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诗古:宋代以降长江流域的水环境与滨水社会
[摘要] 在历史上,长江一直相对安澜,但至清道光年间长江水患突然频仍起来,已几乎与黄河类似。这无疑与长江流域的水环境变化有密切的关系,尤其是江水中泥沙含量的增加。以往的研究将此更多地视为生态恶化的结果,但上游的垦山活动不仅养活了无数的山中穷民,而引起的水土流失,经过水流的搬运又给中下游带去了天赐沃壤。这些滨水新淤沙洲成为中国南方山地开发之后移民又一个新的主要去处。在明代以前,这类沙洲并未引起国家的特别注意,大多由地方势要之家占据。明朝建立之后,把长江中下游的芦洲纳入州县和卫所的管理,作为砍办芦柴之用,归南京工部职掌。明中后期财政上的危机,引起政府对芦课的重视,并推动了芦政的建设,包括对芦洲的勘丈、管理条例、催征制度以及沿江洲地纠纷的处理等。明清王朝因芦课、田赋的收益,有责任对芦洲、洲地治理发挥作用,尤其在资源争竞上维护滨水社会的秩序。
[关键词] 长江流域;水环境;洲渚;芦课;滨水社会
道光十四年(1834),魏源在《湖广水利论》中提及“历代以来,有河患无江患。河性悍于江,所经兖、豫、徐,地多平衍,其横溢溃决无足怪。江之流澄于河,所经过两岸,其狭处则有山以夹之,其宽处则有湖以潴之,宜乎千年永无溃决。乃数十年中,告灾不辍,大湖南北,漂田舍、浸城市,请赈缓征无虚岁,几与河防同患,何哉?”在历史上,黄河之患尽人皆知,治河之书,不仅官署有记载,私家也多议述,可谓“汗牛充栋”。相反,长江之患却鲜有人闻,长江上游河道穿行于崇山峻岭之中,两岸土质坚实,出宜昌之后进入中下游河道,又有洞庭、鄱阳诸湖以纳潴,为之容纳调节,水患相对较少。然而,至道光年间,长江的水患却突然频仍起来,几乎年年有灾,已经与黄河水患频次相似。
不独魏源注意到这一变化,赵仁基在《论江水十二篇》亦提到“道光三年,江水大溢,皖省成灾,滨江耆老以为未经见也”;“越十一年,水再溢,较三年复增数尺,沿江田亩无不淹没,堤塍无不决溃,则更为奇灾,以为数百年所无矣”。在江、淮、河、汉四水中,长江水量最大,数倍于黄河,但在历史上却相对安静,不常为患。令他们不解的是,如今的长江为何水患频发,其背后的原因何在?概言之,魏源、郑仁基认为,随着生齿日繁,上游棚民垦山种植苞芦、薯芋等引发严重的水土流失,江底日积而渐高,而下游的筑圩围垦,原来受水之地日益狭窄,致使“下游之湖面江面日狭一日,而上游之沙涨日甚一日”,水患频发。二者都把长江中下游水患问题置于整个长江流域的生态变化中加以思考。
魏源、赵仁基的观点代表了清代中期士人对南方水患的经典解释模式。1959年,何炳棣就指出,清代玉米、甘薯等的规模化种植导致了严重的水土流失,进而形成“人口压力-玉米种植-水土流失”的阐释模式。后世学者基本沿用了这一思路,并在地域和细节上有了更多的挖掘和呈现。不过,王保宁认为,以玉米为代表的美洲作物被视为水土流失罪魁祸首的记载大部分发生在乾隆末年至道光年间。乾嘉道年间,长江流域频发的水灾使得水土流失问题日益凸显,政府和士绅则把玉米等作物的种植视作元凶,最终促使中央政府颁布禁令,而这反过来又影响了地方志的书写。实际上,水土流失并不是单纯因玉米等作物的种植引发的,而是与嘉道年间气候变化引起的降雨量大、洪水频发有密切关联。有学者甚至认为嘉道年间的气候变化导致的持续水灾是“道光萧条”的直接原因。
水溢由于沙积,沙积则因山垦。长江水患的关键之一在于泥沙。它对长江水道造成了两方面的影响:一是“洲地日见其增,容水之地日狭”;二是“江底日见其高,容水之地日浅”。当然,这一变化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形成,而是经年累月的“积渐”所致。魏源、赵仁基从水患的角度分析了长江上游垦山带来的泥沙增多,导致中下游洲渚淤积与江底增高的弊病。明清时期,云贵川等省山民垦山种植玉米、红薯等美洲作物,水土流失加剧,长江上游之泥沙,经湍急江水的搬运,迁徙至中下游,地势突然平衍,水流减速则泥沙易停,于是渐成洲渚。不过,对于滨水人群而言,这类新淤洲地系属“无主土地”,被视为“自然之利”“天赐沃壤”,不仅土地面积大,且价少课轻,获利甚厚,往往一沙初涨,则群起相争。
长江中下游洲渚的淤生,与江水的泥沙含量有密切关系。早在20世纪80年代,杭宏秋鉴于当时报纸上“长江水质变浊”的讨论,力图从史籍中寻找“古代江水是清碧还是浑浊”的答案。他得出的结论是“古代江水曾是浑浊的,所谓碧水只是相对的”,但江水清浊在时间和空间上有差异,不仅受到季节气候的影响,还与人类的过度垦殖有关。周宏伟亦将长江的清浊视为观察江水含沙量的一个重要指标,认为“历史时期长江干流出现过九次较为明显且持续时间较长的清浊变化”,并进一步分析了森林变迁与水土流失的关系。至21世纪初期,长江水土流失问题逐渐受到更多研究者的关注,柴宗新等人认为1644年以后长江水土流失明显加剧,但林承坤等人则在细致爬梳和考证历史文献的基础上认为“从北魏至唐代晚期长江干流与支流的江水还是清澈透明的”,直到北宋晚期至南宋早期,长江干流与支流的江水均不同程度地变浑浊。这些研究对我们了解历史上长江的清浊有重要贡献,不过却并未深入分析长江的生态环境变化如何影响了洲渚的涨坍与滨水人群的生活。
本文主要讨论以下三个问题。其一,如何从流域视角去理解宋代以降长江洲渚的生成与演变机制?长江上游生态环境的变化,如何影响了中下游洲渚的涨坍与人地关系?其二,新淤洲渚有哪些类型的资源可资利用,滨水人群如何围绕这类“无主土地”进行互动?王朝国家又如何介入其中,在长江滨水洲渚上建立起一套自然资源的治理制度,包括税收与产权等?其三,如何认识和理解以滨水洲渚的开发、利用与争竞而形成的社会结构?
