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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与外交的纠葛: 1928年长江新大明轮事件

2022-05-26    吴 晶

长江,是中国的黄金水道,自鸦片战争以来,外国侵略者便盯上了长江。《马关条约》签订后,日本侵略者将长江上游的沙市、重庆变为通商口岸,野心勃勃地侵入长江航道。在长江航运史上,各类船舶事故更是屡见不鲜。在这些事故中,外国轮船撞击中国轮船的事件极为特殊显眼,尤以发生于1928年长江泰兴段江面的新大明轮事件损失最为惨重。

一、1928年2月18日夜,新大明轮惨遭不幸

1928年2月17日,上海大通公司发往扬州的新大明轮从上海出发。2月18日白天轮船到达太平洲(长江中的冲积沙洲,靠扬中县,今已消失),卸除一部分货物,并有一些客人下船。之后新大明轮按正常航道往口岸镇(今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行驶,夜间驶出太平洲,过四墩口在鳗鱼沙一带,靠泰兴县永安洲(今泰兴市永安洲镇)一侧继续行驶。晚9点30分左右, 突然发现日本轮船第二厚田丸自上游驶来,相距一里多。新大明轮数次鸣汽笛提醒,但第二厚田丸不予理会,直接向新大明轮撞来。新大明轮紧急躲闪不及,被第二厚田丸冲撞,船头破损严重,机管爆炸,排水量仅有700吨的新大明轮一个小时后便沉没。而排水量为1300吨的第二厚田丸则迅速逃离现场。

恰巧中方大吉轮在事故发生地附近航行,及时对新大明轮予以救助。船长、水手及部分乘客得救,但大部分乘客不幸遇难。两天后,《申报》这样写道:“十八日晚,大通行驶沪扬班商轮新大明轮,在泰兴与口岸东兴沙(笔者注:报道中的地点并不准确)被日轮厚田丸撞沉,搭乘客四百余人落水,只经大吉轮救起百余人,货物尽失,现正交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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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明轮事件发生地鳗鱼沙一带

根据事后调查,打捞起来的尸体有260余具,实际遇难人数约360人。这是民国时期在长江下游发生的最严重的一次海难,是日本帝国主义犯下的滔天罪行。新大明轮事件发生的地点,现在可以判断出是在泰兴县(今泰兴市)与扬中县(今扬中市)之间的长江江面,靠近泰兴县一侧的鳗鱼沙一带。鳗鱼沙,查光绪《泰兴县志》,始知其位置。至民国时期,鳗鱼沙已经与永安洲连成一片。《长江志》中有载,江中原有的鳗鱼沙、永安洲等多个沙洲已经连并左岸。惨案幸存者提到,当时新大明轮正沿永安洲行驶,距离镇江一侧5英里(8公里)。这处河段今被称为“口岸直水道下段”,该处往下至太平洲尾河宽度稳定在2公里至5公里之间。另据《长江下游口岸直水道鳗鱼沙浅滩深水航道整治方案初探》一文可知,“鳗鱼沙浅区段位于泰兴顺直段,属顺直宽浅水下分汊型沙质浅滩。从东新港上端起,江心存在长约8公里的鳗鱼沙心滩,将长江主流分成左、右两槽。因河道呈长顺直宽浅形态,主流摆动不定,江中心滩和左、右两槽冲淤变化不稳定,严重时甚至出现滩槽易位,成为长江下游主要的碍航浅滩”。

经笔者查找,发现日本东京《日日新闻》(今《每日新闻前身》)在1928年2月22日有一篇《支那汽船沉没》的报道。这篇报道完全歪曲事实,声称事故是中方轮船要在顺江而下的第二厚田丸的前方横断通过时由于夜深天暗,距离上判断错误导致的。报道还说日方船员拼命救援,但因为深夜周边很暗,只救助了100多人。这些说法颠倒黑白,显示出日本的侵略者本质。

二、新大明轮事件发生后引发舆论热议,成为中日外交事件

新大明轮事件传开后,各方震动。1928年2月21日,《中央日报》便粗略报道了大致情形。从2月22日起,《申报》《大公报》等十几家报刊对这一事件跟踪报道。大通公司发布“紧急通告”与“紧要启事”,对事件中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做出适当处理。紧接着,大通公司组织人员对这一事件进行了调查,认为死亡人数在300人左右,事故的责任全在日方,财货损失亦已基本清楚。与此同时,大通公司开始搜集死亡者的详细信息,以备将来交涉需要。同时公司即向日本驻上海总领事提出交涉。而第二厚田丸被中国海关扣留,等待处理。日本驻上海领事馆对此表示抗议。在处理结果未出之前,国民政府顶不住外交压力,释放了第二厚田丸。新大明轮所属的大通公司、遇难者家属以及一些社会团体为此案奔走呼号,引起南京国民政府的关注。外交部除了电令交涉署向日本人抗议,还指示:如果日本人不解决此事,将禁止日本人的船只在长江口航行;同时,国民党各地方党支部和各社会团体也纷纷发表通电,谴责日人的暴行。扬中县、泰兴县、江苏省政府都向国民政府中央提交了相关调查报告。

