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志(1978~2008)〉凡例》、《〈江苏省志(1978~2008)〉行文细则》、《第二轮〈江苏省志〉编纂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地方志办公室 | 发 文 日 期: | 2010-10-22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江苏省志(1978~2008)〉凡例》、《〈江苏省志(1978~2008)〉行文细则》、《第二轮〈江苏省志〉编纂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主 题 词: | 志鉴工作 |
文 号: | 分 类: | 政策文件 | |
内 容 概 述: | 《江苏省志(1978~2008)》凡例等 | 时 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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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志(1978~2008)〉凡例》、《〈江苏省志(1978~2008)〉行文细则》、《第二轮〈江苏省志〉编纂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志各分志(专志)编纂单位:
现将《〈江苏省志(1978~2008)〉凡例》、《〈江苏省志(1978~2008)〉行文细则》、《第二轮〈江苏省志〉编纂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江苏省志(1978~2008)》凡例
2.《江苏省志(1978~2008)》行文细则
3.第二轮《江苏省志》编纂工作管理办法
(此页无正文)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江苏省志(1978~2008)》凡例
(2010年10月)
一、本志系首部《江苏省志》续编,总名《江苏省志(1978~2008)》。按大类排列,编以序号。定名为《江苏省志•志(1978~2008)》。
二、本志上限为1978年,下限断至2008年底。各分志上限如与首轮志书下限有交叉的,可从简记述。
三、本志记述江苏省境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情况。
四、本志坚持“横分门类,纵述史实”的传统格局。各分志一般采用章、节、目的结构层次。
五、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并用的综合体裁。以志为主。
六、本志内容以资料为主,用记述体表述,不作主观评论,寓观点于资料中。概述与章下无题序可作适当归纳议论。
七、本志《人物志》集中记载省内有重大影响的人物,其他分志不再设人物章节。入志人物的收录标准另定。
八、本志设“中共”和“人民团体”分志,有关党、团和妇联、工会等组织及其活动的内容,其他分志不需设专门章节记述。
九、本志资料,录自档案、口碑资料和历史文献的,为节省篇幅,除特别重要、珍贵的资料须注明出处外,一般不再注明出处。统计数字,以省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为主。
十、本志数字、计量单位及语言等的使用,按《〈江苏省志(1978~2008)〉行文细则》的规定表述。
附件2:
《江苏省志(1978~2008)》行文细则
(2010年10月)
为保证《江苏省志(1978~2008)》的编纂质量,统一规范全书的行文,根据国家颁布的图书和语言文字的法令、法规以及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并结合我省二轮省志编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文体
第一条 本志一律使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记述,不用方言、土语、俗语和口头语等,不用议论文、教科书、总结报告、文学作品和新闻报道等写法。
二、文风
第二条 本志文风要严谨、朴实,行文力求准确、简明、流畅、规范,禁用浮文、空话、套话。
三、语言
第三条 本志语言按照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语言要符合现代汉语语法,做到修辞精当,逻辑严密。常用词语以《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5版)为准。
四、用字
第四条 本志用字应遵照1992年8月1日新闻出版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施行的《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和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要求。
第五条 汉字一律以1988年3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依据。
第六条 行文中需用外文字和字母的,一般用印刷体书写。
五、名称
第七条 各种名称在本志(卷、篇)中第一次出现时,一律写全称;如名称较长,为了书写方便和减少字数,可括注其已流行并不易产生歧义的简称,以便再次出现时使用。
第八条 对各行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口头流行的略语,如“三资”、“五包”、“四无”、“三种人”等,尽可能不写入志书。确有必要写时,首次出现时应括注其具体内容。
第九条 不同时期的国家、机构、社团、职务等,均以当时名称为准写入志书,不冠以褒贬词语,不得以现称代替。
第十条 本志行文一律用过去式,对年长日久后易使人概念模糊或不规范的简称,一律书写正规的全称。
第十一条 凡涉及外国国名、地区名、语种、党派、社团、政权机构、人名、报刊名等,其译名均以新华通讯社的译名为准。如无新华社的译名,须在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其外文原名(用印刷体书写),并在上下文中保持中文译名的一致。
第十二条 地名使用应遵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国地名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1987年发布的《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不能任意简写或通假。
第十三条 植物、动物、矿物等名称,应使用标准学名,必要时括注拉丁文和俗名。科学术语凡有中文定名的,一律采用中文名称,括注外文原名全称、当地俗名。
六、称谓
第十四条 本志一律以第三人称书写,一般不用我省、我市、我区、我县及本省、本市、本县等第一人称书写。有时为了书写方便、节省篇幅等,可酌情简写为“全省”、“省内”、“省××厅”等称谓。政党、军队,应直书其名,勿用“我党”、“我军”等称谓。
第十五条 省委、市委、县(市、区)委,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厅局,在标题与正文每节中第一次出现时,冠全称。为行文方便,第二次出现时可用简称。简称应概念准确,避免产生歧义。