一、积渐所至:垦山、沙积与洲渚的形成
历史时期长江清浊(泥沙含量)变化并非线性增长的,而是有时空上的多次往复,年内变化受到季节、降雨等自然气候因素的影响甚大,而长时段的变化则受气候与人类活动的共同作用。《隋书·五行志下》载:“陈太建十四年(582)七月,江水赤如血,自建康,西至荆州。祯明中,江水赤,自方州,东至海。”南宋祝穆《方舆胜览》在“清江”条下,引了《图经》“一名夷水。蜀中江水皆浊,惟此独清,故名”。这里的《图经》指的应是隋代郎茂(字蔚之)纂成的《州郡图经》。由此看来,南朝至隋时期,长江流域的江水给人以浑浊的印象。不过,周宏伟认为此时期的“江水赤”应属罕见现象,否则不会载入《五行志》中。在唐代的诗文中,长江则更多呈现的是“碧水”的形象。如李白《望天门山》诗中有“天门中断楚江开,碧水东流至北回”之句,而白居易则有“蜀江水碧蜀山青”的感慨。李白所指的“楚江”系长江中下游江段,而“天门”则指当涂县境内的“东梁山”“西梁山”。白居易的“蜀江”系泛指长江上游四川境内的江段。这说明,唐代长江流域还相对清澈,含沙量较小。此点亦可在杜甫留下的多首描写“夔州”“三峡”的诗中得到印证。
至北宋中期,王令在《过扬子江》中有“长江来何从,远自西极詹。中破蜀山流,始与巴水兼······奔浑万里流,不自顷刻淹”的描写。不过,王令还有“长江万顷明如镜,江面无风江水静。白日当空照江底,蛟穴龙居难隐映”的诗句。这似乎并不矛盾,雨季江水容易浑浊,而天气晴朗江水又变清澈。北宋末期,范致明在《岳阳风土记》载有:“乐史言,大江在巴陵县东北入洞庭。今洞庭水会于江,非江流入洞庭也。荆江出巴蜀,自高注下,浊流汹涌,夏秋暴涨,则逆泛洞庭,潇湘清流,顿皆混浊。岳人谓之翻流水,南至青草湖,或三五日乃还,俗云水神朝君山。”夏秋暴涨之后,长江水出巴蜀之后,已是“浊流汹涌”,倒灌入洞庭湖,与南来之潇湘诸清流迥异。张玠《创建有夏皇祖庙记》载“夔门当四蜀川流之聚,合数百源而委之······奔溃汹涌之势,艰虖为力哉。已而瞿唐瓜分,滟滪孤蹲,千崖万磴,两两却立,黄流巨浸,帖帖东下······”张玠已将长江上游江水描写为“黄流巨浸”。
南宋乾道六年(1170),陆游由故乡浙江山阴赴蜀东夔州任职,写有著名的游记类作品《入蜀记》。在几年之后的淳熙四年(1177),范成大离开成都,顺江而下,返回其故乡苏州,亦写下了著名的《吴船录》。在旅途中,陆游、范成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文、地理有许多重要的观察,对我们了解南宋时期的长江中下游江段的地理状况有重要价值。乾道六年七月十八日,小雨,陆游“解舟出姑熟溪,行江中,江溪相接,水清浊各不相乱”。八月二日,陆游泛彭蠡口,发现“江自湖口分一支为南江,盖江西路也。江水浑浊,每汲用,皆以杏仁澄之,过夕乃可饮。南江则极清澈,合处如引绳不相乱。”七八月的长江,正值雨季与汛期,陆游观察到的江水浑浊,含沙量较高,与其他支流的清碧形成鲜明的对比。
与陆游的观察相似,淳熙四年七月十四日,范成大“船过州(涪州)入黔江泊。此江自黔州来合大江,大江怒涨,水色黄浊,黔江乃清泠如玻璃,其下悉是石底。自成都登舟至此,始见清江。”这说明,长江上游江水皆“水色黄浊”,只有黔江“清泠如玻璃”,清澈见底。八月二十二日,范成大抵达汉口,观察到“汉水自北岸出,清碧可鉴,合大江浊流,始不相入,行里许,则为江水所胜,浑而一色”。依然是江水浑浊,而支流汉水之来水清碧。不过,对汉水清浊的认识,同为南宋人的陈造却有不同的观察,他在《过樊村》诗句的自注中写道:“汉江水黄浊,贪行不暇汲井。”这说的是,汉水浑浊不能饮,但他因为赶路,来不及从井里打水。不同时期不同季节,以及下雨与否,都会对江水的清浊有影响。故此,我们很难单纯依据这些缺乏时间序列的记录判断长江的含沙量是否出现了实质性的变化。
在宋人的长江游记中,提及洲渚的并不多。在《入蜀记》中,陆游先后提及瓜洲、笑烈洲、丁家洲、小孤山附近的沙洲以及鹦鹉洲等。在《吴船录》中,范成大则仅提及鹦鹉洲、滶背洲,以及一处不具名的沙洲。不过,乾道六年九月一日,陆游离开鄂州过通济口入沌之后,进入两湖的湖沼区域,发现“自是遂无复居人,两岸皆葭苇弥望······泊丛苇中”,“自此陂泽深阻,虎狼出没,未明而行,则挽卒多为所害”。据此,鲁西奇认为,直到南宋中期,长江两湖段沿岸地区以及江汉平原的腹地尚未得到全面开发,人烟稀少。
不过,随着北方人口南迁,经济重心的南移,长江流域的人类活动渐趋频繁,对自然环境施加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至南宋时,南方很多的丘陵山地逐渐被开垦成田土。南宋乾道八年(1172),范成大由家乡苏州出发,途经富春江、信江至江西,再由赣江、袁水进入湖南境内。在途经袁州时,他游览了仰山,并看到“岭阪之上,皆禾田,层层而上至顶,名梯田”。淳熙五年(1178),杨万里在去永丰的途中,发现“过石磨岭,岭皆创为田,直至其顶”。嘉定年间,张淏注意到“沅湘间多山,农家惟植粟,且多在岗阜,每欲布种时,则先伐其林木,纵火焚之,俟其成灰,即布种于其间,如是则所收必倍,盖史所谓刀耕火种也”。再往长江上游走,范成大注意到,在三峡中有一种刀耕火种的“畬田”。每年春天巫民用斧头把山上的树木砍伐,用焚山留下的草木灰作为肥料,待下雨之后就可下种。“春种麦豆,作饼饵以度夏,秋则粟熟矣。官输甚微,巫山民以收粟三百斛为率,财用三四斛了二税。食三物以终年。”这样粗放的垦山方式,农作物一直从山脚种到山巅,无疑对山林植被破坏甚大。概言之,宋代以来南方山地岗阜的开垦加剧了长江流域的水土流失。
对于明清时期长江秦巴山区的开发与环境演变,张建民有过系统的阐述。在宋人的记录中,垦山种植的大多为麦、豆、粟之类的作物,但到了明中叶以后美洲作物陆续引入中国,如玉米(苞谷)、红薯(番薯)、洋芋等高产旱作物,至清前期得到了全面的推广。张建民认为,玉米、番薯、洋芋的引种,促成了明清时期持续的山区土地垦殖扩张。此外,随着大量人口涌入山区垦种,除了前述作物之外,山区经济作物如蓝靛、烟草、甘蔗、花生等,以及林木资源如木材、油桐、油茶等,都在山区得以推广种植,成为山民的重要生计。伴随而来的则是水土流失问题的加剧,江河泥沙含量剧增,中下游日益淤积而成洲渚。
清中叶以后,长江水患频发,沿江田舍、城市时遭漂没,堤坝屡有溃决。江水为患,自古有之,但“今频岁皆然,则必有故矣”。这引起了时人对长江的关注和讨论,并撰文剖析长江为患的原因。道光十四年(1834),魏源在《湖广水利论》中对此有精辟的阐述,称“今则承平二百载,土满人满,湖北、湖南、江南各省,沿江沿汉沿湖,向日受水之地,无不筑圩捍水,成阡陌治庐舍其中,于是平地无遗利;且湖广无业之民,多迁黔、粤、川、陕交界,刀耕火种,虽蚕丛峻岭,老林邃谷,无土不垦,无门不辟,于是山地无遗利”。随着人口的繁衍,平原山谷土地日显不足,已难以满足人民的耕种需求,于是只能向山要地,与水争地。赵仁基提到,这些山田“因山之势,斜行旁上,皆可下种,皆可有收,始而一二郡邑有之,继而数省有之”,大量棚民错居深山穷谷,遍及“秦蜀楚吴,绵延万余里”。