遇难者的家属是新大明轮事件最大损失者。随着形势发展,遇难者家属开始聚集起来,以会议的形式商讨对策,统一行动,成为推动事件公断及早进行的一股力量。1928年3月8日,家属们在会议上达成共识。各地党政团体和民众团体也纷纷声援大通公司。泰兴县政府通电:“即日成立大明轮惨案后援会,发誓为政府后盾。”国民党扬中县党部声称:“叩求一致主张严重交涉,不达惩凶、赔偿损失、抚恤被难者家属目的不止。”泰县新大明惨案后援会认为:“日本人竟敢大胆在青天白日旗帜之下,戕害同胞数百人,惊天动地的一件可悲可痛可怜可恨的大惨案呀!”在事件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不管是大通公司还是遇难者家属,都遭受了巨大损失。大通公司对事件进行了调查,初步安抚了遇难者家属。

因日本轮船享有领事裁判权,日本驻上海领事馆拒不接受中方司法机构的传唤,无视国民政府外交部的意见。最后,此案在上海租界的工部局内开审。几经波折,1928年11月15日,工部局组织的公断委员会宣布最终裁决结果,认为第二厚田丸不遵守航章,不靠右行,当负有碰撞责任。判处日方赔偿大通公司船身价格墨西哥银元23万元,锅炉3万元,装修费12637.364元。判决书最终以3票同意、2票反对的结果通过。

然而自1929年开始,日方的佐藤商会拒不接受这份判决书。为此,国民党江苏省政府派遣金问泗为交涉员,多次与日本驻上海总领事谈判。大通公司为尽快息事宁人,主动提出减让10万元赔偿金,最终佐藤商会仅向大通公司支付16万元。然而,遇难者家属未获一分赔偿,舆论哗然。在后续交涉中,佐藤商会承诺赔付2.5万日元作为抚恤金给家属,但迟迟没有落实。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后,中日关系陡然紧张,再也无人关心遇难者家属的抚恤金问题,此事也就不了了之。在新大明轮事件善后交涉的过程中,日本方面多次以狡黠手段拖延抵赖,这是不争的事实。于此情景之下,无论遇难者家属怎样要求日方给予赔偿,终未获得本案的抚恤金。

三、新大明轮事件不了了之引发的思考

新大明轮事件至今已经90余年。该事件是日本帝国主义在华犯下的诸多罪行之一,罄竹难书,事实清楚,却在当时没有得到合理解决。《申报》《大公报》《中央日报》等主流媒体对事件进行过跟踪报道,揭露了相关情况。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国民党江苏省民政厅、上海特别市政府、泰兴县政府、扬中县政府等参与其中,但最终不了了之,令人遗憾。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案件善后交涉中,中国共产党虽然没有参与其中,但予以高度关注。事件发生后,中共江苏省委领导下的地下党制发的反帝宣传文献中,多次提到新大明轮事件,《沪南区执行委员会为法国水兵惨杀电工友吴同根告民众书》(1928年9月)《上海工会联合会为上海人道互济会举行民众济难运动宣言》(1929年11月18日)是中共江苏省委员会领导下的地下党撰写的,都明确提到新大明轮事件是帝国主义在华犯下的罪行,彰显出中国共产党代表工农阶级对劳苦大众的关心。

自甲午战争之后,日本帝国主义便用各种方式侵略中国。在沿海和长江航运上,日本后来居上,实力仅次于英国。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在长江下游的沪汉段,英、日两国所属的轮船总吨位占长江航运船只总吨位的56%,中国所属船只占44%。日本借助领事裁判权,侵略中国长江航道,攫取了大量利益。新大明轮事件仅是日本轮船在长江航线上犯下的诸罪行之一。此外,在1928年,日本还制造了“济南惨案”。从中日关系史的视角看,在1925至1931年间,中日两国关系日渐紧张。从“五卅运动”到“济南惨案”再到“九一八”事变,日本的野心逐渐暴露,中国的反日民族主义情绪日渐高涨。可以这样说,新大明轮事件是“九一八”事变前中日关系的一个缩影,它提醒我们,近代日本在长江航运上有一个较为长期的侵略历程,不容忽视。在不平等条约体系下,中国的内政与外交受制于帝国主义,令人痛心。新大明轮事件中遇难的300余名同胞及其家属遭受的不公平待遇,折射出近代中国的屈辱与悲惨。当然,此案还启示我们要加强海事法律建设与海运保险事业。

(作者简介:吴晶,南京大学历史学院暨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