一方面指限制盐价,与保障盐价相对应,指官方调控盐价的总体意图;另一方面也指朝廷出台的最高限价制度,与其后出现的例价制度相对应,指官方调控盐价的具体举措。
一
从限价到保价的实质性转变
乾隆前期和中后期,在淮盐市场供不应求、盐商获利丰厚、财政收入充裕的形势下,朝廷陆续在江广口岸实行不同形式的定价制度,致力于限制盐价上涨,以此保障民食。到了乾隆末年,由于各种形势变化,江广口岸相继出现了最高限价制度和轮售规则,意味着朝廷盐价调控政策开始转变。
1.限制盐价与最高限价制度的出台
最高限价制度始于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起因是两淮盐政全德奏请停止定价。在此之前,江广实行的是盐价逐年奏报制度,即两淮盐政每年在淮盐开纲前根据淮南总商开具的成本制定出盐价,上奏朝廷批准,然后移文湖广、江西督抚照此执行。这是一种官方按年定价的机制,其目的是防止盐商随意涨价。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制度逐渐流于形式,市场实际卖价并未遵守官方定价。鉴于这一情形,新任两淮盐政全德认为,“与其存定价之虚名,不能遵奉”,不如“不必设以定价”。于是在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奏请停止官方定价制度,任由盐价随时涨落。
两淮盐政身负盐课重任,依赖总商收取盐课,与盐商利益紧密相连。根据既往经验,淮盐销售畅旺时,两淮盐政往往代表盐商奏请“随时长落”或者“量给成本”,以便为盐商谋取涨价的便利。但乾隆五十三年全德奏请停止定价的时候,湖广已经出现“额引滞销”“引盐积压”的情况。因此,全德奏请停止徒具虚名的定价,并不一定是为盐商谋取涨价的机会,而是希望减少定价对于盐商售盐的掣肘,因为“商人卖价或有与定价不符之处,则又人人得以挟制各商”。户部为了解具体情形,令全德核定成本。全德后来提交的夏季成本清单显示:湖广淮盐总成本,每引12.0493两,每包0.289两;江西淮盐总成本,每引12.5758两,每包0.265两。这一成本清单虽由全德审核上报,但实际由淮南总商开具,名为成本清单,其实内中包含了大量的盐商垄断利润,大致接近当时的市场盐价。
针对全德的奏请,乾隆皇帝谕令正在湖北荆州办理堤工的内阁大学士阿桂同两江总督书麟、两淮盐政全德以及江广督抚会商具奏。阿桂接到谕旨之后,一面与同在荆州办理堤工的湖广总督毕沅面商筹议,一面札商其他各官。此后,各方官员纷纷表态。
全德意在维护盐商利益,希望朝廷停止定价,放任盐商自行定价,因此他强调定价对盐商的危害以及停止定价的好处。他说,“从前江西、湖广有奏定之价,时或不能相符,人人得以持其短长,遂不免私出陋规。陋规既兴,有增无减,即有时成本稍轻,原可照定价售卖,亦以费重不能复旧”。认为“将定价竟行停止,盐价转可不至昂贵”。
两江与两淮地缘关系密切,从既往情况看,两江总督大多支持两淮官商的提议,此次书麟亦是如此。他说,“商盐成本轻重,势难一致。今淮南引盐因费重本亏,几致不能行运。若随时变通盐务,自可得有起色”。即强调变通盐务的必要性,语中暗含支持全德改变以往定价的意思。
江西和湖广都属于销盐省份,根据以往经验,作为地方行政长官,江西和湖广督抚往往顾及民食,希望限制盐价。不过,此次江西巡抚何裕城态度含糊,只是陈述江西盐价“虽尚未遽有加增,而商人发于铺户,又转发于水贩及乡村之市集摊铺,相距口岸较远,运脚等项不无稍增,亦属实在情形”,并未明确表态是否停止定价。
至于湖广总督毕沅如何表态,材料并未明示。不过阿桂和毕沅二人会商之后,达成共识:“定价不妨暂停。为久远流弊之防,限制不可不立。”即同意停止定价,不过需要设立限价。具体而言,“以两淮现在核定夏季成本所减数目为准,湖广盐价每包二钱八分九厘,江西盐价每包二钱六分五厘,作为限制。如遇场产丰旺,固应平价便民,即值旱潦不齐,亦不得私增逾限”。也就是以上文全德核定的湖广每包0.289两、江西每包0.265两作为最高限价,如果成本降低,盐商可以低于限价售盐,但是即使成本增加,盐商售价也不得超过限价。表面上看,停止定价和出台限价,既可以减少盐商掣肘,又可防止盐商抬价,似乎是两全之策,但实际上,限价的存在,仍会对盐商造成制约。根据上文可知,全德核定的夏季淮盐成本,基本接近当时的市场价。将这一盐价作为限价标准,意味着即使成本增加,盐商也不能在此基础上涨价,阻断了盐商任何涨价的企图,有悖于全德减少对盐商掣肘的期待,显然更符合湖广督抚的意图。可以推测,利用面商之便,毕沅对阿桂的想法应该产生了影响。
乾隆五十三年九月,阿桂领衔将各方意见奏复朝廷。需要注意的是,受命筹议此事的阿桂,不仅是内阁大学士,还是首席军机大臣,其意见对朝廷的最终决策具有重要意义。到了十月,经过户部议奏,朝廷批准了阿桂等的提议。阿桂奏准的定价数额,即湖广每包0.289两,江西每包0.265两,成为朝廷的限价标准。直到乾嘉之际官员重新核定盐价时,仍以之“作为准则”。为了讨论方便,笔者将之称为初始限价。由此,朝廷不再实行盐价逐年奏报的定价制度,而是改行最高限价制度,即利用最高限价约束市场,在最高限价之下盐商才能自由定价。
