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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扬州是人参“专卖”城市

2024-01-16    魏怡勤

人们都知道,在我国,食盐是被国家专卖的商品,很少有人听说过,人参也曾经是国家的专卖品。此事发生在清代,为数不多的专卖城市中就有江苏扬州。

《清宫扬州御档选编》书影

《清宫扬州御档选编》书影

在《清宫扬州御档》一书中,有关扬州销售人参的奏折共45件,从这些档案中,我们可以一窥清代扬州曾经人参“专卖”的那些往事。

人参产于我国东北,与貂皮、鹿茸并称为“关东三宝”,是传统的中医补药。清宫廷对人参更是钟爱有加,从人参的种植开采、分配、使用到出售,几乎都由皇室统管。人参作为皇家独享的宫廷用品,还是朝廷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乾隆年间扬州奏报人参价格的奏折

乾隆年间扬州奏报人参价格的奏折

对于人参的销售,清廷控制得相当严格。从清初开始,朝廷对人参实行了类似于今天的“专卖”政策。顺治元年(1644年)八月,清廷出台了“专卖令”,对人参销售进行严格管理,全国只允许四个城市销售,扬州即被定为四地之一。除此之外,还有南京、济宁、临清。

乾隆朝,扬州地方官员经常向朝廷呈报人参定价销售等相关事宜。如在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四月《奏报领到参斤已经估值变价事》一折中,两淮盐政尤拔世向朝廷详细呈报了人参变价销售的过程。从中可以看到,清廷对于人参发往地方销售各环节的严格、地方官员和商人对此事的重视,以及人参不菲的“身价”。

值得一提的是,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与三十四年(1769年)相比,人参价格上升的幅度较大,同样的四等参,乾隆三十四年每斤值800两银,到了乾隆四十五年,每斤已涨到1440两银,上涨了近一倍。根据现有奏折可以推断出,朝廷奉发扬州售卖的人参,每年至少一次。尽管各地上缴的人参变价银在朝廷年收入中不占主要份额,但作为朝廷内务府的一项固定收入,其数量还是很可观的。

分析对比史料发现,清廷奉发各地变价售卖的人参,总体价格相对稳定。从乾隆朝到同治朝,涉及五朝的近百年里,人参的价格能在数十年里不变,基本保持着相对稳定。

人参售价陡升现象出现在嘉庆中期。嘉庆十二年(1807年)正月,不知何故,朝廷奉发的四等参销售价格,已从此前的每斤1440两银,陡升为每两400两银。另外,人参的计量单位,从过去的以斤计算,改为以两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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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十一年(1831年)五月,两江总督陶澍上奏了《请将两淮暂缓发领变价参斤事》一折。次年二月初,陶澍又上呈了《奏报两淮积欠参价请分纲即先归补准免生息事》的奏折。另从咸丰五年(1855年)起,每年摊缴人参款项,已从关税内拨解了。

到了同治年间,清王朝内忧外患,其摊派银两的额度由嘉庆、道光时期的每年20万两银左右,锐减至每年四千两。上缴人参销售银由盛转衰的状况,正是清代朝廷财政状况匮乏,乃至整个社会走向没落的一个缩影。

另据分析,清代扬州之所以能成为全国的人参定点销售城市,其原因有三:一是清代扬州是世界有名的大城市,市井繁盛、人口众多,为世人瞩目;二是交通便利。运河的盐运与漕运,使扬州成为全国商人密集的重要内陆港口和交通要道,商业非常发达;三是遍布旧城与新城的盐商,数以百计,他们引领时尚,成为消费主力。富庶的经济,在给城市带来繁荣的同时,也给朝廷带来丰富税收,人参专卖即为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