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史志作品编纂出版资助计划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地方志办公室 | 发 文 日 期: | 2022-05-05 |
标 题: | 省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史志作品编纂出版资助计划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 主 题 词: | |
文 号: | 苏志办〔2022〕23号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内 容 概 述: | 省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史志作品编纂出版资助计划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 时 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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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史志作品编纂出版资助计划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
根据《江苏省“十四五”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起实施“江苏省重点史志作品编纂出版资助计划”。现将《江苏省重点史志作品编纂出版资助计划实施方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地方志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江苏省重点史志作品编纂出版
资助计划实施方案(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关于地方志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根据《江苏省“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江苏省“十四五”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省地方志办公室决定自2022年起实施“江苏省重点史志作品编纂出版资助计划”,努力打造一批高显示度的江苏文化标识。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全省地方志系统在文化强省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和体系优势,坚持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公平公正、择优支持的原则,每年安排专项经费,资助展现江苏形象、彰显江苏特色、记录江苏成就的重点史志作品的编纂出版,努力挖掘吴韵汉风、水韵江苏的深厚底蕴,传承江苏文脉,讲好江苏故事,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精神文化生活需要,更好地服务新征程、谱写新篇章。
二、组织机构
省地方志办公室设立江苏省重点史志作品编纂出版资助计划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决定与资助计划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地方志办公室省志编纂指导处,承担具体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三、资助范围
主要资助以江苏重大地理、历史、文化标识为记述主体,深入阐发、提炼和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精神标识的优秀史志作品。
四、申报主体及条件
申报主体:全省各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
申报条件:
(一)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的史志作品。
(二)申报项目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
(三)申报项目有较高的文化价值、学术价值,具有原创性。
(四)地方政府积极支持,并提供资金保障。
(五)申报项目不存在任何著作权争议。
五、实施步骤
(一)每年上半年开始申报,申报单位需填报《江苏省重点史志作品编纂出版资助申报表》,经设区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初评后,统一报省地方志办公室。
(二)省地方志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文化价值、历史价值、社会效益、编纂可行性进行评审,确定拟资助计划名单,经公示后正式发布。
(三)入选项目编纂单位按照编纂计划,有序推进编纂工作,严格履行“三审”程序。
(四)编纂单位按照齐、清、定标准,将终审修改后的定稿提交省地方志办公室验收审核。
六、资助经费与管理
(一)省地方志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安排确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的专项资助经费。
(二)评审通过的项目,能在当年出版的,列入资助项目名单,给予5万~10万元的出版费用资助;当年不能出版的,列入培育项目名单。培育项目进入出版年份,经申请审核后,优先转为资助项目。
(三)编纂单位将史志作品正式提交出版,并与江苏省内出版社签订正式出版合同后,资助经费直接拨付给相关出版社,专款专用。
(四)资助项目未能如期出版,或因编校质量、出版质量等不合格受到新闻出版部门通报的,取消该项目的资助资格并追回相应资助经费。
七、出版规范与要求
(一)获资助的省重点史志作品,由编纂单位自行组织出版,并在封面规定的位置标注“江苏省重点史志作品编纂出版资助项目”及“江苏省地方志办公室指导”字样。
(二)获资助的省重点史志作品出版后,编纂单位须在1个月内,将50本(套)样书报送省地方志办公室,并按规定要求入藏省方志馆。
八、组织保障
(一)资助项目编纂单位要牢固树立精品意识,严格按照编纂计划推进编纂工作。省地方志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列入出版资助的项目从篇目设计、稿件撰写等方面进行全程业务指导,并不定期检查评估项目实施情况。
(二)各设区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要高度重视省重点史志作品编纂出版资助计划实施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专人负责,积极协助配合,全程跟踪落实。
(三)项目编纂单位要在编纂计划的时间内完成编纂出版任务,如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完成,须向省地方志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若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完成的,撤销资助资格,并且3年内不得再申请新的资助项目。
(四)省地方志办公室将对资助出版史志作品在成果评定以及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