相对于此前的盐价逐年奏报制度而言,限价制度虽然增加了盐商自由调价的空间,但本质上仍是要限制盐价,“于量为调剂之中,仍严寓限制之意”。因此,限价制度出台之后,全德多次为盐商奏请增加余息。经过多次周折,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八月,朝廷最终同意“于原额(余息)三钱之外,如成本较轻,每引酌加余息二厘。成本较重,每引酌加余息一厘。于体恤商力之中,仍复示以限制,而百姓亦不至有食贵之虞。庶商运民食,两有裨益”。即根据乾隆五十三年的限价,每引增加比例余息1%~2%,再加定额余息0.3两。核算之后,“楚盐每包应加银一分零,西盐每包应加银八厘九毫零,楚盐连成本每包应卖银二钱九分九厘零……西盐连成本每包应卖银二钱七分三厘九毫”。由此,湖广、江西形成新的限价数额,分别为每包0.299两、0.2739两。
2.保障盐价与轮售规则的实行
轮售规则,指江广淮盐到岸后必须按照特定的先后次序销售,是官府人为减少市面供应、防止盐价下跌的措施。清前期,淮盐市场供不应求,运商盐船到达江广口岸,向来都是随到随卖,并无先后限制。乾隆中后期,朝廷频繁接受盐商捐输报效,作为回馈,出台了为引盐加斤、加耗、加价等优惠政策。加斤和加耗都造成官盐总体供应量的增加,加价则造成私盐侵越和官盐需求量的减少。因此,到了乾隆末年,淮盐市场逐渐供大于求,“到岸盐船较多,拥挤待售,遂有岸店卖商,不顾扬商成本,惟图转运迅速,跌减价值,抢先售卖”。抢跌售盐对盐商利润损害很大,为此江西和湖广先后实行了轮售制度。
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江西岸商开始设立盐仓,“盐引到省,即归仓贮,私自限轮售卖”。贮仓限轮售卖,其实是将盐船之盐卸船入仓贮存,再按照上仓先后轮流销售,以此减少市面上的食盐供应,缓解特定时间内的供过于求,进而防止盐价过度下跌。此后,湖广岸商亦有贮仓轮售之议,不过“经该省士民阻止”未能实行。到了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两淮盐政全德意识到盐价减跌容易导致“商亏课悬”,便饬令湖北驿盐道保定制定轮售章程,“按照盐船到岸先后,由该道验明查封,挨次提开,毋许争先抢跌,以固商本”。虽未专门建立盐仓,但是湖广将盐船作为主要储盐场所,利用挨次轮售,增加存储时间,减少市面食盐供应,以此防止盐价下跌。
江西轮售由民间商人发起,具体规则由商人主导,利用盐仓作为主要存盐之所,“以上仓之先后为轮”;湖广轮售规则由湖北盐道制定,仍以盐船作为主要储存之所,“以船到之先后为轮”。尽管存在这些区别,但是两地的轮售制度其实都得到了两淮盐政官员的支持,并经“盐臣奏明在案”,其核心目的都是防止盐价减跌。
实行轮售之初,“倘遇盐少之时,诚恐水贩守候,有误接济,仍准随时销售”。然而,随着淮盐供大于求的常态化,利用轮售、防止跌价逐渐成为长期措施。以湖广为例,乾隆六十年(1795年),由于湘西苗民起义,“运盐船户多系湖南辰州之人,竟有不顾船载多盐,赶回原籍保护家室者,存河盐船风火堪虞,因之暂时散卖。甫经两月,即有减价抢售之弊,旋即仍复封轮原规”。至嘉庆年间,军需与河工需费,朝廷依赖盐商的巨额捐输,弥补严重的财政缺口,因此即使遭到言官质疑,但在朝廷的政策导向之下,江西和湖广的轮售仍持续推行三十年之久。
综上所述,乾隆五十三年,以两淮盐政全德奏请停止定价为起因,经过湖广总督毕沅的运作和军机大臣阿桂的支持,朝廷虽然停止了逐年定价制度,却出台了最高限价制度。限价制度是官府利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本质上仍是一种定价制度,意在限制盐价上涨,防止抬价病民。然而几年之后,面对淮盐供大于求的市场形势,在两淮官商的主导下,江西和湖广口岸先后出现了轮售规则。轮售规则是官府通过调整供求关系的方式调控市场,意在保障盐价,防止跌价而病商误课。这意味着官府盐价调控政策发生了实质性的转变:从限制盐价转向了保障盐价。
二
在限价名义下实施保价
从乾隆末年至嘉庆后期,朝廷调控盐价的核心是通过轮售保障盐价,但为了体现对民食的重视,朝廷并未放弃限价制度。为实现保价的实质意图,又不违背“以济民食”的理念,清廷在江广盐价调控的过程中采取了较为灵活的策略。
1.维持限价与放任盐商定价
乾隆末年至嘉庆初年,在市价低迷的形势下,官府维持既有限价,本质上是放任盐商定价。
乾隆五十三年,由于担心市场盐价上涨,导致官方限价失去作用,阿桂在提议开展限价的同时,还提出以三年为定价之期,即每隔三年重新核定限价,“令盐政将场灶运道情形、每季成本数目,分晰咨报户部。湖广、江西督抚亦于每年年底各将汉阳、南昌行销价值详查确实,一体报部……统以三年为限,交户部……再行核定成本,酌中定议”。意在根据市价变化调整限价标准,保证持续发挥其“限制”作用。然而,自该政策出台之后,市场盐价持续低迷,并未出现官员担忧的涨价情形。其原因主要有三:第一,相对乾隆中后期,乾隆末年至嘉庆初年,国内银价整体较高,造成包括盐价在内的物价整体较低;第二,由于市场供求形势的变化,乾隆末年以来,淮盐时常出现滞销;第三,嘉庆初年白莲教起义的持续,给淮盐运销造成诸多不便。尽管轮售规则的实行,通过调整供求关系,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市场盐价,但无法抵消货币因素和社会动乱造成的不利影响。因此,乾隆末年至嘉庆初年,市场盐价总体处于低迷状态,无法超过官方限价。例如,乾隆五十四年,江西口岸便因“盐壅销滞”,负责销售的岸商“不得不减价出售”。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两江总督书麟称,“盐既充足,价自平减,并有时卖不到限制之数者,数年来从未有甚贵之患”。乾隆六十年,两淮盐运使曾燠称,“湖广、江西各岸卖价……按季核算造报,均不及五十三年原议限制之数”。嘉庆十年(1805年),淮南总商黄潆泰回忆说,“嘉庆元年以前按照定价销售,并无多余,元年至八年教匪肆扰,官引滞销,减价售卖”。