第十六条 机构官员或负责人名称,应直书其名,不冠以褒贬之词,引文除外,人名不加“同志”、“先生”、“女士”之类的称呼。如需加职务、职称,应加在人名前。
七、时间表述
第十七条 世纪、年代的起迄用浪纹线连接号“~”表示;年度、人的生卒年,用一字线连接号“一”表示。
第十八条 年份不能简写,如1980年不能写作“80年”。
第十九条 在括号内注明人物生卒年时,不加“年”字。
第二十条 记述时间,应书写具体的年、月、日、时,不得用“去年”、“上月”、“本日”、“最近”、“目前”、“以前”等不确切的时间概念。
第二十一条 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用汉字。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避免歧义。如“一•二八”事变(1月28日)、“一二•九”运动(12月9日)。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是否使用引号,视事件的知名度而定。
八、数字运用
第二十二条 数字运用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发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凡属国家规定的统计项目,以江苏省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采用统计部门没有的或由专业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时,应尽量选用原始报表的数据,或以业务部门的有效数据为准。有歧义的数据,应加以说明。凡统计数据,一般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二十四条 凡下列情况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1.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
2.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分、秒等。
3.物理量量值。
4.非物理量量值,一般情况下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5.代号、代码和序号。
第二十五条 凡下列情况必须使用汉字书写:
1.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
2.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用汉字,且连用的两个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
3.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必须使用汉字。
九、计量单位、符号
第二十六条 本志中的计量单位,均按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年12月发布的国家标准《量和单位》(GB3100-93~GB3102-93)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常用计量单位以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为准。
第二十八条 温度采用摄氏制,不用华氏制和列氏制。摄氏度用阿拉伯数字和符号表示。
第二十九条 当使用计量单位符号时,前面的数字应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行文中不得夹写计量单位符号,物理、数学符号,化学分子式或其他符号。
第三十条 行文中,当列有同一计量单位的一系列数字时,可在最末一个数字后列出计量单位名称,前几个数字后的名称可以省略。
十、图表照片
第三十一条 本志的图、表、照片,选择要精,使用要准,力求达到文省事明、图文并茂、一目了然的效果。入志照片均须有精练、准确的文字说明。
第三十二条 志书正文前的图、照片为插页,其余的图、表、照片要随正文设置,与文字内容互相照应,不要集中于篇、章、节后面或其他地方。
第三十三条 图,包括地图和专题图。凡绘有国界的地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地图测绘部门最新出版的地图绘制。物产、资源图等应使用国家测绘部门的底图绘制。凡地图均须经江苏省测绘局审定。
第三十四条 表格,应包括表题、表体、说明和序号四个部分,使用“开口式”。表题居中排列,左侧标明表格的序号,其右侧标明表格所用的计量单位。
十一、引文 注释
第三十五条 所有引文,必须忠实于原文,不得任意改动,且书写无误。原文即使有错,也要照录,可在错误字词后括注纠正(加方括号)。引用原文要加引号,复述大意可不加引号,但要忠于原意。
第三十六条 引文要直接引用原著,尽量不转引;如必须转引时,要注明引自何书、何文。
第三十七条 行文中的注释,是对引文、辅文和需要加以说明的专用名词、特定事物的必要解释和说明。注释方式主要采用页下注(脚注)和文中括号注(夹注)。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发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
十二、标点符号
第三十八条 行文所用标点符号,一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1996年6月1日实施的《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一1995)为准。
第三十九条 句号、问号、叹号、逗号、顿号、分号和冒号一般占一个字的位置,不出现在一行之首。破折号和省略号占两个字的位置,中间不能断开。连接号和间隔号一般占一个字的位置。
第四十条 书名、篇名、报刊名、文件名等一律用书名号“《》”,书名和篇(卷、章)名连用时在两者之间加间隔号“•”。
第四十一条 除直接引用的话用引号标示外,表示词语的特殊含义、特定的说法等,必须加引号。
第四十二条 浪纹线“~”用于连接相关的阿拉伯数字或代表数量的字母,表示数值范围。一字线“—”用于连接地名或方位名词,表示起止、相关或走向。
附件3:
第二轮《江苏省志》编纂工作管理办法
(2010年10月)
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第二轮〈江苏省志〉编纂工作方案》的要求,为加快省志编纂进度、提高志书编纂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轮《江苏省志》编纂工作必须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依法修志、实事求是、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二条 省志编纂工作应根据《第二轮〈江苏省志〉编纂工作方案》(苏政办发〔2008〕96号)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体例、结构统一按照《江苏省志(1978~2008)凡例》处理。要反映时代特点和江苏特色,充分反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江苏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第二轮《江苏省志》编纂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领导下,由省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实施。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中央驻苏机构及有关市、县具体承担编写任务。
