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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庆柏:兼取各志之长 关切民生大计—冯桂芬总纂〔同治〕《苏州府志》评析

2025-05-07    

冯桂芬总纂的〔同治〕《苏州府志》是一部兼取各志之长、关切一地民生大计、内容丰赡的地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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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苏州府志》(江庆柏 提供)


一、〔同治〕《苏州府志》的编纂体例


关于〔同治〕《苏州府志》的编纂体例,同治志主修者、苏州知府李铭皖《重修苏州府志序》云:“尝考苏州志,自范(范成大纂〔绍定〕《吴郡志》)、卢(卢熊纂修〔洪武〕《苏州府志》)、王(王鏊等纂〔正德〕《姑苏志》)三志后,惟乾隆时郡守雅公所修为最善。以故宫允定议体例,悉遵乾隆志而略为变通。”“宫允”即本书总纂冯桂芬。此谓同治志系依据了乾隆志而有所变通。《苏州府志》类目,乾隆志傅椿序云:“是书卷凡八十,类分三十有二。”同治志目录后注云:“为卷百有五十,为类三十有三。”两部志书类目设置基本相同,类目名称及各类顺序也大致相同。故李铭皖所说有一定依据。同治志对此亦有说明,如《修志凡例》云:“道光志人物分为十类,虽本《通志》而所分实难尽允,而于诸人中别出名贤,则尤不允。兹从乾隆志,但分县不分类。”又云:“道光志于艺文之外别立集文、集诗二门。今从乾隆志例,仍分缀各门之下。”这也说明同治志对乾隆志多有遵从。


不过就全书体例而言,同治志对其他苏州府志也有吸收。如《修志凡例》云:“南巡为我朝旷典,康熙志创巡幸门以纪其盛,乾隆志省之,道光志复之。复之是也,从道光志。”这说明同治志采用了道光志的体例。如就内容看,与同治志最相接近的也是道光志。道光志增补了乾隆志,同治志又在道光志的基础上补充了新的内容。


如以省级职官的收录为例。按照通例,各级地方志中的《职官志》收录同级职官,苏州府志《职官志》收录苏州府及各属县的职官。但清代苏州城有一特殊之处。康熙六年(1667)后,江苏巡抚、江苏布政使迁往苏州,因此苏州除了为苏州府驻地外,还成为江苏省城,为江苏巡抚、江苏布政使司、江苏提刑按察使司等衙门驻地。巡抚等为江苏省级职官,不在《苏州府志》记载范围,故乾隆志记载有江苏巡抚、江苏布政使司等公署,不记载相关职官。而道光志在卷21《公署三》“巡抚都御史台”后附记了顺治以来历任巡抚姓名,并在附注中解释了原因:“旧志巡抚司道不载于职官,恐岁久无征,今故附于公署后,以备稽考。”在“承宣布政使司”后附记康熙初分设江苏布政使司以来历任布政使姓名,在“提刑按察使司”下附记江苏按察使司移驻苏州以来历任按察使姓名,又在“粮储守道”附记四府粮储道姓名。同治志在卷22《公署二》中做了同样的记载,并将时间延续到同治十二年(1873)、十三年(1874)〔粮储道延续到同治八年(1869)〕。同治志“附顺治以来历任巡抚姓名”下有注云:“旧志巡抚司道不载于《职官》,惟道光志即附本署之下,今从其例。”可见此处同治志显然遵从的是道光志体例。


清代江苏省通志自雍正九年(1731)之冬开局、乾隆元年(1736)刊刻完成的《江南通志》之后,一直未能续修,因而江苏巡抚只记载到乾隆元年署任的顾琮。其他如布政使等也都记载到此时。自此以后将近百年,作为江苏最重要一级的省级职官一直未有完整记录。道光志、同治志的处理既不违背方志著录体例,又记载了省级职官的姓名,使672名官员(巡抚136名,布政使205名,按察使235名,四府粮储道96名)这一重要史料不致遗漏。这充实了府志的内容,也便于后人查考。只是如同治志所说,“册籍散亡,无从查核”,所记先后舛错及脱漏或误列之处甚多,亦只能是“存其大略而已”[1]。