面对盐价的持续低迷,江广督抚不用担心价高病民,两淮官员亦不希望因之降低限价,双方都无意重新核定限价。因此,面对三年定价之期,江广督抚和两淮官员先后三次共同奏请展限定价以及停止重新定价。乾隆五十六年,三年之期已到,在户部的督促下,两江总督书麟、湖广总督毕沅、湖北巡抚福宁、两淮盐政全德联名奏复,“一切成本,并未大有长落,似未便遽议酌改”,请求“照前奏限制之数,再展限三年”。这一奏请获得朝廷批准。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秋季,三年之期又到,面对户部的再次催促,督抚和盐政往来咨商,迁延至乾隆六十年七月才联名奏请,“原定限制之数……无庸再为酌改,以免纷更”,请求“再予展限三年”。这一奏请亦获得朝廷同意。到了嘉庆三年(1798年),三次试行期满之后又予展限,朝廷亦未重新定价。直到嘉庆六年(1801年),又一个三年之期来到,两淮盐政书鲁会同湖广总督书麟奏请“以乾隆五十三年原定限制作为准则,遵照行销,不必再定年限”。获得朝廷批准。由此,江西、湖广取消三年定价之期,停止重新核定限价。
多次展限定价和停止重新定价,实际都是维持既有限价。在盐价低迷的形势下,两淮盐政官员和江广督抚达成共识,维持原有限价,其实是给予盐商更多的定价空间,无意真正制约盐商涨价。不过,此时的原定限价,并非乾隆五十三年的初始限价,而是乾隆五十四年增加余息之后的限价,即湖广每包盐价0.299两,江西每包0.2739两。
2.提高限价与推动市价上涨
嘉庆中期前后,在市价高涨的形势下,官府大幅提高限价,本质上是推动市价上涨。
不同于乾隆末至嘉庆初盐价的总体低迷,嘉庆初年以后,由于国内银价下跌等原因,市场盐价开始出现上涨,至嘉庆十年前后突破官方限价,呈现出高涨的行情。
嘉庆十年湖广发生的岸商私抬盐价案,即显示出市场盐价突破官方限价的情形。汉口岸商程启大、鲍容楷等“于淮商配运梁、安二种盐斤到楚时……私将价值加增……所卖梁盐每包自三钱二三分及三钱四五分不等,安盐卖价亦在三钱以上”。前已有述,当时湖广淮盐官方限价为每包0.299两,不过这是平均售价,具体售价要按“梁加安减”的惯例折算。折算之后,“梁盐一包售价不得过三钱一分五厘五毫”(即0.3155两),“安盐一包售价不得过二钱八分二厘”(即0.282两)。程启大和鲍容楷将梁盐卖至0.32~0.35两、安盐卖至0.3两以上,均价达到每包约0.3175两,显然超出了官方限定的每包0.299两的平均价。
嘉庆十二年(1807年)相关官员关于盐价的奏折,亦体现出市价高涨的情形。湖北巡抚章煦奏称,当时岸商卖价,“梁盐每斤合库平纹银三分九厘零,安盐每斤合库平纹银三分五厘零”。折算之后,梁盐每包0.32175两,安盐每包0.28875两,平均售价为每包0.305两。两江总督铁保奏呈的淮盐成本清单显示,湖广盐价每引14.1794两,江西每引14.5394两。按包核算,则湖广每包0.34两,江西每包0.3064两。由于信息来源和立场不同,各方奏报的盐价数据存在一定的偏差,湖北巡抚奏报的盐价可能低于市场实际价格,而两江总督上呈的数据可能高于市场盐价。尽管如此,双方呈报的市价数据都高于官方限定的湖广每包0.299两、江西每包0.2739两的价格,足见市场盐价已远远超过官方限价。
根据嘉庆十年岸商私抬盐价案中的盐商供词,汉口岸商至少从嘉庆九年(1804年)即已是超出限价销售,但到嘉庆十年才被勒索、告发并遭受严惩。由此可见,盐商抬价并不必然被处罚,但是始终存在被威胁和勒索的可能。由此可以看出,官方限价确实对盐商涨价造成了妨碍。为此,两淮盐政额勒布多次奏请在目前限价的基础上增加盐商余息,以此提高官方限价,减少限价对盐商涨价的制约。嘉庆十一年(1806年)十月十一日,额勒布以盐商“成本递加……渐至亏本消乏”为由,奏请“于额给余息外,即照乾隆五十三年成本之数,按加余息一分五厘”,遭到户部驳斥。次年四月初五日,额勒布再次以盐产歉收和挽运艰难为由,奏请“仍照前议加余息一分五厘”。需要说明的是,额勒布奏请增加的“余息一分五厘”,不是定额余息,而是比例余息,意在乾隆五十三年限价的基础上,按照15%的比例增加盐价,再加惯例余息每引0.3两。照此核算,加价之后,官方限价将达到湖广每引14.156两,每包0.339两;江西每引14.761两,每包0.311两。这一数据的提出者实际是淮南总商,他们意图将官方限价提高到比目前市价更高的水平,以此省去掣肘。额勒布的此次奏请,朝廷并未直接驳斥,而是谕令两江总督和江广督抚分别表态。
