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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综合年鉴编纂规范》的通知

2017-07-04    
发 布 机 构:江苏省地方志办公室发 文 日 期:2017-06-21
标          题:省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综合年鉴编纂规范》的通知主   题   词:志鉴工作
文          号:苏志办〔2017〕35号分         类:政策文件
内 容 概 述:省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综合年鉴编纂规范》的通知时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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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综合年鉴编纂规范》的通知.docx



省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综合年鉴编纂规范》的通知

苏志办〔2017〕35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


现将《江苏省地方综合年鉴编纂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志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


江苏省地方综合年鉴编纂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江苏省贯彻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规范全省地方综合年鉴编纂,提高年鉴编纂的科学化水平,促进年鉴事业持续发展、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地方综合年鉴为领导决策所用、为一线工作所用、为百姓知情所用、为学术研究所用、为宣传交流所用的功能,根据《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试行)》《全国年鉴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新闻出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地方综合年鉴(以下简称“年鉴”),是指以县级(含市辖区)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方面现状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  年鉴编纂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存真求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存史、宣教、资政作用。

第四条  年鉴编纂必须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对外政策和港澳台事务有关政策,严格遵守新闻出版和保密、档案、广告等有关现行法律法规。涉及重大敏感性问题,严格执行新闻宣传有关规范。

第五条  年鉴编纂应坚持从实际出发,体现时代特征、地方特点、年度特色,做到观点正确、框架合理、体例严谨、资料翔实、内容准确、表述规范、文风朴实,编校质量达到国家出版物标准。


第二章  体  例

第六条  年鉴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中的地名专名冠名。

第七条  年鉴以所记述年度的下一年份标识卷号。

第八条  年鉴以发生在本行政区域或与本行政区域有密切关系的事物为记述范围。

第九条  年鉴主要记述上一年度信息资料,可根据需要适当上溯或下延。

第十条  年鉴编辑说明主要介绍年鉴编纂的指导思想、记述的时空范围、栏目设置和调整情况、资料来源等事项。

第十一条  年鉴编纂使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采用记叙文、说明文体裁。

第十二条  年鉴编纂应综合运用多种表现形式。

具有特殊意义的年度专题信息资料可采用特载、特辑、专文、专记等形式。

大事记应选录得当,全面反映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重大事项。大事记采用编年体或纪事本末体形式进行记述。

表格包括表题、表体以及必要的表注等,设计规范、格式统一。

地图选用和绘制应遵守地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需通过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有审图号。行政区划图应与记事年度相关行政区划内容相一致。

图片包括卷首专题图片和正文随文图片。图片选用应体现典型性、存史性,图像清晰,构图美观,文字说明简洁、规范,时间和内容明确。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图片,须按有关规定报批。

与记述内容相关的拓展性资料,可采用“资料链接”“延伸阅读”等形式进行反映。

附录应选取与正文有关、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补充资料。

第十三条  年鉴目录编排合理、层次清晰。

第十四条  年鉴应有完备的检索系统。主题索引涵盖年鉴文字、图照、表录等内容,索引量大于条目数量,标引准确,有二级标目。


第三章  框  架

第十五条  年鉴框架设计应体现分类的科学性、年度的变化性、区域的特殊性、结构的合理性、编排的规范性。

第十六条  年鉴框架涵盖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内容。

第十七条  年鉴依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参照相关分类标准,按所记述的年度资料属性进行科学合理分类。

第十八条  年鉴框架结构一般分为类目、分目、条目等层次,可根据记述范围和内容合理设置栏目层级。框架结构应编排有序、领属得当。

第十九条  年鉴框架应保持相对稳定,同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与时俱进,体现稳定性与创新性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  内  容

第二十条   年鉴内容记述做到全面、系统、准确、客观、真实、权威。

第二十一条  内容选材应注重存史价值、参考价值和研究价值。

第二十二条  年鉴内容可采用条目等多种记述形式。

条目主要分为综述性条目和单一记事性条目。综述性条目概括反映行业、领域发展变化的总体状况和主要特点;单一记事性条目一事一条,要素齐全。年鉴应注重综合性、概况性内容的记述。

条目选题选材应注重资料的连续性、年度特殊性和信息的有效性。

标目简洁、准确、规范,中心词前置。标目、正文的内涵与外延相符。

条目编排有一定的逻辑性。

第二十三条  年鉴资料做到一、二、三次文献合理配置,以二次、三次文献为主。

第二十四条 年鉴内容应减少交叉重复,或采用参见、互见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年鉴记述应体现年度资料的连续性、数据的可比性,反映不同年度事物发展变化的状态和轨迹。

第二十六条 人名、地名、时间、史实、数据等准确、统一。

第二十七条  年鉴数据原则上以统计部门的定报数为准;未列入统计范围的,以业务主管部门数据为准。统计数据不一致时,应予以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入鉴人物应严格把握标准,人物记述忠于事实。


第五章  表  述

第二十九条  记述语言平实、客观、精炼、流畅,忌用模糊性、夸张性词语。

第三十条    除一次文献外,年鉴一般使用第三人称。

第三十一条  人名应直书其名,必要时可加职务或职称。行文时一般职务(职称)在前,姓名在后。

第三十二条  年、月、日等时间概念具体、准确。

第三十三条  地名、机构简称使用规范、统一。政府机构简称参照修订的《国务院机构简称》《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等执行。

第三十四条  缩略语使用以准确传递本意、不产生歧义为原则,避免使用具有较强的地域性、专业性或行业性缩略语。缩略语首次使用应括注具体内容。英语缩略语使用应符合有关新闻出版规范。

第三十五条  涉及领土、主权和港澳台用语,民族、宗教用语,国际关系用语,以及灾害、疫病、重大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刑事案件和社会稳定等重大敏感性和突发性事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使用规范统一的表述。

第三十六条  外国国名、地名、人名、党派团体、政府机构、报刊等译名以新华社译名为准。

第三十七条  同一事物名称、事实、数据、时间、地点、度量衡、术语的表述前后一致。

第三十八条  语言文字、数字、计量单位、标点符号等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出  版

第三十九条  年鉴编辑校对应达到国家出版物质量标准,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

第四十条   封面设计体现区域个性和地方文化内涵,风格鲜明,无广告色彩。年鉴名称、卷号醒目。版式设计美观大方,具有较好的视觉效果。

第四十一条  版权页刊载版本信息应完整、正确。

第四十二条  年鉴编纂应一年一鉴、公开出版,并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地方志网站上加载全文内容。

第四十三条  印刷、装订质量符合国家出版物印刷标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可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地方专业年鉴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由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