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志书审查验收制度的几点思考
提 要:审查验收工作是把好志书质量的重要关口,而审查验收制度是确保审查验收工作有效开展的制度保障。现有的地方志工作法规规章赋予志书审查验收工作法定权限,明确了审查验收工作的基本程序、评审主体和评审重点,提出了评审人员应该享有的权利,审查验收制度不断健全。然而,审查验收制度在程序、主体、指标、验收人员资质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可从统一审查验收程序和主体、完善评审指标、建立资格准入机制、成立专家评审队伍、夯实人才培养制度、提供酬劳支付保障、发挥地方志学会平台作用等方面入手,修订现有地方志工作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志书审查验收制度,提升依法治志水平。
关键词:地方志;审查验收;制度;法规;依法治志
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及此后各省(区、市)相继出台的地方志工作法规规章,都对审查验收制度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规定。因此,志书审查验收工作既是一个法规性程序,又具有法规责任意义,是保证志书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从全国层面来看,各地审查验收制度的程序和主体各异,评审人员资质缺乏审定,评审指标弹性大、不统一,审稿酬劳支付缺乏法规依据,人才培养未形成长效机制,部分省(区、市)至今还未出台地方志工作法规或规章。从法规层面完善和规范审查验收制度,是依法治志应有之义。在二轮修志收官和三轮修志启动之际,本文从法规层面对审查验收制度的现状进行梳理和分析,提几点粗浅的思考,与志界同仁探讨。
一、审查验收制度的现状
当前,各地对志书“审查验收”这一概念的界定和表述不尽相同。本文所述“审查验收”,指志书自进入送审程序开始,至通过终审验收、提交出版前的所有工作环节;“审查验收制度”指对审查验收工作所作出的制度规范或规定。下面以省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法规规章为主要对象,对审查验收制度的现状进行梳理。
(一)法规制度不断健全
法规制度的不断健全,为审查验收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使审查验收工作有法可依。截至2021年6月,全国共出台地方志工作法规规章29份,其中:以“条例”形式出台的法规7份,以“规定”“办法”形式出台的规章有22份,指导地方志工作的规范和修志文件若干。(1)“除辽宁、重庆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地方志法规规章。山东实现省、市、县三级地方志法规规章全覆盖。”(2)
(二)审查验收工作被赋予法定权限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福建、河北、安徽、广东等地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吉林、山东、湖北、湖南、贵州等地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综合年鉴,由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广东在《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乡镇地方志书应当接受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导,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后,方可公开出版;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单位和个人编纂出版有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志书、地情文献,有条件的乡镇、村可以组织编纂志书,但必须经过地方志机构审查验收、批准后方可出版,否则,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3)
(三)明确了审查验收工作基本程序
从现有的法规规章的规定来看,志书审查验收基本程序形式各异,主要有以下几种:三审制度、两审制度、一审制度、一评三审制度、一评一审制度、多审制度并存等形式。所谓的一审、两审、三审制度,指志书通过审查验收所要经过的审查次数。一评,为志书编纂单位组织的“自评”,指志书进入送审前,由编纂单位组织召开的评稿会或评议会。多审制度并存指同一省(区、市)内的省、市、县三级志书,有的规定采用一种验收形式,有的规定省、市、县三级志书分别采用不同的验收形式,有的还在送审前召开评稿会或评议会。如:陕西省采用的是两审与三审相结合的审查验收制度,即:省、市两级志书实行两审制度,县级志书实行三审制度;(4)福建省采用的是一评一审和一评两审相结合的制度,即:省、市、县三级志书送审前均应当召开评稿会,省级志书一审验收,市、县两级志书两审验收。(5)
(四)明确了评审主体和评审重点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多数省(区、市)也作了相同基本相同的规定。河北省规定,评审人员主要从省地方志专家库选取。(6)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自治区、市、县(市、区)分别设立地方志编审委员会,专门负责地方志的审查验收工作;各级地方志编审委员会由有关机关负责人及保密、档案、历史、军事等方面专家组成,具体人选由地方志工作机构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7)