山在未开垦之前,“所生者树木,所积者草茅”。为了种植苞谷、番薯等旱地作物,山中棚民必须“锄削其树木,诛夷其草茅,使草尽土见”。这带来的直接后果之一,即“设遇霖雨,则水势建瓴而下,草去土浮,挟之以行,溪谷之间,水皆赭赤,势既湍急,旦夕千里,泥沙所至,不期自远”。山体植被的破坏,导致一遇大雨则浮土泥沙随雨水而下,水色浑浊,汇入溪谷。而“凡箐谷之中,浮沙壅泥,败叶陈根,历年壅积者,至是皆铲掘疏浮,随大雨倾泻而下,由山入溪,由溪达汉达江,由江、汉达湖,水去沙不去,遂为洲渚。”由此可知,长江中下游的洲渚系由上游垦山随水而下的泥沙停淤而来。长江上游落差大,水流湍急,水中泥沙尚可随水而下,难以停淤,但一旦进入中下游平原,地势平衍,江流落差缩小,流速减缓则泥沙容易沉积,于是江底越积越高,江、湖之中洲渚丛生。
长江上游山区的垦辟,至迟在宋代即已开始,尽管可能存在程度上不同,但不能说以前的江中没有泥沙,只是含沙量相对少,水流尚可冲刷搬运,将大部分泥沙带入东海。美洲作物在山区推广普及之后,山体植被破坏更为严重,泥沙含量“较甚于昔”,江水搬运作用如故,却已无法将其大部东携入于海,于是洲渚日见其增,“其始起于铢寸,其继遂成寻丈”,而江底也因泥沙沉积淤高,容水之地日狭且浅。江水就算保持常年的径流量,也会因江、湖的淤浅而造成容水量的减少,更容易出现漫溢为患的水灾。为了防止江水漫溢,滨江州郡的人们不得不修筑或加高堤坝,试图将水束缚在河道之中。至此,“生齿日繁−上游垦山−水土流失−洲渚淤涨、江底淤高−容水狭浅−漫溢为患−加固堤防−围垦低地−容水更狭−堤防横决”的“人与环境”演进模式,成为长江流域生态变化的常见叙事。
在过去,研究者一直将这套叙事视为长江生态不断恶化的表征。不过,上游山区的垦辟虽然带来了生态环境的破坏,造成水土流失加剧,却养活了大量进入山区的棚民。故此,赵仁基关于治江的策略中有“广湖潴以清其源”之计,却并不主张“申山之禁”。他认为,“山之开垦既举,秦蜀楚吴无不皆然。以一邑万户、一户八口计之,上游数百州县生民,不下数千万。此数千万之民,无所衣食,乃就山开辟,以养其生,以赡其家。今欲禁其为,则将使之处何地,徙何业,而可以生全哉。”在山里生活着数千万的山民,如果禁其垦山,那么这一庞大群体的安置将会是个大问题。早在明代成化年间,大量流民进入湖广、河南、陕西、四川四省交界处的山区,垦山开矿,并爆发了大大小小的流民起义。都御史项忠奉命前往镇压,驱逐遣送无籍山民回原籍复业,但流民“入山就食,势不可止”。
至清代中叶,鉴于种植苞谷等引发水土流失,各省确实有禁止种植苞芦的规定,但效果非常有限,因事关山民的生计,并非单纯的一纸法令就可解决,虽屡禁但难止。从另一个视角看,水土流失并非全然是坏事,还带来了一些意想不到的结果,那就是长江中下游大量沙洲的淤涨。这些新淤“无主”洲地,被视为“自然之利”与“天赐沃壤”,成为明清时期滨水人群垦荒的新去处,也是明清王朝开辟新税源的主要对象之一。
二、任土作贡:芦课制度的建立及其演变
洲地的淤涨与长江水文环境的变化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上游江水泥沙含量越高,中下游的洲地淤积则愈速。于是,濒江之地,沙土随水性迁移,渐成洲渚,附近民人植芦为业。至清代,黄六鸿曾言:“江南、湖广、江西等省,沿江海河湖州县两岸产芦,弥漫延亘二千余里,谓之芦洲。”芦洲,即近水地带生长芦荻的沙洲。早在史前时代,先民便已采集芦荻,以供编织、建筑和燃料之用。不过,我们已无法逐一追溯长江各沙洲形成的过程,更不可能对它们的形成时间进行排序,因为它们本身极不稳定,一直处于动态的淤涨与坍塌之中。每处沙洲的形成都要经历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非一朝一夕所能致。
景定《建康志》记录了两处沙洲的形成时间,如“新洲,一名薛家洲,去城北四十里······祥符图经云,隋末始涨,故名新洲”。该志引用北宋祥符《州县图经》的记载,认为新洲系隋末开始淤涨的。洲上长有荻草,可供砍伐,以作薪柴。另有簰抢洲,则系“南唐保大中治宫室,取材于上江,成巨筏至此,时会潮退,为浮沙所沫,涨成洲渚”。簰抢洲的形成可追至南唐保大时期,且明显受到木筏和海潮的作用。宋景德三年(1006),在该洲南岸还溃出大枋木二十余条。这两处沙洲均位居长江下游入海口附近,至迟在隋唐时期已陆续淤涨成洲。在长江中游的荆湖北路,《舆地纪胜》载“刘公洲。元祐八年,有沙洲涌岀。知军刘谊种荻其上,因号。后因李家请佃,改曰李家洲”。该洲涌出于宋元祐八年(1093),而知军刘谊在上面种了荻草,故名“刘公洲”,而后有李家请佃该洲,又改名“李家洲”。这类现象比较普遍,很多沙洲都以最初占有或开发该洲的某姓、某人命名,或以形状称呼。
沙洲属于“聚沙成土”的滨水土地,此处淤涨的同时,彼处则可能在崩塌。北宋《太平寰宇记》在“江南东道·江宁县”条下,“加子洲,在县西南十三里,周回十二里······永昌之初,其洲忽一日崩陷数里”。多数沙洲因系浮沙堆积而成,自身并不稳定,容易受水流的影响而涨坍无常。只有当洲上有植物(如芦苇、荻草等)生长时,靠着植物根系才能抓住松散的沙土,使沙洲的形态趋于稳定,并且进一步淤积生长。乾隆二十年(1755),在一份关于芦洲拨补的奏折中,江西巡抚胡宝瑔就对沙洲的形成过程有过说明,“凡滨江洲地,先由水影,次变沙滩,又次为泥滩,为草塌,为草坦。至于渐积成洲,然后纳课。计自水影,以至成洲,必经数十年,或十余年之久。其成洲颇费工本”。在成洲纳课以前,洲地还要经历诸如水影、沙滩、泥滩、草塌、草坦等多个不同的阶段。黄六鸿对此做了更具体的说明,“泥滩则未成洲,水影则形将方涨,而草荡则涨未生芦,于是轻重之课殊然”。这一成洲过程短则十余年,长则数十年不等,且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工成本,如植芦种荻或修筑堤坝等,以促成沙洲的淤涨。从官府的角度而言,不同的阶段则对应着不同的税课。
以长江荆江段的窖金洲为例,或更能直观地说明沙洲的形成过程。乾隆五十三年(1788)七月,长江大水,造成荆江大堤多处溃口,荆州府城被冲毁,军民淹毙万余。乾隆皇帝闻之恻然,立即下旨发币修复堤工与城垣,并派大学士阿桂为钦差大臣前往处理水灾善后事务。阿桂抵达荆州后,将查勘情形具奏上闻,对窖金洲的形成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查大江自松滋而下,江面浩阔,至此折而东北。府城一带江面较上下游本属窄狭,江中淤沙一处,由来已久,土名窖金洲。其始只系活沙,江水推荡,随流迁徙,嗣后渐长渐大,丛生苇荻,遂为江中巨洲。江流至此,顺洲南北分流,至洲尾始合为一。二十年来,涨沙日益宽阔,侵占江面。现在江水未甚消退,洲墈尚出水数尺。若遇冬令水涸,洲即高至一二丈,屹峙江心。且洲上所长芦苇,枝干坚实如竹,高有丈余,密翳攒排,犹如草坝。江水至此,不特洲沙拦梗,激怒水势,逼溜北趋。而深芦密苇,亦足障遏奔流,助逼溜势。水过之后,所挟泥沙淤积芦根,洲身日垫日高。又芦根入土甚深,四面盘结,涨沙倍形坚实,难以刷动。洲之迤西,复淤起新洲一处,与老洲相距里许。此窖金洲历来淤长及涨沙碍江逼溜情形也。
