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公布
2018-09-10
2018年7月21日,《扬州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经扬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8月3日由代市长夏心旻签发第92号市政府令,正式公布,自11月 1日起施行。
2018年《扬州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扬州市档案局、地方志办公室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在广泛深入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了草案文本。并与扬州市政府法制办召开立法研讨会,对草案文本逐条逐句进行研究、修改,基本形成了机制明确、职责清晰、管理规范、责任具体的草案文本,报送市政府审议。
《扬州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立足于扬州市地方志工作实际,规范调整了地方志工作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权利与义务,明确了地方志工作各个环节的法治化要求,条文共28条,以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为依据,在依据上位法的同时,《草案》还借鉴了外地一些地方志工作的经验做法,对山东、四川、无锡、苏州等地的地方志工作规定进行了借鉴参考。《扬州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在确保合法性的同时,凸显规章的特色性与操作性,重点在完善地方志工作规划体系,强化功能区地方志工作保障,构建地方志人才支持保障制度,完善地方志编纂备案年报制度,丰富地方志开发利用方式等方面进行规范。
(扬州市地方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