再以《第宅园林一》收录吴县清代第宅园林为例。乾隆志卷27收录仅徐枋涧上草堂等9处,道光志卷46收录38处,同治志在道光志的基础上又多出了13处。多出的有些是道光志编纂以后修建的,如“端园”:“端园,在木渎王家桥畔。道光八年钱照所筑,自为记。有友于书屋、眺农楼、延青阁诸胜。端溪隐居不仕,以能诗名。经庚申兵燹后,潜园、西潜园俱颓废,而端园独存。”不仅是第宅园林数量有增加,对同一处地方的记载,同治志也更为翔实。如灵岩山馆,建筑于乾隆年间,乾隆志没有记载,道光志记道:“灵岩山馆,在灵岩山,两湖总督镇洋毕沅所筑。今归常熟蒋氏。”同治志补充了灵岩山馆内部的各种建筑,而且补充了战争之后的存废情况,称“咸丰中,毁于兵燹,片瓦不存”。这是在道光志的基础上又做了增补。太平天国战争对苏州的建筑、园林破坏极大,战争之后不少建筑已完全毁损,甚至难觅其踪。同治志的记载对考察苏州园林的变迁作用极大。康熙志卷42《园亭序》云:“李文叔论洛阳名园有曰:‘园林之兴废,洛阳盛衰之候也。’”苏州第宅园林的兴废,同样也是苏州社会盛衰的重要表证。


同治志虽遵从乾隆志体例,但对其类目也有调整。如乾隆志卷18为《军制》,卷77为《记兵》,与《祥异》合一卷。同治志则合《军制》《记兵》为一卷。乾隆志将《记兵》与《祥异》合为一卷(道光志也是这两类合为一卷)。但兵事与祥异无共通之处,同治志将《记兵》与《军制》并作一卷,似更为合理。同治志对道光志也有批评。卷68《名宦序》云:“道光志载高其倬以下诸督部,此当入《江南通志》或《江宁府志》,羼入《苏州府志》,尤非体例,学政亦不应载,惟其事有关苏郡者,分别存焉。”指出道光志入选人员存在的问题。


对各志都有记载的内容,也可以看到相互补充、承袭的情况。如“何学士焯宅”一条。乾隆志记道:“何学士焯宅,在金狮子巷。中有赉砚斋,以尝得陶隐居赉砚,故名。”道光志补充了后来石韫玉与此住宅的关系。同治志前面部分与乾隆志同,其后部分同治志将道光志“今为翰林石韫玉所居”改作“后为石廉访韫玉所居”。纂修道光志时此宅已归石韫玉,故称“今”。同治志纂修之时与道光志纂修之间相隔50余年,已不适合称“今”,故改成了“后”字。石韫玉为乾隆五十五年(1790)状元,授翰林院修撰,嘉庆十二年(1807)再入翰林,道光志由石韫玉任总纂,故其自称“翰林石韫玉”。纂修同治志时石韫玉已经去世,石韫玉曾任山东按察使,故同治志作“石廉访韫玉”以示尊重。廉访即按察使的通称。由此可见同治志即使使用了道光志的文字,其改动也是非常精细的。方志学家瞿宣颖称同治志“于康、乾、道三志颇能择善而从,折衷至当”[2]。所说甚是。


乾隆志、道光志以外,同治志对历史上的苏州府志及其他方志、文献资料都有采纳。兼采各家,择善而从,是同治志的基本态度。


二、〔同治〕《苏州府志》的内容特点


作为古代苏州府的最后一部志书,同治志是规模最大的。从内容看,同治志也是丰富厚重,很有特点。


图是方志的重要组成部分。明清两朝的苏州府志,除〔正德〕《姑苏志》外,其他都有图。这些图按照内容大致可以分为境域图、府城图、名胜图、水图四类。境域图包括苏州府境域图及所属各县境域图;府城图包括苏州府城图、苏州府治图、苏州府学图;名胜图仅见于道光志,有狮子林图、虎邱山图、灵岩山图、香雪海图、石湖全图、马鞍山图、虞山图、莺脰湖图八幅;水图见于康熙、乾隆、道光、同治四志,康熙志有吴淞江图、太湖图、刘家河图、白茆港图四图,其余三志仅有太湖图。