嘉庆十二年五月至六月,各方官员陆续陈述了看法。两江总督铁保认为,按照淮盐成本,盐商现卖盐价“每引实亏成本银一两三钱有奇”,而每引增加余息一分五厘,核算之后,“每斤该银五厘二毫七丝”,不加息,实有亏于商,加息,几于民无妨。言语之间透露出对增加余息的支持。江西巡抚金光悌则因“江省口岸运盐迟滞及经节次咨催”,运商才肯运盐往售,因此亦未反对加价,并且婉言支持酌增商利:“盐政所奏亦系实在情形,自不得不从权变通,量加调剂。”即同意额勒布的提议,“每引比照成本加余息一分五厘”。
不过,湖广督抚对额勒布的加价意图颇有异议。乾隆末年至嘉庆初年,由于盐价总体低迷,湖广督抚并不担心盐商涨价,因此不仅不反对,甚至还配合两淮方面推行整轮和维持限价。然而,嘉庆十年以来,市场盐价的高涨和额勒布的加价奏请,使得湖广督抚有“抬价病民”之忧。尽管意识到盐价上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是湖广督抚仍然努力争取不加价或者降低加价幅度。基于此,湖广总督汪志伊和巡抚章煦两相配合,分别奏复。章煦指出,就“目前楚省情形而论,请加余息一分五厘之议,诚恐事属难行”,建议“每引再赏加带盐二十斤,不入成本之内”,也就是增加免税盐斤而不增加盐价。汪志伊则强调,“若如盐政额勒布奏请照成本议加余息一分五厘……则闾阎市价骤增,恐不免资生竭蹶”,因而提出折中方案:“惟照原额余息每引三钱,新增余息每引一钱二分成例,再加余息银四钱二分。”此处“原额余息每引三钱”是指朝廷给予盐商的惯例余息——每引0.3两;“新增余息每引一钱二分成例”则是乾隆五十四年朝廷批准增加的盐商余息,折算之后为每引0.12两;“再加余息银四钱二分”,就是在此前基础上再为每引增加余息0.42两。照此核算,官方限价将提高到湖广每引12.889两,每包0.309两;江西每引13.415两,每包0.2827两。这一数据比额勒布奏请的价格低了不少,比章煦提出的价格略有提高。
湖广督抚的配合,使得汪志伊的提议颇显“调剂持平”之道。各方奏复之后,嘉庆十二年六月朝廷批准了汪志伊的提议,谕令“所有湖广、江西两省盐引,著照汪志伊所奏,一体准其援照余息成例,每引酌增银四钱二分”。由此,江西、湖广限价,根据乾隆五十三年初始限价和乾隆五十四年所增余息,再加余息0.42两。增加之后的限价数额为:湖广每包0.309两,江西每包0.2827两。
显然,汪志伊的折中方案,使限价的上调较为有限,并未达到额勒布和两淮方面的预期。因此,嘉庆十三年(1808年)五月,以盐商捐输河工300万两为名,铁保和额勒布联名奏请增加余息“一分五厘”,以便将盐商报效摊入成本之中。需要说明的是,此次奏请增加余息一分五厘,不是在嘉庆十二年六月加价的基础上再增加15%的余息,而是重提额勒布在嘉庆十一年业已提出的方案:在乾隆五十三年限价的基础上加价15%,再加上惯例余息(每引0.3两)。根据现有材料,湖广督抚这次并未出面反对。不过,这一奏请遭到了言官的质疑。嘉庆十三年闰五月,陕西道监察御史史祐奏言:“两淮盐政额勒布会同两江总督铁保等奏请调剂商力,含混其词,请加余息银一分五厘,据其所称数目,看似无多,其实……各处盐价从未有腾贵骤增如此者。”指责两淮方面“藉词报效,蒙混奏请,妄冀浮增,殊属有意取巧”。于是,朝廷钦派户部侍郎托津和新任河道总督那彦成前往扬州核查。其实,由于南河工程需费浩繁,嘉庆十三年盐商呈请捐输,是皇帝暗中鼓励和授意之下的举动。钦差大臣自然能够洞明圣意,嘉庆十三年闰五月托津和那彦成奏复,“该督等因河工需费浩繁,不得不准商人报效,又恐商力疲乏或致误运堕销,为之酌量调剂,尚属因时制宜,且所增银数……实无讹错,此外并无别项情弊”,并为盐商代奏“于前捐银三百万两之外,再捐银三百万两”,也就是共捐银600万两。六月,嘉庆帝批准了铁保增加余息一分五厘的奏请。
嘉庆十年至十二年间的市价高涨,是两淮盐政额勒布连续奏请提高限价的主要原因。嘉庆十三年铁保再次奏请,很大程度上也是这一情况的延续,只是以河工捐输为由,极大地减少了加价的阻力。河工捐输并非盐商意图加价的初衷,却成为加价获准的契机。此后,盐商所捐600万两,从嘉庆十四年(1809年)至二十二年(1817年)“分作八纲”,“按年呈缴”。于是从嘉庆十四年开始,江西、湖广的盐价在调整之后的官方限价为:湖广每包0.339两,江西每包0.311两。
在市场盐价高涨的形势下,两淮方面希望大幅提高官方限价,以便省去限价对盐商的掣肘,使得盐商能够自由涨价。尽管其间湖广督抚曾努力降低加价额度,但是在河工需费浩繁的情况下,依赖盐商捐输的嘉庆帝,最终同意提高限价。大幅提高之后的官方限价,给予盐商极大的涨价空间,实质上为市价上涨提供了制度依据。
盐商捐输造成的成本增加,叠加轮售的推行,确实造成市场盐价的上涨。嘉庆后期,国内白银供应减少、银价开始上涨,而朝廷推动的加价,扭转了本应与其他物价同步的盐价的下降趋势,使得市场盐价长期保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平,民众承受了盐价大幅上涨的后果。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两江总督孙玉庭即评论道:“未加余息以前,湖广盐价每斤卖银三分五厘零,江西每斤卖银三分六厘零,自加余息一分五厘以后,湖广每斤卖银四分一厘零,江西每斤卖银四分二厘零。以小民每人每月食盐而计,虽仅多费银三厘,并而计之,每斤即已加至五厘有余。”