(五)提出了评审人员应该享有权利
云南、江苏等少数省分明确提出,应当给审查验收人员支付审稿费。如云南省规定:“地方志工作机构或者承担地方志编(撰)稿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向参与地方志编纂(撰)的专家、学者以及其他人员支付资料费、撰稿费、编辑费、审稿费等工作报酬。”(8)江苏省规定:“地方志的著作权由地方志工作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地方志工作机构、承编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参与编纂、评审的人员支付报酬。”(9)二、审查验收制度存在的不足
审查验收制度在不断健全完善的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不足,如:注重形式、落入俗套,人多时长、耗费财力,意见相左、难以操作;(10)各自为政、宽严不一,评审人员资格良莠不齐,“三审”环节分工不明,评审意见反馈及督察机制缺乏;(11)等等。结合工作实践和对审查验收制度现状的梳理,笔者认为审查验收制度目前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不足需要加以完善:
(一)审查验收程序和主体各异
现有的法规规章对审查验收程序和主体等具体要素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从上述审查验收制度的现状可以看出,目前全国各地审查验收制度所规定的程序至少有6种形式,且对每一次审查环节的主体和审查重点的规定各不相同。如:有的地方规定了志书必须经过几次审查环节方可完成验收,有的没有具体明确;各地法规规章中对各次审查的主体(哪一级审、谁来审的问题)和审查验收人员组成等规定不尽相同;大部分法规规章对各次审查环节的任务重点没有明确分工。还有相当一部分法规规章未对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现有法规制度对审查验收程序和主体缺乏刚性约束,进而导致审查验收工作存在走过场现象。如:《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对组织专家参加审查验收工作的表述,使用的是“应当”一词。从对部分省(区、市)的调查了解来看,少数地方在志书审查验收工作中不请专家参与审稿,有的甚至不召开终审会议,仅仅由地方志工作机构相关处室提几点原则性意见,出具一个批复例行公事。此类现象表明,审查验收制度在诸多环节存在刚性约束的漏洞,亟需完善。
(二)评审指标弹性大、不统一
一是评审标准弹性大。《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作为审查验收工作的重要参照标准,多是从较为宏观的层面规范志书质量,原则性强,定性标准多、量化标准少,缺乏足够翔实的指导规范和评审标准。二是评审指标不统一。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全国各省级地方志工作机构都制定了自己的审验验收办法。其优点是能够较好的适应各地工作实际,但其不足也显而易见,即全国各地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标准各异,导致志书质量也参差不齐。这种各自为政、宽严不一的现状也不利于全国精品志书之类的成果评选。
(三)评审人员资质缺乏审定
没有资质的审定,造成评审人员资质参差不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专职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从调查了解情况看,各地专职人员中,部分人员对地方史志理论知识、编辑出版知识及操作规程知之甚少;有经过系统培训或专业学习的人员寥寥无几,绝大部分同志都是调任业务岗位后边干边学。二是评审专家缺乏衡量标准。各地实行开门修志,聘请地方专家参与志书评审。但如何界定专家?专家应该具备什么样的资质?许多地方都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规定,在聘请专家对象的选择上,有时易受领导个人主观判断影响,这与志书审查验收工作的专业性和严肃性相背离。
(四)审稿酬劳支付没有法规依据
近年来,全国各地积极推进落实“一纳入、八到位”,成效明显,但经费到位之后,却缺乏具有法律效力的审稿经费支付依据和标准。从对福建、广东、湖南、天津、安徽等省(市)调查了解来看,目前都没有统一的法规文件作为专家的审稿酬劳的支付依据。福建、广东等地的审稿酬劳参照出版社有关标准,由单位召开会议研究,形成本单位的文件,作为专家酬劳的支付依据。湖南省志书审查验收工作几乎全部由地方志专职人员完成,仅保密、军事等方面请相关专家审查把关,其酬劳是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的讲课费标准支付。安徽省志书审查验收工作全部由地方志机构专职人员担负,聘请专家讲课、培训等酬劳,依据财政厅的相关文件支付。天津市地方志主要参考《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方志馆专项报酬管理办法(试行)》,(12)作为专家审稿、讲课等酬劳的支付标准。
(五)人才培养缺乏制度规定
