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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泰州志》公案”详述

2024-01-15    钱 俊

“〔道光〕《泰州志》公案”,系一桩与修志有关的笔墨官司,实为史志界罕见,可以用“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来形容,熟悉和研究这段历史,对后代编史修志大有裨益。

清道光七年(1827),在时任泰州知州刘铃的大力倡导下,〔道光〕《泰州志》刊刻发行,这本是泰州文化界的一件大事、喜事,结果却招来众多麻烦。部分士绅、生员拿到志书之后,意见纷纷,批评该志存在“以邑乘为家乘,以私评掩公评”等问题,具体的谬误疏略之处竟然多达一百九十条。以道光壬午科举人任钰为首的七十五人联名公吁,要求劈板焚书,另行设局重纂州志。这场笔墨官司打了三年,最后仿效萧山毛西河《萧山志刊误》的做法,以纂辑发行〔道光〕《泰州新志刊谬》(以下简称《刊谬》)收场,史称“〔道光〕《泰州志》公案”(以下简称“公案”)。

一、〔道光〕《泰州志》编纂过程

〔道光〕《泰州志》续自〔雍正〕《泰州志》,〔雍正〕《泰州志》修纂于雍正六年(1728),之后近百年没有修纂。

道光四年(1824),天津人王有庆任泰州知州,上任伊始就启动了修志工作,“与邑之绅士筹经费、设公局、延宿学,捜辑而讨论之”。王有庆提出了“体尚谨严、辞归简要”的要求,并希望自己的名字能和州志一起传之久远。为此,官府就修志工作专门发出公告,要求泰州境内的老百姓将自己祖先的嘉言美德搜索整理后录送志局,可是老百姓响应不够热烈,前来送稿的人除主要士绅外寥寥无几,导致志书修纂进度受阻。

数月后,王有庆被朝廷安排到北方去监收海运,接任者为郑州人李国瑞。李国瑞还没顾得上过问修志一事,就被调到吴县任知县。

道光五年(1825)春,黄陂人陈道坦出任泰州知州。他一上任就采取措施加快志书修纂进度,并再次发文催促地方上报材料,陈道坦规定报送讫止时间为当年八月。他还要求所有人共同努力,年内完成州志修纂。可是,当年夏季泰州洪水泛滥,救灾抚恤成为头等大事,志书修纂工作全面搁置。十月份,陈道坦因母亲去世,辞职回原籍守孝。

道光六年(1826),王有庆又回到泰州任知州。在他的督促下,州志修纂工作重新走上正轨。可是王有庆不久又调离了泰州。

接替王有庆职务的是安徽怀宁人刘铃,在他的督促下,志稿于道光七年七月终于告竣。刘铃吩咐人将志稿誊抄件寄给陈道坦审阅,并热情邀请陈道坦为志书作序。《陈序》回顾了修志过程,肯定了历任知州为之付出的努力,并称赞该志“大纲条分缕析,了如指掌,洵足为将来修辑者之先路。”

二、〔道光〕《泰州志》引发风波

〔道光〕《泰州志》的出版发行,没有如王有庆、陈道坦、刘铃等人所愿,带来积极的社会效应,反而引起了部分士绅、生员的强烈不满。以任钰为首的75人联名申文于学、藩、府、州,对该志大张挞伐。在任钰等人看来,这本志书一无是处,是一本“秽书”,“传之后世,非特败一邑之风化,设采入一统志中,其与我朝慎重史书之意不大相悖谬乎。”其理由如下:

一是“滥竽志局之徒比比皆是。”梁桂,连续四次担任泰州负责教育的官员,他这次参与修志,实际上是为了留在泰州继续当官;〔道光〕《泰州志》的编纂职名分为总辑、同辑、监辑、襄辑。监辑梁桂,襄辑高銮、潘厚坤、朱士煌等人为私党;同辑中的曹楙坚、徐鸣珂、周庠等人,俱有求于高銮,犹如高銮家奴。

二是“三长纂修,秘诸一室。”明伦堂是纂修州志者集中办公的地点,是正式公开的地方,可是梁桂却将其据为私有,甚至让家眷住在里面,以至于办公人员无处办公,只好将征集的材料放在自己家中。

