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志办公室网络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办机关及事业单位对网络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本规定所称的“上网”,是指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当贯彻依法公开和依法保密,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责任部门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审查人员必须经过省辖市以上保密工作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资格,并经本单位正式授权后履行保密审查
信息公开的审查人员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确认发布的信息是否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和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有权公开的信息;依法界定所发布的信息不会产生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后果。
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办机关及事业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有关机关颁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制定本办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涉密事项一览表,并作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第七条 提供信息的部门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办审查人员进行复审,最终由分管领导终审并签发,其中涉及重要内容的信息应当由审查人员呈报分管领导审核确定,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不得对外发布信息。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
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送审信息或其载体,应当先行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八条 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受理审查的部门负责;受理审查的部门逾期不予答复又没有说明原因而造成泄密的,应当由受理审查的部门及其承办人负责。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严格,有关网站(网页) 保密管理规范,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所属部门或下属单位的相关人员定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条 秘书处应建立信息发布日志,记录信息提供部门审查意见、保密审查机构审查结论、主管领导审批意见等信息。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本单位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