人才培养制度不完善,导致专职人员业务素质受到制约。现有法规规章对修志人才的培养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更没有形成长效机制。河北、江苏、湖南等地有涉及人才培养的规定,但主要针对“地方志编纂人员”,(13)湖北、贵州、宁夏、新疆等地规定的措辞为“培训地方志工作人员”,(14)这也只能从字面含义理解为“地方志工作人员”包含了审查验收人员。实际工作中,各级地方志机构把培训当作人才培养的重要方式,但领导重视程度、行政事务性工作等因素都会影响到业务培训的正常开展和培训质量。
三、完善审查验收制度的几点思考
多年来的修志实践中,不少修志同仁已对审查验收制度提出许多建设性的观点。李秋洪在完善地方志评审制度的对策中提出,将地方志评审制度明确写入地方志法规文件,以法治力量确保地方志评审制度的权威性;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地方志评审制度。(15)新时代,地方志事业依法治志水平不断提升,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审查验收制度,应当是依法治志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统一审查验收程序和主体
统一审查验收制度程序,首先要理清审查验收是为了什么?笔者以为,不管采用几次审查完成验收工作,只是步骤多少的差别,其目的都是一致的,即:由专业的人按照规范的标准审查志稿是否符合《地方志书质量规定》,查找志稿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给出专业的修改意见,使志稿最终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因此,只要能实现上述目的,对其程序和主体的规定宜尽量简洁高效。
《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的质量指标包括“观点、体例、内容、记述、资料、行文、出版”等七个方面,审查验收工作的任务是把好前六个方面关口。还有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志书质量应当过“五关”,即:政治关、保密关、史实关、体例关、文字关。纵观现有法规对审查验收制度的规定,多数对程序的规定过于繁琐,组织审查的主体规格过高,实际可操作性不强。笔者认为,合理地设定审查验收程序,只需从《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的七个方面要求或“五关”入手,尽量简化程序,增强可操作性。现提出三审验收制度及审查主体的相关设置,供探讨。
一审(或初审),市、县两级志书的审查主体为本级党委或政府,可由分管地方志工作的领导牵头组织;省级志书的审查主体为省委、省政府,因而省级志书各分志的一审可由承编单位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审查工作组成员由相关部门、行业的专家、亲历者和保密、档案、军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审查重点包括:志稿观点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资料是否准确、有无存在涉密问题等方面,即《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中的观点、内容、资料和“五关”中的政治关、保密关、史实关。同时,兼顾审查志稿的篇目是否合理、体例是否完备、行文是否规范,即体例关和文字关。这是因为,新编地方志书乃众手成书,绝大部分资料都是各部门、各行业有关单位(省级志书由本系统或本部门)提供,经过编纂加工形成志稿,而第一次审查是对初步加工后的原始资料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所以审查的重点应当是:在把好政治关和保密关的基础上,对内容完整度、资料准确度进行审查把关。这一环节也是志书很容易留下硬伤的环节,十分重要。
二审(或复审),市、县两级志书的审查主体为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业务部门(如市级的志书指导科、省级的市县志指导处),省级志书各分志的审查主体为省级地方志机构业务部门(如省志指导处)。二审工作由相应的业务部门组织,成员为本部门业务骨干和各行业专家。二审是在一审的基础上对志稿的全面审查,尤其是政治关、保密关的审查必须贯穿审查验收的全过程。同时兼顾首次审查所提意见的修改完善情况,并针对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讨论。如果说提交一审的志稿是半成品的话,那么提交二审的志稿就相当于准成品了,需要经过二审全面审查,再对照意见细致打磨。
经过两次审查,已将《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的七个方面指标和“五关”的质量要求全覆盖,经再次修改完善后,志稿已过完“五关”,其观点、体例、内容、记述、资料、行文等方面的指标基本符合《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可以提交验收定稿。
三审(或终审),是志书审查验收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市、县两级志书的审查主体为上一级地方志机构,省级志书各分志的审查主体为省委、省政府委托的省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县级志书审查验收工作,由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成员为业务部门骨干和各行业专家组成;省级志书和市级志书的审查工作,由省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业务部门骨干和各行业专家组成。审查重点为:志稿有无对照前两次审查意见进行严格细致的修改;对未采纳的审查意见,其说明的理由是否充分;前两次审查的手续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志稿有无在前两次审查之外擅自修改等。