三是“妄删谕赐祭文、钦定明史诸传。”〔雍正〕《泰州志》的“卷首”就是“宸章”,用于刊载皇帝所作的诗文,可是〔道光〕《泰州志》没有这么做,它不仅没有刊载道光皇帝所作的诗文,反而删除了世祖章(顺治)皇帝一道谕祭文,犯了大不敬的违制之罪。此外,胡瑗、王艮、王栋、陈珪、储巏、凌儒、罗汝芳等人在《宋史》《明史》有传,此次也遭到删除。任钰怨恨难平,怒骂州志纂修者“荒诞不经、毫无顾忌,致使宿彦耆儒半归淹没。”

四是“以邑乘为家乘,以私评掩公评。”泰州人高銮是襄辑之一,家庭富裕。在〔道光〕《泰州志》中,高銮嫡支十三人并无科名事迹实据,滥登十二人,又以銮母入《孝妇》,銮祖母入《贤妇》。其中卷二十二《孝友》这样介绍高銮的族人高垂裕:“高垂裕,字启昆,父官柳州,母殁于署,垂裕扶柩归,途中遇虎突至,跪祷曰:‘吾不足惜,奈母柩何?’虎竟去。”高銮此举,将公事和家事混淆,具有借修州志为其先人树碑立传的嫌疑,因而遭人诟病,被批为“粉饰赀郎连篇累牍,铺张富室媚祖谀宗”,实则是“公案”的导火索之一。

五是“揆诸人情,论有未协。”修志有修志的规矩,且必须遵守。可〔道光〕《泰州志》违背了“一人一事必经会议而后定”的规定,分纂不设采访,收集的材料没有走质证的程序,致使“乡贤与陋劣同科,文学与痈疽并列”,几成“秽史”。

六是“多舛误疏漏。”经列举,全志共有舛误疏漏190条。比如〔道光〕《泰州志》关于海陵立县时间有这样的表述:“汉置海陵县属临淮郡。临淮郡,元狩六年,置县二十九,海陵有江海会祠。”而在它之前的三部旧志均表述为:“武帝元狩六年初,置临淮郡,统县二十九,海陵居其一。”临淮郡元狩六年(前117)设置,不等于郡属各县也是该年设置。〔道光〕《泰州志》把海陵立县时间和临淮立郡时间混淆,误导后来的修志者越走越远,将元狩六年作为海陵立县时间。而据其他志书记载,海陵立县时间大概率在汉高祖十二年(前195)。

总之,在任钰等人看来,州志纂修者没有做到“三长”的规定:一是“正”,即修志者必须刚正不阿,不屈从权贵;二是“虚”,就是说修志者要虚己受人,广泛集纳众人的意见,不要主观和武断;三是“公”,就是说修志者要主持公道,不为门户之见所左右。因此他们各处投递“申文”举报,不达目的绝不罢休。藩、府、州各级官员均收到任钰等人投诉,从平息事端出发,纷纷进行处理。

江宁布政使贺长龄先后收到两封“申文”,均及时做出批示。他提出,纂修州志的目的,是为了昭示未来,如果做不到秉笔直书,还不如不修。所有的争论一时难以下结论,希望扬州府对照指控一一核实,如果错误确实明显,那么就重新组织人马纂修,一定要修成“信史”。因此,他要求“此事必须该府(扬州府)亲自办理,毋得转发。”

另外,关于对修志人员的指控,他也进行了审查。经查,泰州训导四次空缺,一直由梁桂一人担任,此人“先后逗留十余年之久,丁忧亦不回籍”,难怪任钰等人“哓哓呈控”。希望扬州府立即派人将梁桂控制,调查他的情况,查明后迅速向省里汇报,必要时将其押到省里。

分管教育的江苏学政朱方增也收到了“申文”《签呈舛谬公吁》,他在批示中写道,纂修州志,所征集的资料要有助于劝人向好向善。大凡旧志的内容,“疑以传疑,信以传信”,前贤遗迹不能任意增删。希望扬州府和泰州一起查访高家情况,如果有非议,相关内容就要删除。毕竟“高氏自有家乘,何必定载州志?”其余事项,也要求一并妥善处理。

扬州府和泰州接到上述批示和公文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拿出了处理意见报省批准。

三、“公案”主要处理结果

(一)梁桂被查

梁桂是江浦(今南京浦口区)人,时署泰州学正侯选训导,是〔道光〕《泰州志》的唯一的一名监辑,志书出了问题,他的责任最大。极为可笑的是,志书出现了这么大的问题,当省学政询问他时,他竟然一问三不知。由此可见,梁桂有秉笔之名,而无秉笔之实。