窖金洲系江中淤沙,早期随江流推荡,迁徙无常,而后逐渐淤积长大,其上苇荻丛生,根系盘结,日益坚实,且大水过后,易淤积泥沙,垫高洲身,侵占江面。江水至此,本来江面已较上下游狭窄,又为窖金洲所遏,不能迅速东流,以致壅堵冲决堤坝。因此,荆州地区的官民人等均视窖金洲侵占江面、涨沙逼溜为水灾之重要原因。窖金洲虽系自然淤沙而成,但其能够迅速成长为江中巨洲,确实还受到人为因素的作用。据阿桂奏称:“本地民人萧姓,于雍正年间至乾隆二十七年陆续契买洲地,种植芦苇,每年纳芦课银一百一十九两。该业主因贪得利息,逐渐培植,每遇洲沙涨岀,芦苇即环洲而生,江水不能刷动,并于洲内开垦地亩,杂种蔬菜。”萧姓人等价买洲地、种植芦苇的行为,被认为是导致该洲渐长渐阔,江面日益狭窄的关键。据此,乾隆下旨查抄萧氏家产,并将业主交刑部治罪。
窖金洲的自然形成与人洲的互动过程,或可视作一个较为通行的模式。沙洲原系自然淤积之新生无主荒地,一般先有附近民人注意到此类土地,并开始在洲上种荻植芦,以供薪采,或种植粮食作物,以供民食。史籍记载,南朝时建康城东北七十五里的江中,穊洲已淤涨出水。至南宋末期,该洲周回已达三十八里,附近百姓在洲上穊种,“所收倍于平陆”。早在宋乾道年间,武臣梁俊彦曾请税沙田、芦场,以助军饷。为此,宋孝宗特意去询问拜参知政事兼同知枢密院事叶颙的意见。叶颙对曰:“沙田者,乃江滨出没之地。水激于东,则沙涨于西。水激于西,则沙复涨于东。百姓随沙涨之东西而田焉。是未可以为常也。而芦场则臣未之详也。”叶颙着重指出了沙田的“无常”,即亩无常数,税无定额,不赞同对沙田征税。此外,叶颙还坦言自己对芦场的情况知之不详,也侧面说明芦场尚不被时人所注意。不过,孝宗皇帝听从了叶颙的意见,下诏停罢了对沙田、芦场征税的提案。
宋室南渡,定都临安之后,江湖陂塘之利,逐渐被官民悉知,开始鼓励垦殖,向水要地,围垦水面。在上奏宋宁宗的《论围田札子》中,卫泾称:“自豪右兼并之家既众,始借垦辟之说,并吞包占,创置围田。其初止及陂塘,陂塘多浅水,犹可也。已而侵至江湖,今江湖所存亦无几矣。”在宋代,按照祖宗成法,江河、山野、陂泽、湖塘、池泺,要与民共享,不许占据及请佃承买。然而,自绍兴末年始,“因军中侵夺濒湖水荡,工力易办,创置堤埂,号为坝田”。隆兴、乾道以后,“豪宗大姓相继迭出,广包强占,无岁无之,陂湖之利,日朘月削,已亡几何,而所在围田则徧满矣”。据卫泾的观察,“三十年间,昔之曰江、曰湖、曰草荡者,今皆田也”。可以说,南宋是江淮流域开发的一个重要转型时期,一是大量北方人口南渡,二是濒江濒湖低地、沙洲、滩地逐渐被围垦成田,于国计民生均有助益。
不过,卫泾对此趋势深表担忧,认为围田的兴起,“修筑塍岸,水所由出入之路,顿至隔绝。稍觉干旱,则占据上流,独擅灌溉之利,民田坐视无从取水。逮至水溢,则顺流疏决,复以民田为壑”。这些围田不仅阻遏原有的水路,容易引起水流不畅,漫溢成灾,且增租相对有限,还时常与民田冲突,影响王朝“常赋”的征收,被认为“弊大于利”。为此,卫泾奏请宋宁宗“乞赐睿旨行下户部······申严约束,断自今以后,凡陂湖草荡并不许官民户及寺观请佃围裹”。宋室南渡之后,江淮之间的江湖、草荡,虽提倡与民共享,不许占据和请佃承买,但实际上大多却已被势豪大姓包占围垦,出现了“围田”“沙田”“坝田”等多种滨水土地的开垦模式。当时虽有官员提议对沙田、芦场课税,但终究未能推行。
宋元时期,江淮之间的江湖、芦洲正在经历一个向沙田、围田转型的过程。元代王祯对沙田的解释是“南方江淮间沙淤之田也。或滨大江,或峙中洲。四围芦苇骈密,以护堤岸。其地常润泽,可保丰熟。普为塍埂,可种稻秫。间为聚落,可艺桑麻。或中贯潮沟,旱则频溉。或傍绕大港,涝则泄水。所以无水旱之忧,故胜他田也。”然而,明代昌日乾就直言“夫沙田与芦洲不可同日语也”,对沙田与芦洲进行了区分。沙田,每年都要兴工修筑,如遇到飓风大雨,必溃口破坝,或一年一获,或数年难得一获。然而,芦洲却迥然不同,“洲自涨,苇自生,不藉版筑之力,长无冲啮之苦,为民间自然利乎”。在他看来,沙田要付出大量人工,且会面临自然的不确定性,芦洲却不需工人,坐享自然之利。其实,沙田、围田等只不过是人们在沙洲、芦洲上垦殖而来的田地,因其收获不同而各异。
在空间分布上,芦洲系“泽国有而旱地无”,故南方多,而北方少。以长江流域而言,长江入海口附近以及上游少,而长江中下游水滨多。据万历《扬州府志》载:“江仪、泰兴去海远,洲长交芦,其髙阜或可田。其在通州、海门、如皋者,近海水醎卤,多积沙,或筑埂以御外潮,而稍树艺其中,唯殖谷不长芦。故自泰兴而上以洲名,自如皋而下以沙名。”这表明那些靠近海水的淤沙因水中含盐量过高而不能生长芦苇,只能种树与殖谷。因此,在泰兴以上的淤涨沙洲名为“芦洲”,而如皋以下的则名为“沙洲”。至清初,王曰高在《芦政利弊》一文中则言:“产芦地方,上自荆岳,下抵崇明,上下数千余里。”
元末明初的袁凯有诗《沙涂行》,言:“西起吴江东海浦,茫茫沙涂皆沃土。当时此物不归官,尽养此地饥民户。”这表明,至元末明初,长江出海口附近的松江府,已经有大量泥沙淤积而成的沙涂。这些沙涂并不属于官产,系无主土地,因而吸引了大量饥民户来此垦食,且因沙涂的肥沃与广阔,过上了“昔无一物今五衣”的生活。由此可见,这类淤生沙涂的开发蕴含着巨大的经济收益。据嘉靖十一年(1532)《洲课条例不分卷》,南京兵科给事中何祉等认为:“沿江一带芦地,水旱无虞,其利甚厚,亩收课银三分,其征甚薄,故占佃多系势家,小民鲜得与佃。”至明中期,这些自然淤生之芦地,因获利丰厚,大多已被势豪之家占据,而普通小民却难享其利。康熙《繁昌县志》也有这样的记载,“盖因东西北滨江,地势汙下,芦苇易生。明代逼江而居者,人人以芦洲为奇货,获利多而输课少,较有田之家倍饶。俗奢用泰,封靡之习,自洲民始也”。这些都说明,因芦洲获利多而输课少,沿江居民往往以芦洲为奇货,生活甚至比有田之家更为富足,有奢靡之习。
长江中下游沿江两岸或江心的淤涨沙洲,早期大多系无主荒地,但因其潜在的经济利益而成为滨水人群争相占垦的目标。在没有经官府登记起科之前,这些无主荒地往往被“势家豪民,霸占开垦”,时有“因争夺构讼,杀伤人命者”。更有甚者,据明代茅元仪言,“今沿江一带,田之利微,洲之利重。故洲必归于豪势,两豪相争,累年不止。且甚至逞戈结营,白日杀人,而官不敢问,只以不烦佃价。办课轻微而影射易滋,故不惜身命而争之耳。”至明代中期以后,因争无主洲地而发生的暴力已成为长江滨水一带严重的社会治理难题。势豪之家凭借着社会经济地位上的优势,大肆圈占洲地,纠纷累年不止。我们需要追问的是,明清王朝如何在这类新淤土地上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社会经济治理制度?