审查验收程序的相关内容还包括:各审查环节报送的材料应当齐备、送审报告内容要素齐全、完成审稿的期限明确、审查意见签章完整、各项手续存档备案机制完善、所涉经费的承担主体明确等等。在每一次审查会议召开之前,审查工作组应当对各评审成员的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和统一。统一审查意见很有必要也很重要,一方面是对各评审成员审查意见的一次综合论证,另一方面可避免在会上出现评审成员意见相左或各自为政的场面。另外,许多地方规定志稿在送审前召开评稿会或评议会,此项制度有益于促进和提高志书编纂质量,可由志书编纂单位视情况保留。
(二)完善审查验收指标
1.细化评审指标。《地方志书质量规定》自2008年印发以来,在全国各级地方志书的编纂和审查验收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地方志事业不断发展,在实际修志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变化,应总结二轮修志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对《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等标准规范进行充实和完善,同时,可将修志工作中大量的典型案例纳入标准规范中,将其细化、量化、具体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如常用体裁“记”体中的专记,《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对其的规定为:“专记设置因事制宜,选题严格,数量适度。”但专记应当或可以置于志书中的什么位置?是否应该遵循志体“述而不论”的要求?专记与附录之间的区别或界线在哪里?再如“传”体,《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第二十条对其的规定为:“生不立传。在人物传、人物简介、人物表以外记述人物,以事系人、人随事出。”既然明确规定生不立传,那么人物简介与人物传在性质上有何区别?现在许多志书把“荣誉”或“荣誉表”也置于人物表之后,是否符合志书规范和要求?要解决好诸如此类的问题,应当对质量规定中的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细化,逐项作出明确规定,以适应方志事业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
2.规范基本篇目。1981年,中国史志协会成立大暨首届地方史志学术讨论会上提出了新省志、市志、县志各编纂方案,(16)因其没有实践基础不成熟,未能最终推广应用。《全国第二轮修志工作文件及志书篇目汇编》中收录的53部省、市、县三级志书篇目设计也是形式各异,难以找到两部完全相同的篇目。(17)从诸多论著及同行的交流中可看出,志界众多观点和争论难以统一,加上全国地域之间各方面都存在差异,要想制定出全国统一的志书参考篇目是有难度的。笔者认为,可由各省级地方志机构起草制定本省(区、市)内的志书篇目框架,列入各省(区、市)地方志工作规章,为三级志书以及有关专志的编纂和审查验收提供参考。具体操作上,可充分发挥地方志学会的学术引领作用,邀请业内外地方志专家共同参与,按照当前常用的大编式、中编式和小编式篇目架构,将几种篇目架构逐一进行规范和统一,统一至第三或第四个层级。各地在实际编纂过程中,选取适合本地的参考篇目。可结合地方特色、时代特色和行业特色适等特点,合理地作升降格调整,使志书在保留特色的前提下,在一省(区、市)之内实现规范化,利于志书编纂和评审。
(三)建立资格准入机制
实行评审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是确保审查验收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梁笑飞认为应当统一建立三级评审专家准入机制,(18)但何谓“三级评审专家”却未作具体阐述,也未提出相应的对策。笔者认为,资格准入对象主要包括专职人员和外聘(请)专家。相应的对策为:1.专职人员,可按照梯次人才培养制度先进行系统培训,有业务基础的也可直接参加考试,一律持证上岗,达到指定业务水平者方可参与志书审查验收工作。若条件成熟采用“双轨制”,则可利用清晰的职称等级更有效地衔接资格准入制度。2.对于专家,可参考从三个方面建立准入标准:一是以地方志梯次人才培养制度的相关标准衡量,比如达到高级及以上业务等级的,可聘请或邀请作为审查验收成员。二是根据所属行业的相关标准衡量,达到或超出相当于地方志高级人才业务等级的,可以聘请或邀请作为审查验收成员。三是结合受聘者所从事的行业及从业年限、是否在某项领域具有显著研究成果等现实情况,制定相对灵活的综合衡量标准。如湖南省规定,入选省级方志专家库的条件有:“从事地方志业务工作十年以上或具有史志编审等相关专业副高级(含)以上职称;”“主编或主持编纂一部(含)以上第一、二轮省级地方志书或两卷(含)以上省级综合年鉴、部门年鉴、专业年鉴;”“在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自然环境等领域从事系统性研究,并具有省直厅局以上表彰奖励的相关研究成果;”“在地方志相关领域具有显著成果的,可破格推荐入选”。(19)