第四条 第二轮《江苏省志》的编纂实行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委托下的总纂负责制。各分(专)志的承编单位要成立志书编纂委员会和编辑室,由主要领导担任编委会主任,主编具体负责志稿的编写工作。
第五条 各分(专)志的主编由承编、总纂单位确定,并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主编的任职条件:
1.政治性强,具有较高的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
2.熟悉行业情况,具有较强的专业(行业)知识;
3.熟悉方志知识,具有较强的文字编写能力;
4.善于沟通协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 省地方志办公室内设的省志编纂指导处,具体负责各分(专)志编写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本着德才兼备的原则,采用专兼结合、以专业人员为主的方式,选配业务能力较强,文字基本功较好,熟悉本行业、专业情况的人员从事修志工作。
第八条 各承编单位要选调有一定政治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写作能力的人员组成修志编辑室(部)。编辑室(部)人员中在职人员不少于2人。
第九条 省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对修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参与省志各分志、专志的编修人员要定期参加省志办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和研讨活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章 编纂程序
第十条 各承编单位根据“《江苏省志(1978~2008)》总目与分工”要求,拟定分(专)志的篇目大纲,并报省地方志办公室审核。省地方志办公室审核后出具意见。
第十一条 实行资料搜集责任制。资料搜集人对资料的来源要进行认真的核对,并注明来源(具体到书名或者杂志名称、作者、出版时间、页码)。资料摘录人要对所摘录的资料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实行“试写稿”评议。各分(专)志部分试写稿完成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对试写稿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意见,对试写稿进行修改,然后全面展开志稿撰写工作。
第十三条 主编对全志负责,志稿撰写人员对所撰写部分负责,签字确认,并在编纂始末中明确。各承编、总纂单位在完成志稿自审后,按照出版稿“齐、清、定”的要求,报送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终审。
第五章 评审验收
第十四条 《江苏省志(1978~2008)》实行分级评审、统一验收。
初审由承编单位负责组织。
复审由省志各分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组织。
终审、验收工作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十五条 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和“《江苏省志(1978~2008)》行文细则”,从观点、体例、内容、记述、资料、行文等方面进行评审、验收。
初审重点:资料真实、全面,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内容表述准确,突出时代特色、地方特色和行业特色。
复审重点:体例符合要求;文字、数据、图表规范;交叉内容处理妥当等。
终审重点:内容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事件、重大历史问题、重要人物的表述准确。
第十六条 评审验收人员及工作要求:
初审人员为承编单位分管领导和熟悉本行业的专业人员,一般不少于7人。复审人员由行业内的专家以及保密、档案部门的专家组成,人员不少于10人。评审人员对于志稿中存在的问题,除在志稿相应位置作批注外,还应提交书面意见,主要问题应在评审会上陈述。
初审、复审通过后应分别填写“第二轮《江苏省志评审意见表》”,与送审报告、送审稿一并报送省地方志办公室。
省地方志办公室按照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要求组织专家评审,并在45天内将评审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分(专)志编辑室。
各编辑室根据终审意见组织人员对志稿进行修改,形成审验稿后报送省地方志办公室。对评审意见不采纳的,应作书面说明。
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受省政府委托,对志稿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送审稿、审验稿须打印一式10份,并附电子文档。
第六章 出版发行
第十八条 第二轮《江苏省志》实行批准出版制。经验收合格后的志稿,由省地方志办公室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后安排出版。
第十九条 省地方志办公室以招标形式确定出版社,并签订出版合同。出版社根据省地方志办公室的要求,组织出版印刷。
第二十条 各分(专)志统一版式,以精装16开本(889×1194mm)为主,酌情采用其他开本,横排印刷。同时出版电子版本。
第二十一条 各分(专)志编辑室(部)根据出版社的要求,负责对志稿进行修改、校对。执行副总纂签字后,志书方可发排印刷。样书的审核、验收由省地方志办公室和承编单位共同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分(专)志出版后(包括电子版),由省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发行。原则上无偿赠送承编单位100本。承编单位需要加印的部分,费用自理。
省志丛书出版后,承编单位在45个工作日内送100本给省地方志办公室备案、收藏。
第二十三条 各分(专)志的出版经费由省地方志办公室统一支付。各分(专)志出版后,由出版社按规定支付稿费。承编单位、编辑室(部)自行决定稿费的分配。
第二十四条 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拥有《江苏省志(1978~2008)》著作权和版权。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志》丛书的编纂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