在明代,长江沿江一带上自九江、下至镇江等处芦洲,俱属南京工部屯田司掌理,征收芦课。弘治元年(1488)二月,南京工部奏言“照得南京地方,下自镇江,上至九江,相去一千余里,江中各有芦洲。洪武年间,各州县并巡检司每年砍办芦柴,送纳本部烧造应用。洪熙元年,蒙以十分为率,蠲免三分。后正统、景泰、成化年间,节该奏准,于内折银供给本部买办物料事例,皆所以悯念生民,苏其困苦也。”这条史料梳理回顾了洪武至成化年间的芦课事例。在洪武年间,各州县只是从芦洲砍办芦柴,用以工部烧造应用,而后逐渐改为折银交纳。明中前期的新生洲场,多被富豪军民人等聚众砍伐,占为己业,或在官府略报税额,或投献官豪势要之家,以致连年争夺,甚至械斗殴伤人命。换句话说,明中前期国家对芦洲这类自然资源的介入并不深,只是从中砍柴以供烧造等用,后来才收取为数不多的税课,更多的还是由民间官豪势要之家自行占垦或承佃为业。明中期以前,虽一度试图委派官员对长江芦洲进行实地勘查,但因“地方广阔”,又无专责之官员,终未能施行。
为了管理芦洲,南京工部提议添设主事一员或专委员外郎等官一员,亲自到各处有洲地方,清理与处置沿江一带芦洲事务。不过这一提议并未得到皇帝的准行,因添设主事一员,未免新任官员一时不熟悉芦课事务,无益于事情的解决,还不如于现任官员中推选有为能干官员就任此职。弘治四年(1491),南京工部尚书刘宣再次上奏,汇报郎中毛科亲历扬州、和州、九江等处及沿江地方清理洲地的情况。他发现洲地“多被卫所、官舍、军余倚称屯种田地,民人倚称报官起科为名,各任意霸占,不计亩数,有司只得将应办柴课银征派小民,望空包赔,情苦万状”。为此,该部提议将被占洲地通行委官丈量,将原系军人屯地、民人起科在册者,照数开豁,其余多占洲地,审其地势高下,得利多寡,定立芦课,令本人认办。此外,根据洲场距离南京的远近,以及柴价的贵贱,分级设置芦课的税额。
据嘉靖七年(1528)芦课事例,“凡一应营造铺户、商人买办物料,及匠价不足,雇倩工钱,悉仰给于此(芦课)。此于本部财用,当六分之五。可见芦课关系政务者,不为不重”。由此可见,对于南京工部而言,芦课的意义重大,不仅系各项事务的主要经费来源,且占到该部支出的六分之五。因此,南京工部非常重视芦课事宜,不断完善芦洲管理征课制度(如芦洲勘查登记、报坍拨补、升科转则等),还要与其他各部门主张对芦政的管理权(如与藩王奏讨、户部借饷等)。弘治年间,芦课总额26764.7两,至嘉靖年间减少了1500两,原因在于“新涨增课者拾止报壹,坍江减课者每因壹报拾”,于是“渐次欺减,日就亏折”。这是明清芦课征收中普遍需要面对的难题,即如何实时动态地根据实际的涨坍来调整征税数额。这不可避免留下了一些制度漏洞,始终有人从中欺隐,蒙混以渔利。
万历年间,江都知县张宁写有一篇《洲田议》,内称:“司江都者,有二难,首河工,次洲田。此二者作县之精力过半耗矣”。对于江都的地方官而言,河工与洲田几乎要耗费知县一半以上的精力。个中缘由,首先是沙洲坍塌不常,属于流动的土地,滨水人群觊觎其利,日事争夺,争讼不断。其次,沙洲因其开发程度的不同,分别向不同的衙门纳课缴税,芦洲向工部纳芦课,而洲田则向户部纳田赋。于是沙洲的争竞不仅民间有之,在官方亦有之,工部与户部为了争夺税课而彼此
龁。故此,自然淤生的沙洲都面临一个从“无主”到“有主”的历史过程。清人王庆云编写的《石渠余纪》,直言“田亩之讼,唯洲田为最纷,往往洲已复沉,而讼尚未结”。这足见明清沙洲讼争之烈。不过,每一次沙洲纠纷的处理都是对沙洲开发与利用秩序的再确认。
万历四十二年(1614),福王奏讨南直隶自江都至太平沿江两岸新涨芦田租税,自行征收。皇帝下旨要求各部查明,给予福王征收。这里福王奏讨的新涨芦田,包括万历二十七年查出的丹徒、丹阳、崇明等处田滩二万六千七十亩,岁征租银四千五百四十余两,以及上元、江宁、句容等县州新经清丈而多出来的芦课银三千三百余两,名为皇庄籽粒银。不过,南京户部认为:“芦地濒江出没不常,小民不时告豁告补,州县不时丈滩丈淤,总之指东补西,求足原额已耳。一经福府管业,而定无常之洲滩为图册中之实数,沧桑几变之洲必难按籍而课,王府征收之役必至侵渔而扰。”这应是户部的说辞之一,意图很明显,就是不愿意将此部分芦地课银交由福王府征收,丧失对这些洲地的查勘催征之管辖权。
万历四十六年(1618),努尔哈赤建立后金,发兵抚顺,辽东军饷骤增300万两。为了解决“辽饷”问题,户部尚书李汝华乃援用征倭、播例,除畿内八府与贵州外,每亩加征三厘五毫,天下之赋增二百万有奇。第二年,复加征三厘五毫。第三年,以兵、工二部请,复加二厘。如此前后三次增赋,三年累加至九厘,凡五百二十五万有奇,遂成定例。天启元年(1621),李汝华奉旨召集廷臣讨论辽饷事宜,内有长江上下芦洲一节,要求“委官丈量,编造鱼鳞文册,酌定轻重征租,除足会典、南工部原额25560余两外,其余尽解济辽”。这是辽东战事吃紧之后的一系列应急对策。在田赋加征之后,开始向芦课伸手,要求在会典、南工部原额25560余两外的芦课,悉数解户部助饷。据督理芦政主事潘守政报称,业已清丈过三十九州县卫,总计洲地3088695亩,加上基地1422丈,实征芦课籽粒银63843两,除去每年会典、南工部原额以及每年进内新增籽粒银外,尚余 28970 两,用以充饷。
自天启二年起征,一直到天启七年止,除六、七两年分改解助大工外,其中二、三、四、五年份,工部共向户部合计解送115880两助饷。但工部对此显然并不乐意,如户部偶尔借用充饷尚可,但长期如此占用的话,南工部逐渐不愿解送,采取拖欠或少解的态度,意在表达不满,或直接上奏留用,要求户部将新增芦课归还。为此,户、工二部争论不休,各方商定“自(崇祯)四年为始,两部均分,各得14480余两”,但积欠之崇祯元、二、三年未完芦课银66911两,仍要解送户部充饷。