同治志对图非常重视,其“修志凡例”共18条,与图有关的就有5条。和其他苏州府志相比,同治志内容和绘制方式都有自己的特点。


洪武志中有春秋吴国到明代苏州的境域图8幅,同治志将其全部删去了。道光志中有《狮子林图》等8幅名胜图,同治志认为“名胜各图,无关典要”,亦将其全部删除了。现同治志有图12幅,其中境域图6幅,包括苏州府九邑全图及各属县图,太湖全图1幅。境域图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地图,在考察、分析域情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在地方志各图中最被重视,所以自不可少。苏州拥有太湖最大的水域面积,同治志的《太湖全图》显示了“一碧太湖三万顷”(向子諲《浣溪沙》)的壮阔气象,也不可缺。


其余5幅是府城图,除1幅苏城全图外,还按照方位分别绘制了苏州城东北角、西北角、东南角、西南角4幅图。清代苏州府城内,不仅遍布苏州府属各官署,还有许多江苏省的官署。同时苏州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坊巷密布。《修志凡例》指出:“郡城图宜详载坊巷、河道。”要做到这一点,显然只有1幅府城图是不够的,所以同治志根据实际情况,在府城总图之外另作4个分图。分图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粮道、北织局、宝苏局、守备、织造(织造衙门)、织局(织造局)、巡抚、布政司、按察司、司狱司、苏州府、吴县、长洲县、元和县等众多官署,以及学校书院、坊巷桥梁、坛庙寺观、城门园林等的位置。乾隆年间,苏州画师徐扬绘成《姑苏繁华图》,跋云:“其间城池之峻险,廨署之森罗,山川之秀丽,以及渔樵上下,耕织纷纭,商贾云屯,市廛鳞列,为东南一都会。”同治志的府城分图与《姑苏繁华图》的景象,可以互相印证。这类图通过地理信息明确的空间位置,给读者构成一个城市的整体概念,将“海内繁华、江南佳丽”(明莫旦《苏州赋》,同治志卷2《疆域》引)具象化。府城分图显示苏州不仅是一个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的城市,也是一个行政中心。


在地图的绘制上,同治志使用了新的方法。《修志凡例》云:“旧志各图,粗存大略,方位远近,皆不可据。咸丰初,苏城以防堵绘图,始用新法,履地实测,成九邑全图。同治初,奉旨绘苏省全图,郡设舆图局,亦因其法,皆视旧图为准。今参用两图,缩绘入志。”凡例指出原来通常使用的以地理状况为区分来绘制地图的方法存在过于粗疏、不够精确等问题,因此要用咸丰初的“履地实测”法及同治舆图局新法来绘制苏州地图。同治志卷首之图即依据新法绘制,从而保证了图的精度。


同治志中,《田赋》有8卷之多。苏州府是东南财赋地的核心区域,“总计天下财赋重地,惟江南三省,苏、松诸府尤最”[3]。农业社会中田赋又是经济的重中之重,所以历代苏州府志都非常重视田赋志的编纂。同治志的《田赋志》不仅按年代将重要的户口田亩、漕额积储、关榷盐课等一一记录在案,还收录了大量疏略、规条等。许多疏略出自名臣如曾国藩、李鸿章等手,增加了其史料价值。学者对此评价极高,称“同治《志》所记的《田赋》,不仅是今天研究苏州及属县赋税史的极有价值的依据,也是研究苏州区域经济乃至全国财政经济的可贵史料”[4]。


同治志纂修的时代,正值太平天国战争结束不久。这场战争对苏州影响重大,既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破坏,也使许多制度发生了变化。与历代苏州府志相比,同治志增加的许多内容都和这场战争有关。这是值得特别关注的。例如《记兵》,乾隆志、道光志所记清朝兵事,都只有顺治二年(1645)清军入苏州一件。同治志除这一件外,还记载了咸丰三年(1853)太平军在江苏苏州等地以及上海与清军作战事。这一篇长达6500余字,所记战争经过极为详尽,是重要的太平天国战争史料。其文也见于冯桂芬《显志堂稿》卷4,题作《续郡志记兵》,可见出自冯桂芬之手。


战争中最遭难的是普通百姓,他们流离失所,衣食无着,亟须获得社会救助。同治志极为关注这一点,记下了大量在咸丰、同治年间建立的救助机构。如卷24《公署四》元和县下所记即有仁济堂、安仁局、安仁南局、安节局、保息局、同仁堂等。这些善堂的设立或重建,部分地解决了贫苦民众的生活、医疗等问题。