(四)建立专家评审队伍
原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组长李铁映曾指出,“名人修名志,高水平的志书需要高水平的人来修。”“要提高志书质量,就必须有具备现代科学素养的修志队伍”。可吸收各行业、各领域或对特定领域有深入研究的专业人才及退休老同志,通过资格准入的遴选程序,分别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家库,作为修志和评审工作的重要补充力量。如广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规定,进入地方志学术委员会的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突出贡献或较大成就的特殊领域人才可以是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区内外领先的科研和技术水平,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21)在管理上可采取融合式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各级地方志学会平台作用,由人事部门负责“专家库”的行政管理,由地方志学会负责“专家库”的业务管理。为专家建档立卡,录入数据库规范管理,定期跟踪并更新资料数据。各地根据本单位修志或审稿工作实际来上报需求,由各级“专家库”进行灵活、高效的统筹和调配。各省、市两级地方志“专家库”可同时并入国家级“专家总库”,实现资源整合。各地的审查验收工作可邀请一定比例的外地专家,形成区域间专家交叉审稿机制,促进地域间的修志经验、修志思想交流互鉴,提升审查验收工作水平。
(五)夯实人才培养制度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组长谢伏瞻指出:“地方志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关键是要有一支爱岗敬业、业务水平较高、战斗力较强的人才队伍。”(22)实际工作中,各级地方志业务人员通常既要参与志书编纂工作,又要涉及志书评审工作。因此,建立人才培养制度既是提高编纂人员的业务水平,也是提高评审人员的业务水平。
1.搭建人才培养平台。主要包括编纂全国统一的方志教材和建立业务等级(资格)考试系统。教材横向涵盖方志发展史、方志理论、地方志书编纂、年鉴编纂等方面知识,纵向区分总纂、分纂、编辑等不同层次和岗位。开发统一的地方志业务考试系统,系统与教材体系对应,区分层次和级别。2.建立梯次人才培养制度。明确各层次的培训对象和培训重点,制定统一的地方志专业等级标准。可由地市级地方志机构着重培养本地入门级和初级阶段的业务人才,省级地方志机构着重培养本省(区、市)中、高级阶段的业务人才,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着重负责全国专家级业务人才进修及资质审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中级以上业务培训结束后,增加现场理论答辩,综合计分。3.探讨使用“双轨制”,激活内生动力。需从顶层设计入手推动,把行政与业务分开,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保留行政人员仕途上升空间,打通业务人员专业技术途径,有效激活修志人员内在动力,增强职业自豪感和吸引力。为了满足工作需要,还可设置必要条件以满足职级和职称相互转换。4.联合地方院校办学,培养稳定的新生力量。如将地方志课程作为选修课,纳入院校综合教学,赋予其相应的学分;开设地方志专修班展开教学,为学习考试合格者颁发证书,并将其作为地方志系统招聘的优先条件等。
(六)提供酬劳支付保障
由于审稿酬劳的支付没有法规依据,各地普遍的做法是参照其他行业的相关标准,呈现出各自为政的局面。许多地方为了规避潜在的审计风险,宁愿选择不请专家,志书全部由专职人员自审。当前,正值二轮修志收官和三轮修志启动之际,亟需健全包括酬劳保障制度在内的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可采取“两步走”的办法:第一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修志工作中各地好的做法,并参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方志馆专项报酬管理办法(试行)》,(23)先由中国地方志工作指导小组或其办公室制定地方志编纂、审稿等酬劳支付管理办法,印发全国地方志工作机构试行,为修志工作的撰稿、审稿、讲课、学术活动等酬劳支付提供统一的依据和标准;第二步,将地方志编纂、审稿等酬劳支付管理办法纳入地方志法制体系建设,使审稿酬劳支付有法可依。
(七)发挥地方志学会平台作用
“充分发挥中国地方志学会的桥梁纽带和学术引领作用,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理论研讨、志鉴编研、人才培养和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42一是评审业务指导。邀请地方志学会成员参与审查验收工作,对志稿存在的问题给予业务指导,帮助提高志稿质量。二是开展课题研究。对于担负志书审查验收任务的省、市两级地方志工作机构,需要配备和培养一批有较强理论研究能力和理论水平的专职人才。可由地方志学会不定期组织方志理论、方志编纂、方志评论等方面的课题研究,以课题为牵引,促进业务学习和研究,提高业务骨干的评审水平。三是开展学术交流。可由地方志学会牵头,组织专家库成员和地方志机构业务骨干开展跨区域、跨领域学术交流,实现理论和经验交流互动,促进地方志队伍整体素质提升。