在明代,芦课一直主要归南京工部职掌收课。洪武年间,各州县并巡检司只不过是上洲砍伐芦柴,以供烧造应用。至正统、景泰、成化年间,芦课才由本色改为折银完纳。经过万历年间的清丈,洲地总计已达3088695亩,而芦课亦由弘治年间的26764.7两逐渐增至63843两,增长幅度约达2.4倍。以此计算,每亩洲地平均纳课也仅有二分,难怪时人对芦洲会有利厚而输课少的印象。因此,滨水势要之家争相圈占这类无主地,纠纷累年不止。而明代后期,朝廷也因财政紧张,开始寻找新的税源,于是开始把目光转至水域。
明末大臣解学龙认为:“凡天地自然之利,惟水泽之处为多,是以河滩淤地、水滨洲渚之间,在在皆有生息,第或不问,而任豪右之侵肥,或私征而充有司之囊橐,国家曾不得其锱铢之益,良可惜也。”与其将这些自然之利任由地方势要之家侵占,或由地方官员中饱私囊,不如委任廉洁能干之官员丈量,“或输价承买,或定课纳官”,如此即可息民间争洲之纷争,又可充裕国库,可谓一举两得之良策。他还特别提到了两个例子:一个是丹阳练湖招民佃种,以抵充辽饷一年。如计亩征价的话,则数千金可立至;另一个则是运河沿线的东平湖、南旺湖,四周沙淤渐成沃壤,百姓私垦种麦达数百顷,且豪强各相占据,强弱互为争夺,时有凶殴讼争毙命者,从今分别给照管业,认佃纳粮。这基本上成了一种趋势,即河岸淤地、江湖沙洲等自然形成的天赐沃壤,经过“输价入官”或“输纳佃价”两种方式,日益变为民人在官方备案登记纳课的产业,完成“无主”到“有主”的转型。
三、水影成洲:从“无主”到“有主”
据王侹《洲课条例不分卷》记载,历代皇帝钦赐给各衙门及寺观的长江洲场就有二十二处,包括孝陵卫神宫监三处、钦差南京守备魏国公徐达一处、尚膳监一处、内官监一处、南京内守备衙门九处,以及朝天宫、天界寺、报恩寺、能仁寺、灵谷寺、鸡鸣寺七处。这些洲场大多系皇帝专门恩赐给衙门、寺院砍伐芦柴的,如报恩寺的洲场就是洪武年间太祖皇帝拨赐的。这些衙门或寺院因皇帝恩赐而获得了特定洲场的产权,成为有皇家背书的洲主。除了上述衙门与寺院,明初的卫所亦大量屯种长江无主沙洲,成为各洲场较早的开发主体。
沙洲涨坍无常,变化相对剧烈,由此带来一系列赋役征解和产权治理上的挑战。清嘉庆十三年(1808),刑部尚书吴璥与侍郎托津上奏称:“江南地方各处江心洲地,坍涨无常,或指为子母相生,或指为原坍复涨,或指为江心突涨。每有一处,附近居民即互相争控,辗转胶
,讼牍繁滋。现在蒋家沙一案,争讼频年,地方官总未为勘明断结。”经查,乾隆三十六年(1771),镇江府丹阳县境内江中涨出滩地4700余亩,与常州府武进县境内的延陵洲毗连,中间只隔了一道水洪,当时附近民人具呈争控。乾隆三十九年(1774),经前督抚高晋勘明,系属江心突涨,按例应归公,并将洲北2200余亩拨给宝晋书院,用作膏火之费,洲南2500余亩则拨给了金山寺,用作香火之资,于四十一年咨部给照管业。然而,该滩地后来陆续被风潮刷坍,只能于四十六年报明除课,只留下少量坍余滩地见存。不久,该滩又因泥淤而接涨,宝晋书院报升泥滩515亩,金山寺则报泥滩1575亩。对此,毗连之延陵洲业户陈士眉出而控争,声称接涨之蒋家洲系延陵洲之淤涨地,并非宝晋、金山坍塌之余地。不过,吴璥、托津调查认为,蒋家洲新涨之滩地与延陵洲无涉,并将此项滩地归公,由镇江府衙门承管,招官佃租种。每亩折收租价银六钱六分,每年分别拨给宝晋书院、金山寺各一千两,以充膏火与香火之费,其余解库充公。
官方把洲场或滩地拨给书院、寺院等组织作为公产的传统,一直延续至清代和民国,以充膏火、香火等经费。书院、寺院向官府缴纳一定的税课,以此获得管业的权利。如果沙洲报垦升科之后,又遭水流冲刷而坍塌,就会出现“土坍粮存”的问题。如不能及时豁除税课,那么原业主就得赔纳虚粮。当然,也有人不愿将坍地税粮豁除,而是报案留粮,待遇有新涨子母相连,准其按数拨补。同样的,如果新生淤涨之洲,没有及时向官府升科,或以多报少,又或以熟报荒,就会有“欺隐影射”之弊。为了应对沙洲涨坍无常的特性,比较真实地掌握沙洲的涨坍情况,明中后期国家逐渐建立了“五年一丈”的制度,坍者豁除,涨者升科。为了维持课额的稳定,清丈官往往以此处新涨之地补他处坍塌之额。
康熙二十二年(1683)二月,原安徽布政使龚隹育以腹内洲地有无坍涨,请求只丈滨江处所,免勘腹内区地,希望“著为定例”。康熙二十七年(1688),湖广道监察御史王承祐奏称,滨江芦洲坍减涸出靡常,故定为“五年一丈”,本是便民之策,可以防止洲民因坍塌而赔累,而后来却变成了“大不便于民”。原因在于清丈官员借此“纳贿行私”,进行权力寻租,“凡遇丈量之年,伺候各官履丈造册具结,迄无宁晷。其间官吏供应有费,衙役需索有费,种种为累,不可枚举”。此外,他对腹内洲地永不丈量,而独滨江洲地永受频丈之苦,也有不同看法。因此,他建议改成“以拾年为一丈”,如此“民力庶得休息”,免受频年丈量之苦。然而,清廷并没有听从这一建议,更改五年一丈的定例,认为十年一丈过长,会重新滋生淤涨隐匿,而坍塌包赔之苦,转而对参加清丈的官员严行约束,以防科派累民。
乾隆十三年(1748),户部议复湖广总督塞楞额的条奏,形成了后续若干年处理坍塌沙洲的条例。详文如下:
凡沿河沙洲地亩被冲坍塌,即令业户报官勘明注册。遇有淤涨,亦即报官查丈,照原报之数拨补。此外多余涨地不许霸占,如从前未经报坍,不准拨给。至隔江远户,果系报坍有案,即将多余涨地秉公拨补。若坍户数多,按照报坍先后,以次照拨。倘补足之外,尚有余地,许召无业穷民认垦,官给印照。仍令各属按数造报,统俟五年大丈,再行履勘造册送部,以定升除。其报塌报涨,在两县接壤之处者,委员会同两邑地方官据实勘验,秉公拨补。如有私行霸占,将淤洲入官,该户照盗耕官田律治罪。地方官不查丈明确,以致拨补舛错。查出照官吏不用心,从实检踏律,分别议处。
这里重点要处理的是坍塌与淤涨之间的关系。坍塌要报官勘明,淤涨要报官查丈,才能照原数拨补。之前没有报坍的,不享有拨补之权。如坍户数量多的话,则需要按照报坍的次序依次拨补。拨补之后,还有余地的话,才允许招穷民认垦,发给印照执业。
