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  例

一、凡记述江苏省现辖区域内1949年以前内容的省、府、州、县,厅志,以及较有影响的乡镇、名胜等小志,不论存佚,本书一概收录。志书内容只部分涉及江苏的,如所记以江苏为主或首记江苏,亦一并收录。具有方志性质、且史料价值较高的志料,则酌情收录。艺文志一般不收。

二、本书采用条目式编目,一种独立的志书即为一目。每个条目分目录和提要两大项。目录项包括书名、卷数,纂修人、版本等,如有特殊情况需作说明,则在版本项后增设附注。提要项包括纂修人简介,修志缘起、卷目、主要内容与简要评价等。

三、书名以卷端题名为主要依据,书名采用地方别称,古称,首次出现时在附注项内加以说明。书名之前,一般按纂修年冠以年号或朝代号,纂修年无法确定的,按记事所止时间冠年号或朝代号。卷数以目录所标者为主要标准,如目录与正文不符,按正文所列卷数著录,并在附注或提要项内予以说明。未标卷数(或篇、章)的一般视为一卷,篇幅过小的则不著录卷数。

四、版本主要著录版本年代(年号或朝代)、版本类型(稿本、刻本、活字本、铅印本、石印本、抄本、丛书本、油印本、影抄本、影印本等),但摄影本、静电复印本及缩微胶卷一般不著录。

五、主修、主纂(撰)在二人以上的,一般只根据实际情况著录、介绍主纂,主修各二人。凡增修本,一般只记原纂、原修及增纂、增修各一人,递修本,一般只记原纂,原修和最后一次的增纂、增修各一人。书中无纂修人署名,且无从查考的,则纂修人一项省略,不作“佚名”处理。

六、今存志书藏书单位凡《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已经著录的,一般予以省略;《附存目》则尽可能地著录收藏情况。

七、提要的中心,侧重于对当代社会经济,文化等建设仍较有价值的内容作概括的介绍,以及对志书思想意义,资料价值,体例结构,编纂特点、语言风格乃至在方志发展史上的地位与影响等方面,力求作客观简要的评价。但对书中旧时代的政治观点和封建迷信等类,则一般不加评述。

八、佚志的著录,基本项目与现存志书相同,但对书名,卷数、纂修人,成书年代、收录范围、记述重点等内容,则尽可能地提供文献依据,必要时并进行适当的考证,今尚存有佚文的,则交待佚文的大致保存情况,同时努力选择较有代表性的佚文加以简要介绍。

九、凡存佚情况不详,或今虽有存本,但因种种原因尚未读到原书、没有撰写提要的,作存目处理,附于佚志之后。

十、条目排列顺序,首省,次市、县。省志之下,首现存志书,次佚志,后附存目,现存志书中,先通志,次各种小志,次志料。市县仿此。

十一、除目录项书名后的卷数外,其余数字一般使用阿拉伯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