战争使得人口锐减。以卷13《田赋二》所记“人丁”而言,道光十年(1830)实在人丁3412694人,而同治四年(1865)实在人丁只有1288145人。30余年间少了200多万。卷17《田赋六》“盐课”按语云:“牙税、滴珠银,兵燹后改行。盐店分上中下三等征税,上等税银一两五钱,中等税银七钱五分,下等税银四钱五分。凡报开歇闭,随时增除,并无定额。”卷18《田赋七》“蠲赈”记咸丰七年十二月奉“上谕”道:“现值地方肃清,自应特沛恩施,以苏民困。着将丹徒县咸丰八、九、十等年阖境新赋,全行豁免。其镇江府各属及苏、松、常、太四府州属,咸丰六年以前民欠钱粮漕米等项,并着概予豁免。”这些情况的改变也都和太平天国战争有关。


战争使得原有的社会管理系统遭到了极大的破坏,“今者兵燹之后,营建纷如,军制变易,田赋蠲减”(同治志卷首光绪九年许应鑅序)。同治志对此多有反映。如卷19《田赋八》“税额”按语云:“兵燹以后,饷需孔亟,于各水次设卡抽厘,原为一时权宜之计,而关榷迄今未复,商民莫不引领焉。兹仍前志录之,亦饩羊之意尔。”“织造”按语云:“以上各项金砖及三线等布,皆奉部随时饬办,向无定额,现在仍照向章办理。飞金一项,现拟试办一届,计三千二百块,全系红飞金。其余桐油等五项,因兵燹后店铺稀少、物料昂贵,咨部请缓在案。”“船政”按语道:“此项号船,兵燹以后尚未兴复。”战争后的管理秩序尚有待调整、恢复。


令人难以想象的是同治志《列女》有21卷之多,不仅远远超过任何一部苏州府志(康熙志2卷,乾隆志5卷,道光志10卷),也远远超过任何一部其他地区纂修的府志。这和苏州人口稠密、封建礼教在社会上影响较深有关,〔同治〕《苏州府志》卷36收录清石渠《重建苏州府节孝贞烈祠记》云:“吾苏大家女子,类能读书循礼法,故处常则以孝闻、以节著,处变则能之死不二。兵戈之际,多有阖门自尽者,非其礼教使然与?”但最根本的原因是与太平天国战争有关。地方志中的《列女志》,通常收录夫死殉夫,夫死替夫侍奉舅姑、抚养遗孤,遭遇强暴不屈而死等“贞烈”“节孝”的女子。同治志所记《列女》,除这类传统的女子外,还有不少是死于战争。同治志卷113《列女序》云:“《列女》一类,前志较详。五十年来,数增逾倍。中遭兵燹,殉节尤多。”所谓“殉节”,即因各种原因死于太平天国战争之妇女。战争期间,妇女殉难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投水、投河、被杀、自缢、自刎、投井、投池、赴火自焚、绝食、服毒、哀绝、吞金等。[5]苏州地区编写有不少孝贞、节烈、忠节、旌表等名录,还有不少采访册,同治志的一些记录即依据这类资料,所以记载特别详尽。如卷第115《列女三》记木渎人朱蓉亭妻诸葛氏道:“咸丰十年八月初六日,粤贼至乡,掳其夫与子去。氏大骂,追夫不及,至下沙塘,见夫与贼去远,遂跳入河中死。”即采自采访册。


冯桂芬《重修吴县学记》道:“兵燹后,凡吾邑纤丽星繁之境,皆荡为煨烬,即西北诸乡蹂躏,亦倍长、元,虽为一邑,独贫可也。”“一仁堂”条注释引冯桂芬记云:“有粤匪之难,同人咸弃去。闻贼中杀人如麻,尸横遍野,土人在草间者,犹能以堂租治堂事,所掩埋以千计。”这些也多显示了战争的残酷。


