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点史志作品编纂出版 资助计划实施办法》一图读懂文字版
省重点史志作品编纂出版资助计划,应当坚持正确政治导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志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自主申报、平等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兼顾平衡的机制。
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设立江苏省重点史志作品编纂出版资助计划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决定与资助计划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省志编纂指导处,承担具体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申报与立项
省重点史志作品编纂出版资助计划设立资助项目和培育项目两种项目类型。资助项目为已完成初稿,且质量较高,在资助年度可以提交出版的项目。培育项目为已启动编纂,基础较好,经1-3年培育,可以转化为资助项目出版的项目。资助项目优先从培育项目中选择。
省重点史志作品编纂出版资助计划申报主体为省相关部门和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
申报通知发布后,申报单位需填报《江苏省重点史志作品编纂出版资助项目申报表》。省相关部门可直接向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申报。各设区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该地区的申报工作,并开展初评,择优向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申报。
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价值、编纂可行性以及篇目的科学合理性、内容的丰富完整性进行评审。
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拟资助和拟培育项目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正式立项。
实施与管理
立项项目责任单位应将立项项目作为重点工作任务,牢固树立精品意识,按照编纂计划,有序推进编纂工作,按季度向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接受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的督促检查。
立项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审一验收”程序,初审、复审、终审均由责任单位组织,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派员参加终审,给予指导意见。责任单位要按照齐、清、定标准,将终审修改后的稿件提交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验收审核,经验收合格,方可提交出版。
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为每个立项项目配备一名专家,负责全程业务指导并参加三审审稿,相关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人员在项目评审中不得获取任何报酬。
立项项目所在的设区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跟踪指导,对志书质量进行把关。
立项项目实行退出制。资助项目如因编纂质量问题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该项目资助资格。资助项目未能如期完成出版,须向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年;若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完成的,取消资助资格。如因编校质量、出版质量等不合格受到新闻出版部门通报的,撤销资助资格并追回资助经费,该项目责任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新的资助项目。
出版与资助
资助项目验收合格,并获出版社出具符合出版条件的出版证明后,在责任单位和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的基础上,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和责任单位、出版社签订三方补充协议,将资助经费拨付给出版社。
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安排确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的专项资助经费。单个项目的资助经费一般为5万元,丛书最高资助不超过10万元。
资助项目需在封面醒目位置标注“江苏省重点史志作品编纂出版资助项目”及“江苏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指导”字样。资助项目著作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执行。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对省重点史志作品编纂出版资助项目成果有优先使用权。
责任单位须在作品出版后1个月内,将50本(套)成书和该书最终定稿印刷的制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排版文件、原图图片包、字体文件包等)和PDF文件(符合印刷规范,图片清晰度DPI≥300)报送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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