总而言之,乾隆末年至嘉庆后期,由于军需、河工需费以及淮盐市场不利的供求形势,朝廷调控盐价的核心是轮售保价,以此维护盐商利益,保证国家常项盐课并获取额外的捐输经费。然而,为了表达重视民食的理念,减少舆论压力,朝廷始终维持限价制度的运行。面对不同的市价行情,为了防止出现“抬价病民”现象,朝廷动态地核定限价数额(参见表1),确保限价高于市场盐价,以此凸显市价并未超过限价,民食得到了应有的保障。这一时期限价制度的真正目的不是限制市价,而是服务于轮售体系下的市价,即在限价的名义下实行轮售,从而实现保价。
三
限价变成例价及其保价意图
乾隆末年以来,朝廷在限价的名义下实施保价,并利用灵活的策略维持限价制度。到了嘉庆末年,国内白银供应减少,造成市场盐价下降,官府的盐价调控制度又发生了转变。
1.例价制度的出现
根据上文可知,嘉庆十三年,朝廷为了获取河工捐输,批准增加余息、提高限价,推动市价上涨。增加之后的官方限价为湖广每包0.339两、江西每包0.311两。此后,市场盐价确实出现大幅上涨,但民众购买官盐的动力减弱,导致淮盐销量急剧下降。嘉庆年间,朝廷规定的湖广和江西额定销量分别为779932、270291引。根据文献记载,嘉庆十三年湖广和江西淮盐销量分别为785059、270654引,超过额定销量;而到了嘉庆十四年,湖广和江西的销量分别降至730832、254104引,低于额定销量。此后连续多年,江西和湖广的淮盐一直滞销,无法完成额定销量。对此,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两江总督孙玉庭评论道,自从嘉庆十三年加价之后,“小民计及锱铢,不能无食贵之嫌,因之贪贱食私,遂致枭贩售私益易,获利益厚,私贩愈多,官引愈绌”。淮盐销量降低,盐商损失巨大,以致影响正课。孙玉庭即称,“惟查自己巳纲以后,名为照额加售,寔则有亏正课……是统计十余年来,此项加卖盐价,不但有名无实,徒归悬宕,兼之壅塞正课,有损无益”。
市价上涨,造成淮盐滞销,进而导致盐商亏损。因此,捐输加价“已满八纲”之后,盐商便自行降价销售。到了嘉庆二十三年三月,两江总督孙玉庭和两淮盐政阿克当阿,顺应盐商降价要求,联名奏请降低余息,重新核定盐价。称“现在河务早竣,普庆安澜……应请将前加余息一分五厘,俟嘉庆二十四年正月初一日截数停止”。但“仍准于原额三钱余息之外,将乾隆五十四年旧给一厘及嘉庆十二年议给四钱二分余息,准其暂行留存”。简言之,就是停止嘉庆十三年所加的比例余息,恢复嘉庆十二年所加的定额余息。这一奏请得到朝廷的批准。半年之后,江南道监察御史黄中模再次奏请降低各项余息,意图将官方定价恢复到乾隆五十三年的水平,但遭到孙玉庭和阿克当阿的反对而未能获准。此后,江广盐价即以嘉庆二十三年三月孙玉庭奏准的数额为准,湖广每包0.309两,江西每包0.2827两,恢复到嘉庆十二年六月的水平。
此次重新核定盐价之后,各方官员较少提及乾隆五十三年阿桂奏准的定价,而是强调嘉庆二十三年孙玉庭奏准的定价,并称之为例价。湖广平均例价为每包0.309两,折算之后,梁盐每包0.3256两,安盐每包0.2956两。道光元年(1821年),湖广总督陈若霖即称,“梁盐每包售银三钱二分五厘六毫,安盐每包售银二钱九分二厘六毫,系嘉庆二十三年两江督臣会同盐臣奏定例价”。道光五年(1825年),湖广总督李鸿宾也有类似的说法。
清朝典章条文中的“例”,是根据各种事例形成的法规;“例价”,相当于法定之价,即朝廷规定的淮盐售价,并非用来限制盐价上涨的最高限价。这标志着始于乾隆五十三年的限价制度,以嘉庆二十三年重新核定为转折,变成了例价制度。嘉庆二十三年定价即成为初始例价。然而,朝廷并未明确示谕限价向例价的转变和例价对限价的取代,这一转变其实是在朝廷上下官员的话语中悄然完成的。
2.例价的保价意图
根据上文可知,乾隆五十三年限价制度出台之时,官方多次强调“严寓限制”,防止盐价“毫无节制”。乾嘉之际,各方官员陆续奏请展限定价以及停止重新定价之时,仍将乾隆五十三年所定盐价称为“原定限制之数”。嘉庆十二年,面对两淮盐政额勒布的加息提议,湖广督抚汪志伊和湖北巡抚章煦在奏复中,仍然追溯乾隆五十三年定价的“限制”之意。然而,不同于限价的限制之意,例价具有明显的保价意图,朝廷期待市场盐价能够遵守官方例价,遏止市价下跌之势。正因如此,地方官员为了迎合上意和突出政绩,往往强调市价符合例价,避免提及市价低于例价。例如,道光元年六月,湖广总督陈若霖上任之初,即称湖广“上者为梁盐,次者为安盐……俱照例价发卖”。即使推行散卖(详见下文)之后,面对两淮盐政曾燠的跌价质疑,陈若霖极力否认抢跌之弊,坚称盐价“未于例价有减”。道光四年(1824年)年底,湖广总督李鸿宾为防止“跌价抢售”,设局公卖,在奏陈设局目的时言,“凡盐商与水贩俱令汇集在局,公同售买,以期遵照例价”;奏呈汉岸设局售盐章程时亦称,“凡大商小商所卖梁盐、安盐,均遵照从前奏明例价”;为了突出设局效果,仍强调说,“汉岸自设立公局以来”,各商售盐“咸遵例价”。