五年一次的清丈是新淤无主洲地产权确定的一个关键节点。嘉庆十三年(1808)三月,湖南巡抚景安奏称,常德府澧州县有大季湖一所,旧系沮洳,本非粮地。康熙三十六年(1697)经清丈归于附近业户徐、陈、周三姓公管,而后三姓又转顶分售给了田、张、程等六姓,共为九姓之业。每年完湖课银二两六钱八分八厘,嗣因该湖间有淤生洲地,共同商议分管割草肥田。该湖丈得湖面二千一百弓,划分段落,除去上截三百弓作为九姓牧牛公厂外,其余一千八百弓,以六百弓为一段,分作上中下三段,每三姓分管一段。但因各段洲地出草多寡,肥瘠不等,各姓之间互相争竞。为了平息纠纷,乾隆二十四年经澧州锡尔达勘断,采取搭配阄分,但还是没有解决各段生草多寡不一的问题,于是又采取分年轮管的方式管理。嘉庆元年以后,上段洲地渐次淤高生芦,因水涨仍即淹没,未能呈报升科。程开宗等人以上段系其阄分拈得,于是将芦独割,引起万友常等不服,屡次争讼,最后酿成沈叙五等误割芦苇被程启范等殴毙身死的命案。至嘉庆七年,上段洲地淤土更高,产芦愈茂,争竞不息。后经长沙知府舒谦审办,认为程开宗等只登记缴纳大季湖湖课银两,其湖岸淤生洲地本系官荒,并不是程开宗等应管之业,于是将洲地全部充公,归官招佃纳租,以息讼端。
上述案例中的大季湖,原系一块低地,因康熙三十六年清丈归于附近三姓公管,只纳湖课,而后间有洲地淤生。随后,各姓之间围绕淤生洲地的使用又展开争讼。最后,经官府判定,淤生洲地系属官荒,并不能以湖课获得洲地的业权,充公归官招佃。在洲地淤生与归官招佃之间,大季湖洲地主要由民间自主治理,包括商议分管、搭配阄分与分年轮管等,实际上已经探索并形成了若干洲地使用的秩序。但九姓之间的冲突在于洲地并未有明确的产权归属,依然是共有资源,由九姓公管,而各洲的芦草多寡不一。故此,大季湖的淤洲先后经历了无主新生、九姓共有,再到充公归官、招佃纳租的演进路径。
乾隆二十五年(1760)八月二十一日,据湖南省武陵县民李尚礼报称,他有祖遗龚家洲一所,四至井然,历年收粪采薪管业。然而,八月二十日遭到同姓不宗之李协平、李正海等越界耕种,其叔李明生等上前理阻,双方发生口角并持械互殴。李明生被李正海等人持械戳伤双眼并额门,因伤重不治而亡,其他族人亦不同程度受伤,于是上诉至武陵县衙。很显然,双方纷争的缘起在于龚家洲的归属,关键在于李正海等人是否越界耕种。经查,这龚家洲原系鹰湖中一块泥淤官地,并无管业之人。这点后来李尚礼自己也在供述中改变了原来“祖遗”的说法。每年春夏水涨,龚家洲就要被淹没,种不了禾稻,水干之后露出洲地,附近各家随便种植一些菜蔬。该洲并未开垦,也没有明确的界址,更不是哪家的祖业。但李正海牵牛耕犁下萝卜种子的地,确系李明生等常种的土地,于是上前理阻斥责,发生了上述命案。据此,武陵知县杨嘉植认为,龚家洲系湖淤官地,应行入官,待水涸之后勘丈地亩确数,招佃垦种,收租充公。而李正海斗殴杀人,依律应拟绞监候,秋后处决。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洲地纠纷案,非一般口角斗殴,而是酿成了重刑命案。龚家洲系一处湖淤无主地,任何人都可在洲上种植。在附近民人使用该无主洲地的过程中,各方争夺的是对特定地块的使用权与收益权。虽然暴力冲突的代价是惨痛的,但也因此促使国家力量对龚家洲使用秩序的介入。在洲地纠纷爆发之后,一旦诉讼进入官府视野,官方最为常见且简单的做法就是收归官荒,重新招佃垦种。故此,社群或官方对民间纠纷的处理(协商与审判)过程,本身也是新秩序逐渐确立的环节。
清丈不仅给了丈量官员渔利的机会,还给了争洲民人一些可以操作的空间。据陶澍观察,为了应对大丈之年,有人“或因该洲将涨,即先捏报被坍,预为冒升地步。或向被坍之户私买坍粮,为争讼地步。”人们为了争夺淤生洲地的产权,总有各种应对之策,如看到某洲已有淤涨的苗头,就先捏报坍塌,为将来冒升做准备,甚至先向坍户购买坍粮,以做将来拨补之前提。陶澍还对民间争洲的各类情况进行了描述,如下:
其余有洲各属则皆积惯沙棍恃有,留粮待补。一遇新涨沙洲即纠诱散户,以得地均分敛财兴讼。非以甲地之相连,捏为乙地之接涨。即以此号之旧额,指为彼号之复生。分投具呈,各报各案。其无可影射者,则又以突涨争买,沙未出水,即已望影报升,百计诪张,纷歧错出。甚至恃强争斗,动辄伤毙多人,积衅成仇,愈难解释。而棍蠹欲壑无穷,犹且多方唆弄,或抗不具结,或已结复翻,或捏情京控。案一日不能结,彼仍获一日敛钱之利。而小民赀本已空,欲罢不能,未获沙地之利,转受沙地之累。此则沙棍为害,而自留粮待拨,又因法致弊之实在情形也。
可以看出,陶澍字里行间都对“沙棍”的所作作为有不满情绪。一是组织散户争夺新涨沙洲,敛财兴讼,影射图占,许诺得地之后与散户均分;二是以江心突涨,望水影即提前报升,动辄纠众恃强,械斗伤人毙命;三是多方唆弄,争控沙洲,酿成巨案。这就导致出现了陶澍说的“未获沙地之利,转受沙地之累”的局面。除“沙棍”之外,陶澍还对“留粮待补”这一制度有看法,认为这是导致纠纷出现的原因之一,要求不准再留粮待补。接着陶澍以丹徒县乐生洲为例,指出自从入官收租之后,数十年官佃相安。而其他沿江沿海控争沙地,一经归公之后,讼端就会停息。其原因在于“地既归公,豪强无可觊觎,而穷民奉官承种,无所用其机谋,即亦不为洲棍所惑”。因此,陶澍认为如果想要让这类新生沙洲的纠纷减少,最好的办法就是“一概归公为善”。官府从中还可获得一笔经费,一举两得。
淤涨洲地归公之后,官方对洲地的处理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佃户缴价承买;二是官方招佃、承种纳租。二者的性质有很大的不同,前者是佃户价买之后视同己业,向官府交税,后者则系佃户每年向官府交租,免其缴价,不需再纳税。嘉庆十七年议准,对于新涨沙洲,每滩一亩缴银八钱,归民升科执业。至道光年间,陶澍曾提及,泥草等滩每亩价止一二钱,即使是高阜可以围田的洲,缴价亦不过二两,为数甚微。自道光八年(1828)以后,新涨沙洲皆徇照陶澍奏定章程,分别归公佃租,招民种植菜、麦与棉花等物,并要求随时铲除芦苇,以防其阻遏水道,如此于水利、民生皆有裨益。道光十九年,旋经御史许奏准,将道光八年以前缴纳有案的沙洲,准许作为民业,以后的新涨淤洲,经勘如有碍水道,即行铲除,无碍水道,归官招佃输租。可见道光八年前后,沙洲承管有一个重要的政策变化。