《公呈梁训导回籍略云》一文中指控梁桂为“地方之蠹”,其罪证有以下几条。第一,梁桂不是泰州人,是江宁人,通过捐职任泰州学正,“留滞十余年,历任卸事,从未携眷回籍。”梁桂这么做,就是因为在纂修志书的过程中做了假,得了好处,始终不甘心退出志书纂修。第二,道光四年,梁桂家中有人去世,梁桂好歹也有官职在身,可他并没有回去丁忧。退一步讲,梁桂即使是老百姓,也应该停职丁忧,可他没有这么做。为何陈道坦知道回籍丁忧,而梁桂却不知道回籍丁忧?第三,嘉庆二十三年(1818)梁桂在泰州第一次任职期满,他不仅没有回去,反而在后十年中反复再任,“泰州缺出,不知何故皆伊署理。”第四,梁桂善于用权,将自己的胞侄充任司书,影响极坏。可以这么说,整个泰州教育大权,全在梁桂掌握之中。

铁证如山,最后,梁桂被省里查办,实属咎由自取。

(二)曹楙坚被逐

因为〔道光〕《泰州志》,很多人都受到舆论攻讦。被不点名批评的有王有庆等人,称“前此司事者已饱飏而去”;被点名批评的除梁桂以外,还有曹楙坚、徐鸣珂和周庠三位同辑,被指责“学术浅薄,又不能博考群书、兼采众说”。尤其是曹楙坚,被指责为学术不精、溜须拍马之徒。

《公呈曹监生回籍略云》一文中指出,曹楙坚是苏州监生,严格起来讲并没有资格充当安定书院的教师,可不知何因却被延请到泰州当了教师。学生们对曹楙坚讲课有意见,反映其“每逢月课,点画不通,批字多白”。此外,曹楙坚也是个趋炎附势之人,他与有钱人走得很近,特别是经常出入高銮的府邸,与高銮的家人一般无二。让这样的人参与修志,实在是不应该。

出于多重考虑,时任泰州知州李宗颖采纳了士绅、生员们的建议,驱逐了曹楙坚,另行延请了安定书院主讲。

(三)刊刻出版《刊谬》

任钰等人最开始要求“劈板焚书,另行设局重纂《泰州志》”,一度占据上风,可后来遭到高銮阻击。高銮刚开始静观事变,后来看到情形不对,就亲自到扬州府陈情。在官府的干预下,任钰等人做了让步,效仿毛西河《萧山志刊误》,于道光十年(1830)刊刻出版了〔道光〕《泰州新志刊谬》。

《刊谬》,凡二卷,首一卷,卷首为序、签呈舛谬公吁、旧志图说(系补入乡人陈应芳旧绘泰州水利图七幅)。内文卷一、卷二,共签出〔道光〕《泰州志》谬误疏略之处一百九十条。

四、“公案”的社会影响

“公案”对泰州地方志编纂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刊谬》编者之一夏荃,事后曾感慨道:“董纂者诚无逃于訾议,吹毛索瘢讦讼者又岂尽出自公平?至今都人士谈及邑乘,辄动色相戒,视为畏途,将来纂修更不知何时何人?”继〔道光〕《泰州志》之后,直到70多年后的光绪三十年(1904)才有〔光绪〕《续纂泰州志》的编纂,且没有刊印发行,在一定程度上应该是受到了“公案”影响。

另外,“公案”的处理结果有排外之嫌。高銮是泰州本地人,在“公案”中责任最大,应该受到处理却没有受到处理,个中原因不得而知。梁桂和曹楙坚是外地人,二人均被驱逐,而主要理由均不是因为修志。梁桂是因为没有丁忧,曹楙坚是因为监生的身份不配当老师,这些与修志都没有直接关系。如此一来,更落了个本地文人排挤外地文人的口实。

但是应该看到,“公案”的积极意义在“公案”之外。“笔墨官司,有比无好”,正是因为有了“公案”,才有了《刊谬》,后人将〔道光〕《泰州志》与《刊谬》对照阅读,多多少少能获得补正之益。“公案”的发生,也对后世修志人员敲响了一记警钟,修志人员一定要恪尽职守,秉笔直书,淡泊名利,要留“信史”在人间。

(作者简介:钱俊,泰州市姜堰区史志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