在市价低于例价时,官员也往往采取措施,使市价遵守例价,这更充分体现了保价的意图。例如,道光元年七月,由于淮盐滞销严重,朝廷不再实行轮售,而是恢复散卖,随到随卖。道光六年(1826年)十月,当朝廷谕令各个盐区对盐斤加价,以便获得西北军需与南河河工经费时,两江总督琦善和两淮盐政张青选担心在散卖体系下的市场供求关系中,即使官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谕令加价,市价也难以达到加价之后的例价,因此强调“保守例价必须复整轮规”,奏请“复整轮规以保例价”,即希望通过恢复轮售制,推高市价,以此保住例价。由此可见,例价本身具有强烈的保价意味。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当市场盐价低于官方例价时,两江总督璧昌奏称:“与其徒有加价之名而无其实,曷若核实裁停,严饬保守例价以固商本。”在市价较低的情形下,为防止例价有名无实,就降低官方例价,确保市价能够“保守例价”,这也体现了例价的保价目的。
综上可知,嘉庆二十三年,由于淮盐滞销,在两江总督孙玉庭的奏请下,朝廷重新核定盐价,停止嘉庆十三年所加余息,使得官方定价回到嘉庆十二年的水平。此后,由于国内银价的上涨和市场盐价的下降,嘉庆二十三年的定价成为朝廷规定的例价并悄然取代了乾隆五十三年出台的最高限价。与限价制度意在限制盐价、防止抬价病民不同,例价制度具有强烈的保价意图,期待市价能够“遵守”“保守”,防止市价过低,损害商利和财政收入。限价制度和例价制度,都是朝廷利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不过当限价制度转变为例价制度时,则意味着朝廷盐价调控政策不管在实质上,还是在名义上,都转向了保价。
四
例价难以遵守与保价的失效
在官督商销体系之下,盐价涨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市场机制,清廷虽然可以用行政指令的方式规定盐价,但是无法忽视市场内在的运行逻辑。正因如此,道光年间,基于各种因素,朝廷以嘉庆二十三年定价作为初始例价,多次调整例价数额,以便顺应现实需要和市场逻辑。然而,朝廷的保价期待仍旧落空。
1.例价数额的不断调整
在嘉庆二十三年初始例价的基础上,道光年间,由于军需与河工需费、淮盐销量下降、疏通淮盐销路、天气状况不利、加价无法落实等多种因素,朝廷多次调整例价数额。
道光六年九月,由于“军需与河工并举,需用浩繁”,工部侍郎阿尔邦阿奏请“两淮、两浙、广东等省……一体加价”。对于阿尔邦阿的奏请,道光帝发布上谕称,嘉庆年间奏准加价行之十有余年,“商民相安”,而加价停止以后,“各处销引仍未见通畅”,可见“滞销总由缉私不力,并非加价所致”,并且强调由于军需“拨饷甚多。南河启坝挑河,修筑高堰,工用浩繁。国家经费有常,自应宽为筹备”。道光帝上谕的倾向性明显,希望以盐斤加价的方式,获取额外的财政收入。接到谕旨之后,两江总督琦善和两淮盐政张青选迅速奏复,各商“今俱情愿……一律加售”。由此,从道光六年十一月起,江广淮盐每斤加价二文,按照当时的银钱比价核算,每斤“加价三厘”,每包则加价银0.02475两。不过,盐斤加价三厘,并未真正落实到市场价格上,难以达到保价预期,导致盐斤加价成为盐商的变相捐输,增加了盐商的负担。因此,道光九年(1829年)十一月,继任两江总督蒋攸铦和两淮盐政福森奏陈,自加价之后,实际卖价“按之例价,已有不足,所加之价,全属商赔……徒有加价之名,转有累商之实”,故而奏请将“加卖盐价三厘,均予停止”。此奏得到道光帝的批准,由此江广淮盐的例价又恢复到每包0.309两。
道光十一年(1831年)初,由于淮盐滞销严重,受命整顿两淮盐务的两江总督陶澍决定核减盐价,以此疏通淮盐销路。经过多次调整之后,陶澍奏请“梁盐一包……卖银二钱九分五厘”。相较于以往盐价平均例价每包0.309两、梁盐每包0.3256两、安盐每包0.2926两,核减后的盐价降低了近一成。陶澍的减价奏请正好符合湖广方面的利益,因此得到湖广总督卢坤的支持与配合。道光十一年二月,卢坤以查出盐商重斤夹带和船户沿途盗卖为由,奏请“罚令各商每包减价一成售卖,以期速销”。陶澍和卢坤的提议得到了朝廷的批准。此后,湖广淮盐例价降低,其中梁盐例价降为每包0.295两,安盐每包0.262两。
道光十四年(1834年)五月,由于“场灶被淹”和“冬春雨雪”“蒲草歉收”等气候原因,造成盐场缺产歉收和盐商成本增加,“商情竭蹶,屡次援案请复从前部价”,两江总督陶澍及时奏请对湖广梁盐“于现售盐价每包暂加一二分,以保商本……至江西盐每包较湖广原少一斤,现售二钱八分零,毋庸再议加增”。这一奏请得到朝廷批准。增加之后,湖广梁盐例价为每包0.315两,江西例价不变。此次加价虽然声称是暂时的,“一俟场价稍平,即行减落”,但此后多年并未减去。不过,道光十四年所加之价,并未在实际市价中真正落实。道光二十五年三月,两江总督璧昌和湖广总督裕泰指出,“楚岸自加价以后,最贵之时,亦止卖银三钱一分,并未增至十四年奏明应卖三钱一分五厘之价”。为了防止例价“徒有加价之名而无其实”,他们奏请“所有十四年暂加一二分之案,即行停止”。这一提议得到朝廷批准,由此湖广梁盐例价又恢复到每包0.295两。
为清晰起见,兹将上述道光年间湖广例价调整情形制作成表2。
2.市价下降与保价失效