注释:
(1)参见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中国方志文献辑存》方志出版社,2012年,第3—46页;易明刚:《讲好广东故事 传承岭南文化——〈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解读》,《人民之声》,2018年第11期;《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江苏地方志》,2018年增刊;《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黑龙江史志》2014年第20期;《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青海日报》2015年2月7日,第3版;《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第10-13页,2018第6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广西地方志》,2020年第2期。
(2)冀祥德:《顺利完成地方志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奋力开启地方志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中国地方志》2021年第3期。
(3)参见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中国方志文献辑存》,方志出版社,2012年,第3-46页。
(4)参见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中国方志文献辑存》,方志出版社,2012年,第8-45页。
(5)《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福建史志》2014年第1期。
(6)参见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中国方志文献辑存》,方志出版社,2012年,第8页。
(7)参见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中国方志文献辑存》,方志出版社,2012年,第41页。
(8)《云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云南日报》2010年8月24日,第7版。
(9)《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江苏地方志》,2018年增刊。
(10)参见王会世、焦永萍:《试述志书评审制度的改革》,《中国地方志》1999年第3期。
(11) 李秋洪:《统一志规范:对地方志评审制度的审视》,《中国地方志》2020年第6期。
(12)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方志馆专项报酬管理办法(试行)》,中指办字〔2017〕80号。
(13)参见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中国方志文献辑存》,方志出版社,2012年,第7—37页。
(14)参见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中国方志文献辑存》,方志出版社,2012年,第20—44页。
(15)李秋洪:《统一志规范:对地方志评审制度的审视》,《中国地方志》2020年第6期。
(16)参见陈泽泓著:《简明方志编纂教程》,广东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59页。
(17)参见黄勋拔:《第二轮志书篇目述评》,《中国地方志》2006年第2期。
(18)梁笑飞:《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广西地方志》2012年第4期。
(19)参见湖南省地方志编纂院:《关于建立省级方志专家库的通知》,湘志编〔2017〕33号。
(20)李铁映:《在全国地方志奖颁奖大会上的讲话》,《中国地方志》1997年第5期。
(21)黄家接:《广西新编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制度的回顾与探讨》,《广西地方志》2019年第6期。
(22)谢伏瞻:《奋力推进全国地方志事业向法治化高质量转型升级——在2021年全国省级地方志机构主任工作会议暨中国地方志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国地方志》2021年第2期。
(23)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方志馆专项报酬管理办法(试行)》,中指办字〔2017〕80号。
(24)谢伏瞻:《奋力推进全国地方志事业向法治化高质量转型升级——在2021年全国省级地方志机构主任工作会议暨中国地方志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国地方志》2021年第2期。
本文原载于《中国地方志》2022年第2期。
作者田保家系中共福建省委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办公室二级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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