苏州府志一些类目的设置,充分考虑了苏州府的特点,但各志对这些类目的解释不尽相同。如“园林”,许多地方的府志没有这一类目,但这是最能够体现苏州特点的,所以所有的苏州府志都有这个类目。不过各家的类目序所述差异很大。洪武志《园第序》指出府志著录园第可以为后人辨认提供证据。正德志《第宅园池序》说通过第宅、园池,睹物思人,思念先祖,并生敬爱之意。康熙志《园亭序》云:“承平不见兵革,士大夫致政归田,则经营山泽之致兴焉。然玉楼金埒不复为荒榛断梗乎?李文叔论洛阳名园有曰:‘园林之兴废,洛阳盛衰之候也。’思深哉!”战争过后,“玉楼金埒”变为“荒榛断梗”,小序所体现的是面对残壁断垣的沉痛感悟。乾隆志、道光志编纂之际,社会相对处于“承平”时期,一些园林也得到了相应的修复,所以其序也写得平和,可谓有“山水闲适之气”,无“硝烟烽火之态”。同治志《第宅园林序》则云:“郡中自庚申被兵,凡平泉草木,与夫高人隐士之居,什不存一。”沉痛至极,格调与乾隆志、道光志明显不同,与康熙志也有异。康熙志充满了历史沧桑感,同治志则是再次写到了身边的这场战争对第宅园林的破坏。对同一个事物或处所,不同时代的方志修纂者有着不同的感受,同治志依然是现实的再现。


经过战争,从经济到社会,从文化到教育,苏州遭到了全面的破坏,这是苏州自入清以来遭受的最大的劫难。同治志是第一时间、且较为完整地反映这一劫难的实录。


三、〔同治〕《苏州府志》彰显的冯桂芬思想


同治志总纂冯桂芬(1809—1874)是晚清重要的思想家。其政论集《校邠庐抗议》及文集《显志堂稿》,集中体现了作者的社会改良思想。书中的一些思想在同治志中也有所体现。


同治志卷21《公署序》云:“吴为东南剧郡,自宪使者以至县大夫皆有听事政教所自出,不可以弗详也。义庄文正所自昉,三代而后宗法赖以不替。前志遗之,曷由劝善?今与仓驿之属咸附焉。”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卷《公署》后半部分附列了“义庄”,收录范文正公义庄、申文定公义庄、松鳞义庄等46家。义庄是家族置办的以赡济族人为主要目的的田庄。在此之前的苏州府志《官署》《公署》都没有列入“义庄”,〔乾隆〕《江南通志》也只是在《舆地志》《人物志》中顺带提到义庄,而没有设立专门的类目。将“义庄”这种民间性质的处所也列入官方机构,并设立专门的类目,是同治志的创见。


同治志之所以如此设置,与冯桂芬认为义庄作用重大有关。冯桂芬认为义庄是宗法实施的保证。为说明宗法的重要,冯桂芬专门写过一篇《复宗法议》,指出:“宗法者,佐国家养民、教民之原本也。”将宗法提到保国安民的重要地位。然而自秦统一天下,宗法毁坏,直到宋代范仲淹创办义庄,方“颇得宗法遗意”。冯桂芬借此进一步要清廷“因势利导,为推广义庄之令”。此文收录在《校邠庐抗议》卷下,后来也收入《显志堂稿》卷11。《显志堂稿》卷1还有一篇《宗法论》,对古代宗法制作了具体说明。可见冯桂芬非常重视宗法,对宗法做过深入研究。显而易见,《公署序》所说的“义庄文正所自昉,三代而后宗法赖以不替”,与《复宗法议》的观点是一致的。为更说明这个问题,冯桂芬还为汪氏耕荫义庄写了一篇《汪氏耕荫义庄记》。耕荫义庄著录于同治志卷24,冯桂芬《义庄记》作为“耕荫义庄”条下的附注收入其中。在这篇《义庄记》中,冯桂芬又一次强调了义庄与宗法的关系,并强调了他们的社会作用:“吾乡范文正公守杭郡,置义田,立义庄贮租,迄今且九百年,世被其泽,说者谓得宗法遗意焉。”所以同治志中“义庄”类目的设立,尽管只是附列,仍然意义重大。


苏、松重赋,是明代一个突出的问题。这既是经济问题,更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入清以来,苏、松地区的官员、学者、百姓即不断要求减赋。作为一个对现实问题十分关注的学者,冯桂芬同样对此高度重视,写过一系列文章。如《江苏减赋记》《启李宫保论减赋》《再启李宫保》《三启李宫保》《请减苏松太浮粮疏(代)》《拟请再减赋额疏》《均赋议(癸丑)》等。这些文章的要点在“减赋”。冯桂芬是吴县人,苏州是其家乡,其上书李鸿章还动之以家乡之情:“减赋则关系我桑梓者甚大。”(《再启李宫保》)参与办理苏属减赋事务的李鸿章曾高度评价冯桂芬的努力,称:“吴中田赋极重,兵燹之后,民力不支,该绅留心漕赋三十余年,条议说帖,裒然成帙。”“此数端于朝廷为大政事,于江苏为大利害,该绅精心擘画,次第举行。”[6]