道光年间,一方面,两淮官盐滞销严重,朝廷不得不时而散卖疏销,导致市价减跌;另一方面,国内银价不断上涨,导致市价持续下降。两者都造成市价低于例价,保价政策逐渐失效。
(1)散卖疏销与市价减跌
面对两淮官盐滞销形势,以湖广为例,朝廷曾经两次恢复散卖疏销,由此导致盐价减跌。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时期的散卖,本意在于疏销而非民食,不过盐价减跌客观上也起到了利民的作用。
第一次始于道光元年七月。嘉庆末年,湖广淮盐即已出现严重的滞销问题,道光皇帝登基后,在其支持下,道光元年七月湖广总督陈若霖停止了轮售,逐步恢复散卖。散卖是和轮售对应的销售规则,轮售要求按照先后排队售盐,人为地规定销售次序,减少特定时间内的市面供应,以此保证盐价不至于下跌,但是会降低销售速度;散卖则是随到随卖,顺应淮盐拥挤抢售的供求情形,便于淮盐疏销,不过容易造成盐价的减跌。此次开展散卖之后,市场盐价即出现了减跌。根据材料可知,道光元年六月,湖广市价基本符合例价,为每包0.309两。散卖之后,道光二年(1822年)三月,市场盐价跌至每包0.23~0.24两。为此,两淮总商不得不派人赴楚强行“扳价”,阻止跌价抢售。道光四年(1824年)八月,新任湖广总督李鸿宾即称,散卖“今行之已及二年,水贩乘机压价,愈熟愈巧,岸商只顾行销,几视抢跌为捷径”。此次散卖持续了五年,到道光六年年底,以军需、河工需费加价为契机,朝廷又恢复了轮售规则。
第二次始于道光十年(1830年)年底。道光六年年底,朝廷恢复轮售规则。但是此后不几年,淮盐便积滞严重,因此道光十年十月,经两江总督陶澍奏请,在湖广总督卢坤的配合下,湖广恢复了散卖。恢复散卖之后,市场盐价出现减跌,由此一方面刺激了淮盐销售,推动销量增加,另一方面则是陶澍和卢坤顺应市场形势,相继奏请将例价减去一成左右。此次散卖持续多年,直到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初,两江总督璧昌才再次恢复轮售。
(2)银价上涨与市价下降
嘉庆中期以后,白银持续外流,国内白银供应减少,直至道光年间,“银价日昂,盐价日形吃重”。这是因为淮南运商在公共口岸卖盐以银计价,白银供应减少,意味着银根紧缩,白银购买力上升,造成以银计价的物价下降,自然也给盐价造成压力。但在当时,因盐商捐输,清廷提高盐价而致市价上涨,因此银价上涨的后果并未立即凸显。到了道光年间,随着国内银价上涨的加剧,市场盐价的下降逐渐明显。道光元年六月,刚上任的湖广总督陈若霖尚称,湖广梁盐和安盐“俱照例价发卖”,即市价遵守例价。到了道光九年十一月,两江总督蒋攸铦和两淮盐政福森奏报,湖广梁盐“原定例价每子盐一包卖银三钱二分五厘六毫,每斤加售三厘,应卖银三钱五分有零,现在仅卖银三钱一二分不等,按之例价,已有不足”。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盐价低迷,道光朝官员所报盐价往往是售价较高的梁盐价格。由此可见,此时的市场盐价不仅低于新定例价,而且低于原定例价。
道光十四年五月,两江总督陶澍奏准将湖广梁盐例价增加到每包0.315两。但实际上此后多年,市场盐价均未达到官方例价的水平。道光十五年(1835年),陶澍自称,“自增价以来……售价每包仅卖银三钱一分及二钱八九分不等,江西每包亦止卖银二钱五六分,均未能按照奏准酌增之价如数售足”。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五月,当户部谕令各个盐区加价时,时任两江总督牛鉴奏复,“近年(道光十四年以后)湖广每包卖银三钱五厘,江西每包卖银二钱八分零,较部定例价尚短卖银一分六厘及二分六毫不等……免其酌加卖价”。道光二十五年三月,两江总督璧昌追溯自道光十四年加价以来的湖广卖价,“梁盐每包仅卖三钱四厘、三钱六厘及三钱一分不等,迨十七、八等年,每包止卖二钱六七八分,甚至二十二年夷警之后,每包跌至一钱七八分,节经饬复例价,而现在每包仍止二钱七八分”。虽然不同时期官员在讨论盐价数据时各有立场,造成相关数据略有不同,但是总体而言,道光中后期市场盐价持续低迷,始终低于官方例价。
道光二十五年三月,经过奏准,两江总督璧昌将湖广梁盐例价恢复为每包0.295两。然而到了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十一月,继任两江总督李星沅提到,“现在汉岸价值每包售银二钱三四分,每斤合钱五六十文,较例价二钱九分五厘所减已多,即较往日售价二钱六分零,复有减跌”。同月,湖广总督裕泰指出,湖广“现在每包卖银二钱六分六厘至二钱八分不等……尚不及部价之数”。可能因为信息来源或盐质等级不同,二人提供的盐价数据存在差异,但都说明当时的市价远远低于例价。根据道光年间湖广市价与例价情形,可以制作表3。
说明:由于各方官员描述的数据有差异且存在一些极端数据,因此笔者对相关数据有所平衡和取舍。
总而言之,道光年间,在嘉庆二十三年初始例价的基础上,朝廷多次调整例价,以便市价能够“保守例价,以固商本”,防止例价徒有其名“而无其实”。然而,市场供求失衡的加剧和国内银价的不断上涨,都造成市价持续下降。由此市场盐价与官方例价渐行渐远,例价制度最终失效,以例价为核心的保价政策亦因之失败。
五
余 论