咸丰八年,在川沙东四十里的八团外洋面,有新涨沙洲一片。咸丰十一年,上海职员朱芾等上禀,称愿意承买为业,但因朱芾病故,此议被迫中止。同治二年,官府委员勘丈,有2783亩有奇。但因沙洲地处长江出海口的洋面,一般民人难以涉水前往管理,只有船民、渔户借助船只,方可登洲砟草为业。这些渔户有数百家之多,除了在春令(仅正二三月)捕鱼之外,夏秋冬季仰赖在沙洲上砟草为生。为了接济军饷,川沙厅采取了变通方法,试图允许民人缴价承买,执照管业。这威胁了原有砍柴砟草渔户的生计,于是众心惶惶。这与明末清丈芦洲以济“辽饷”类似,新涨洲地成为开辟税源的目标。但这无疑违背了道光八年陶澍奏议“归公招佃”的精神,回到了“缴价承买”旧模式。为此,川沙厅抚民同知陈方瀛上禀,认为此项沙洲应永远作为公产,无论军民不准饰词承买,饬舢板渔户承领佃种,准其在淤洲上继续砍柴砟草变价生活,岁缴草息钱八百千文,以充地方公费应用。
尽管如此,还是有地方势要一直觊觎这些淤涨洲地的产权。光绪八年,不知通过何种运作,浙江绅商郁、姚等姓竟然价领了四万五十亩沙洲,只是因为讼争不已,不得不将所领全部沙洲之一半,计地二万余亩,捐入南菁书院。而郁姓之又一半,经学政王先谦给还原价,也收归南菁书院所有。晚清以后,各方势力依然不遗余力地争占新淤洲地,且在形式上已经不限于势家大族,而是出现了新的占垦组织,即股份制公司。光绪、宣统年间,川沙又有人合股向江苏藩司报买隐伏水中之沙带,但经江苏咨议局讨论,不敢擅自放开民间价买,还是维持“凡涨沙各滩辟作公产,除自治公所外,一律截止报买”的政策。对于官府而言,沙洲宜公不宜私,如此才能防止地方势要此争彼夺、借端滋闹,杜地方之患。
四、结 语
沙洲是长江中下游沿江一带最主要的自然景观之一。《尔雅·释水》对洲、渚二字的解释是“水中可居者曰洲,小洲曰渚”。沙洲的形成与长江流域的泥沙含量有密切关系,而泥沙含量又受到自然和人为两方面因素的影响。自然方面主要有降雨、季节、植被等因素,而人类行为带来的自然破坏,主要有中上游山区的开垦、中下游的围垦等。清中叶长江频发的水患问题,引起了以魏源为代表的士大夫对长江流域环境问题的讨论,担心长江会成为中国的第二个“黄河”。不过,那时的士大夫大多把水患频发的原因归结于中上游的垦山所带来的水土流失加剧,以及中下游对水面的围垦造成的泄水不畅。历史上长江的泥沙含量有比较明显的周期性变化,但因历史数据的缺失,难以实证各时期具体的泥沙变化,但大体上可以从文献中看到一个从“清碧”到逐渐“浑浊”的演变。长江水文环境的变化,通过水流将泥沙从上游带至中下游,伴随落差的减少,流速减缓而泥沙淤停。以往的研究将此更多地视为生态恶化的结果,但本研究更愿意从另一个视角去观察,上游的垦山活动不仅养活了无数的山中穷民,而引起的水土流失又给中下游带去了天赐沃壤。
中国南方山地开发之后,这些滨水新淤沙洲成了移民又一个新的主要去处。不过,每处沙洲的形成都有其复杂的生命史,与田地不同,因为田地垦荒成熟皆由人力,而沙洲大多系浪推沙拥,初期人力无法左右,完全靠自然之力塑造。有人比喻沙洲的淤涨过程,犹如人之成长,自少年至壮年,由童子之身渐成七尺之躯,经历水影、泥滩、草滩、稀芦、密芦等自然环节。在明代以前,这类沙洲并未引起国家的注意,大多由地方势要之家占据,宋代虽有提议征课,但并未得到皇帝的允准。明朝建立之后,把长江中下游的芦洲纳入州县和卫所的管理,作为砍办芦柴之用,归南京工部职掌。这是国家正式介入沙洲的开始,也是明代芦政的草创时期,随后通过芦课的征收不断强化国家的存在和影响。先是在明中期实现了芦柴的折银化,而后又专门在南京工部设立了芦政主事,专管芦政。至嘉靖七年,芦课已经在南京工部的财用中达到六分之五的比重,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辽东战事起来之后,为了筹集辽饷,户部开始向工部讨要会典、南工部原额之外的芦课,芦课开始转为工、户两部共管。这凸显了沙洲芦课在国家财政上的重要性,成为工、户二部争夺的资源。
明中后期财政上的危机,引起政府对芦课的重视,无疑推动了芦政的建设,包括对芦洲的勘丈、管理条例、催征制度以及沿江洲地纠纷的处理等。不过,芦政的难题在于沙洲的坍塌无常,迁移不定,给芦课的管理带来了挑战。因沙洲发育与开发程度的不同,洲上所产资源也不尽相同,官府对其征税的类别与等级都不同。芦课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产芦的沙洲,针对的是芦柴的收益,而一旦芦洲开发成熟为洲地,原则上就需要升芦课为田赋,而芦课相对田赋为轻。征课从芦柴到洲田的转变,意味着沙洲在国家社会经济体系中的职能转型。自然淤生沙洲作为自然之利,带来了大量新生土地,不仅成为滨水人群就食争竞的目标,而且因其带来的赋税收益也是王朝工部、户部争夺的对象。明清王朝因芦课、田赋的收益,有责任对芦洲、洲地治理发挥作用,尤其要在资源争竞上维护秩序。
自然淤生之沙洲,早期很多主要由勋贵、势要占有把持,也有民人自行占有垦种的。至明初,皇帝恩赐成为一些藩王、衙门、寺院获得沙洲产权的途径之一,以公产的方式存续。而更多的新淤沙洲则面临着一个从“无主”到“有主”的复杂确权过程,伴随着一系列的冲突、争讼甚至暴力,以及官方的介入,包括赋税、司法、芦政等制度的建设。沙洲坍塌无常的特性,使其确权问题变得更为复杂,需要经历多次且反复的博弈。尽管沙洲争竞案件层出不穷,但明清两朝都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而是更多地采用了比较简单的“充公归官”方式,收归官荒,再行招佃垦种纳课,来解决产权纠纷。
(为方便阅读,注释及参考文献从略)
原载于《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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