冯桂芬的这些文章都收在其《显志堂稿》中。同治志中没有冯桂芬这样完整的论述,但志书在资料的收集、编排上反复提及“减赋”的问题,收录了极为详尽的材料。其中一些记载在康熙志、乾隆志中都没有出现,既显示了同治志在资料收集方面的能力,更显示了在“减赋”问题上的执着。在推动减赋一事中,冯桂芬等人发挥了最为关键的作用[7]。同治志的这些记载应与冯桂芬的认识相关。


冯桂芬在《收贫民议》中写道:“尝博览夷书,而得二事焉,不可以夷故而弃之也。一荷兰国有养贫、教贫二局,途有乞人,官若绅辄收之;老幼残疾入养局,廪之而已;少壮入教局,有严师又绝有力量,其所能为而日与之程,不中程者痛责之,中程而后已。国人子弟有不率者辄曰逐汝,汝且入教贫局。子弟辄詟为之改行,以是国无游民,无饥民。一瑞颠国设小书院无数,不入院者,官必强之。有不入书院之刑,有父兄纵子弟不入书院之刑,以是国无不识字之民。”(《校邠庐抗议》卷下)冯桂芬认为西方国家设立养贫、教贫局与强制子弟入学,是值得国人仿效的。这也是冯桂芬“寻求善法”思想的体现。冯氏不仅在志书中记录严峻的现实问题,还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治志卷24《公署四》所记由冯桂芬创建或移建的善堂有吴县盘门女普济堂、光福一仁堂,元和齐门安节局、齐门保息局。“养老恤嫠,施棺埋葬,并设义塾,以教里中子弟”(“保息局”条)。这些做法,与其从“博览夷书”中感知到的完全一致。设立善堂是冯桂芬社会救济思想的实践,而写文章则在唤起社会对此的关注。作为同治志总纂,冯桂芬把自己的思想多方面渗透到志书的编纂中。


同治志在正文及注释中,收录了多篇冯桂芬撰写的文章,如卷24“一仁堂”条录冯桂芬记,卷26录冯桂芬《重修吴县学记》《吴县学礼器记》等。这些也都说明了冯桂芬著述与修志的密切关系。


《校邠庐抗议》有咸丰十一年(1861)自序,《苏州府志》开局纂修于同治八年(1869),已在此书写成后8年。《显志堂稿》有清光绪二年(1876)冯氏校邠庐刻本,虽然刊刻于冯桂芬身后2年,但其文章应成于同治志纂修之前或同时。吴云读《校邠庐抗议》,称“四十篇关系民生国命”[8]5;俞樾读《显志堂稿》,称“先生于学无所不通,而其意则在务为当世有用之学”[8]2。因此可以认为同治志中的一些观点就是《校邠庐抗议》《显志堂稿》书中观点的再现。


人们研究冯桂芬,多注意其政论文,但往往忽略对冯桂芬总纂的同治志的研究,这是不全面的。地方志是一地的百科全书。同治志对苏州、尤其是太平天国战争之后的苏州社会状况有全面反映,也体现了志书编纂者自己的观点。因此结合同治志的研究,可以更全面地看到冯桂芬的思想。


(作者简介:江庆柏,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研究员,江苏省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江苏地方文献整理研究、四库学研究。)


栏目编辑:计欣然


参考文献

[1]〔同治〕苏州府志:卷22 公署二[M]. 清光绪八年(1882)刻本.

[2]瞿宣颖.方志考稿:第六编 江苏[M].扬州: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0.

[3]〔同治〕苏州府志:卷12 田赋一[M]. 清光绪八年(1882)刻本.

[4]陆振岳.冯桂芬与同治《苏州府志》[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1).

[5]王晓南,廖胜.太平天国占领区清方妇女死难情形研究——以同治《苏州府志》所旌烈女为研究范本[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4(6):98-105.

[6]李鸿章.冯桂芬建专祠片(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M]//李文忠公奏稿:卷24.民国景金陵原刊本.

[7]周健.同治初年江苏减赋新探[J].近代史研究,2017(4):38-59.

[8]吴云.序[M]//冯桂芬.显志堂稿:卷首.清光绪二年(1876)冯氏校邠庐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