清廷对于盐价的调控,遵循的是平衡财政、商利和民食的原则。不过,这一平衡原则并非是均等的和无差别的。不同时期,朝廷对财政、商利、民食三者的偏重程度各有不同,因此盐价调控的意图也有所变化。清前期,市场供不应求,朝廷多次利用行政手段干预和核定盐价,实质都是限制盐价上涨,重在保障民食。到了清中期,由于市场供过于求,朝廷不再限制盐价,而是保障盐价,优先维护商利和财政收入,此时朝廷调控盐价的意图也从限价转向了保价。其中,乾隆末年至嘉庆后期,保价政策基本是在以限价为初衷的制度框架下展开的,朝廷以限价之名行保价之实;嘉庆末年以后,限价制度转变成具有保价意图的例价制度,保价政策实现了名与实的统一。而以保价为意图的盐价调控政策,其运行效果也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以湖广为例,如图1所示。
第一阶段:从乾隆末年至嘉庆后期,在限价制度体系下,朝廷的保价政策能够对市场发挥一定作用。乾隆末至嘉庆初,由于白莲教起义、淮盐供过于求以及国内银价上涨,市场盐价相对低迷,朝廷通过轮售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推高了市场盐价,不过市场盐价仍然低于官方限价。嘉庆中期前后,银价下降,推动市场盐价上涨并逐渐超过官方限价,为此急需盐商捐输的朝廷大幅提高限价数额,助推市场盐价走高。此后,银价逐年上涨,而盐商捐输引起的加价,扭转了本应下降的盐价趋势,使得市场盐价持续保持在高位。可以说,这一时期朝廷的盐价调控政策,大体起到了保障盐价的作用。
第二阶段:嘉庆末年以后,在例价制度体系下,朝廷的保价政策基本失效,无力发挥作用。嘉庆后期盐商捐输引起的大幅加价,引发官盐严重滞销问题,也造成结构性的市场困境。嘉庆末年例价制度出现之后,道光年间朝廷根据现实需要和市场形势,多次调整例价,以期市价能够符合例价。然而由于官盐供过于求的加剧和国内银价的急剧上涨,市场盐价持续下降。除了道光十一年陶澍因整顿淮盐市场而短期大幅降低例价之外,其他时期市场盐价都低于官方例价。这意味着例价制度的失效,也预示着朝廷盐价调控政策的失败。
朝廷对于盐价的调控,需要平衡好财政、商利和民食三者间的关系。而清中期朝廷盐价调控政策之所以最终失败,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没有处理好财政、商利与民食的有效平衡。平息动乱和修建河工等造成的巨额财政需求,使得朝廷过分追求短期盐利收入和维护大商利益,在盐价问题上,朝廷的天平过度向财政和商利倾斜,而选择轻视民食、牺牲民众利益。不过,朝廷虽然可以忽视道德意义上的民食,但不应轻视民食所代表的消费需求及其所蕴含的市场能量。
盐价高低直接影响民众的购买选择。朝廷人为推动盐价过度上涨,造成民众迎私拒官,导致官盐销量下降,反过来也极大地损害了商利和财政收入。最有力的证明是,嘉庆十三年和道光六年,朝廷两度大幅提高盐价,以便获得盐商捐输银两,然而盐价上涨造成淮盐严重滞销,由此导致的正课亏空额度超过了朝廷获得的捐输银两。这说明朝廷提高盐价的幅度,超过了合理范围,打破了财政、商利、民食三者的有效平衡,进而对淮盐市场和财政收入造成了反噬。由此可见,朝廷对民食的过分轻视,不仅不符合儒家道德意义上的济民理念,从市场和财政角度来看也不是理性的选择。朝廷保价政策的失败,导致盐商消乏破产、盐课亏绌严重、淮盐走向崩溃的边缘。最终,以汉口塘角大火为契机,道光三十年(1850年)两江总督陆建瀛推行票法改革,宣布“盐价长落随时”,停止例价制度的运行,也结束了以保价为意图的盐价调控政策。
关于清朝国家治理能力或经济政策,目前学界已有相关讨论,不过多集中在18世纪或19世纪下半叶,关于19世纪上半叶也就是嘉道时期的讨论并不多见。一些学者在分析清朝治理能力时往往将18世纪和19世纪下半叶进行对比观察,对于19世纪上半叶的情况着墨较少。本文正是希望弥补这一缺憾。从清中期江广盐价调控政策的开展、演变、实质与效果,我们或可理解这一时期的国家治理能力和经济政策基调。乾隆末年以来,清朝在政治、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开始出现困境,至嘉道时期陷入不可逆转的中衰局面,经济繁荣终结,转而进入萧条时期,盐务、漕运、河工问题均十分突出。面对这些问题,清廷亦曾做出诸多努力,在盐务上采取更积极有为的举措,希望充实国家财政收入并增强经济应对能力。然而,清中期朝廷面临着两方面的巨大压力:一方面,在传统财政体制下,社会动荡造成的紧迫财政需求,迫使朝廷过度汲取短期财政收入;另一方面,进入全球金融体系的清朝,遭遇白银外流和通货紧缩,造成严重的市场危机。这些都加剧了清朝在经济上的结构性矛盾,某种程度上也加剧了清政府治理能力和商业组织能力的衰退。
作者:韩燕仪,历史学博士,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暨历史学系副教授。
原文载《史学月刊》2025年第9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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