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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乡村管理体系的几个问题——以宋元方志中的“乡里”书写为中心

2025-01-06    

提要:分析宋元方志中的“乡里”书写,可以加深对宋代乡村管理体系的认识,包括北宋初年在一些地区推行过“五里一乡”之制。宋代的乡村管理体系存在二元特性,一方面是指行政统辖和空间统辖两套系统并存,另一方面又指基层区划单位的理想化分责与现实性兼职特色明显。北宋中期以后,都和保成为乡村实际运作的区划单位,但这并不意味着旧的基层单位完全退出乡村管理舞台。仅就里来说,其融入新体系的方式有三:一是直接以里为都;二是作为都、保编排的地理空间基础;三是作为都的下级区划单位或直接替代都而承担其行政职能。方志“乡里”类目中记载的村和社存在自然村落和乡村管理单位两种性质。团、管、隅、围等管理单位可分为阶段性和区域性两类,他们的存在说明宋代的乡村管理体系具有很强的包容性。


关键词:宋元方志  乡村管理体系  “乡里”书写


历史书写将文本作为一种分析手段,关注文本形成的过程及关涉的种种因素,弥补完全依靠文本记述的“史实”来重建历史的不足。当前关于方志书写主要关注的是列女、忠孝等人物志及其背后的文化因素,对于方志的其他部分以及文本背后的制度史探讨尚不多。宋代乡村管理体系在中国古代社会的长河中具有承上启下的特点,即由乡官制转向职役制,政府不再派遣官员下到乡村进行直接管理,而是通过“以民治民”这样较为间接的方式管控乡村。由于乡村“自治”的意味明显,故如何编排“乡里”,贯彻并调整国家的统一规划以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就显得尤为重要。前辈学者对宋代乡村管理体系已经作出卓有成绩的研究,但仍有很多问题未形成统一认识,处于争论阶段。宋元方志的“乡里”书写虽然不能全面展现宋代乡村管理体系运作的实态,但探讨文本书写背后的制度史仍具有重要意义。


一  北宋初年的“五里一乡”之制


武德七年(624),唐廷始定律令,规定“百户为里,五里为乡”,这一规制至少在唐中前期被较为严格遵守,据《元和郡县图志》所记,当时全国共有户数7417185,乡数12652,乡均户数586,接近500之数。而为了大致符合政府规定的乡户标准,乡数也会随着人口的损益而变化,至元《嘉禾志》卷3《乡里》“海盐县”条载:“按:《九域志》云:‘海盐十有一乡,后为十乡。唐德宗贞元十一年八月六日,苏州刺史于奏,以所管十乡为十五乡。昭宗乾宁五年,以户口数少,并为十乡。’”说明乡数与户口数直接挂钩。中唐以后,随着里正主持乡务的制度化,“里”的行政功能逐渐萎缩。加之战乱不断,赋税制度变化,人口迁移频繁、损益严重,唐中前期确立的“五里一乡”之制已经基本流于形式。


基于此,一般认为宋初虽承袭唐代的乡里之制,但所谓的“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之制却并未真正推行过。然而在宋元方志的“乡里”部分却可以找到一些“五里一乡”的痕迹。如徽州婺源、歙县均辖6乡30里、黟县4乡20里,湖州安吉县16乡80里,福州闽清县2乡10里,每乡均辖5里。越州嵊县辖27乡,除富顺、灵芝两乡辖4里外,其余诸乡都辖5里。临安府临安县辖22乡,除衣锦、天目等5乡所辖里数不规整外,其余17乡均辖5里。这种编排显然并非偶然,应是官方层面的规划。可能有人会有疑问,上述诸县“五里一乡”的编制是否有可能是唐代之孑遗呢?答案应是否定的。因为正如上文所述,唐末五代时期,乡系户口的功能消失,诸乡、里的人口大量流失,不太可能维持标准的五里一乡建制。那么又如何解释大多数方志中乡、里的编排并不是“五里一乡”呢?如临安府昌化县诸乡辖11至14里不等,台州黄岩县诸乡辖2至7里不等。我们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今存宋元方志大多数为南宋及以后编修,而开宝七年(974)“废乡令”、熙丰年间保甲法、南宋经界法等一系列乡村管理体系改革,导致北宋初年确立的“五里一乡”规制被打破,这一变化并没有在宋元方志文本中被如实地记录下来。换言之,最初设计的乡村管理体系在大多数方志文献中湮没,如据《江阳谱》所记,泸州泸川县在大中祥符年间尚是一乡五里的编制,但后来演变为七乡八里。又,淳熙《三山志》载,福州闽县凤池西乡最初辖都尉、联荣、上仁、棠阴、崇贤5里,后并为崇贤1里。凤池东乡,最初辖清谨、新昌、归善、鼓山、桑溪5里,后废清谨、新昌2里,仅辖3里。类似的情况还出现于同县的晋安西、高盖南、开化西等乡。同州的长乐县善政乡最初也辖5里,后并永泰乡5里,淳熙年间辖10里。试想如果不是一些方志将这些乡的演变过程记录下来,今人根本不可能知晓闽县、长乐县诸乡在北宋初年曾经有过“五里一乡”的时期。


有些地区,方志虽然没有详载乡村管理体系的演变过程,但通过分析乡、里数的变化,同样可以推测出宋初曾推行过“五里一乡”之制。如湖州归安县是太平兴国七年(982)析自乌程县,嘉泰《吴兴志》卷3《乡里》载:“县初置时析乌程之十五乡。大中祥符间已省其四,管十一乡,(四)〔七〕十八里。后又并顺德一乡于松亭,里仍旧也,今管十乡。”此处“四十八里”之数应为“七十八里”之误。弘治《湖州府志》卷4《乡都》载:“太平兴国间置县时析乌程县十五乡。大中祥符间省为十一乡(四)〔七〕十八里,后又并为十乡七十八里。”府志前半部分因袭嘉泰《吴兴志》中的记载,仍记为“四十八里”,但既然由11乡并为10乡时“里仍旧也”,那么县辖11乡时也应为78里。接下来的问题是,这“七十八里”之数是如何算得呢?嘉泰《吴兴志》中仅列出九乡七十四里,所失一乡应为仁风乡,根据《永乐大典》卷2276“湖”字部中的记载,该乡虽管5里,但志书中仅存卞阴、易俗、龙兴、清北4里。如补入这4里,那么正合“七十八里”之数。乡、里的编排如下所示:


琅琊乡,管里五:清风、开化、含山、风头、古山。

太原乡,管里五:开元、含阳、吴兴、迎信、永明。

含山乡,管里四:千金、清化、吴泽、平乐。

松亭乡,管里十:旧经有龙亭,无松亭,盖改也。元管长超以下五里,而乌山以下五里为顺德乡。今并为十,乌山、安仁、修政、临苕、松亭、长超、太平、仁化、衡山、逍遥。

福增乡,管里五:王安、善政、龙华、太平、广福。

崇礼乡,管里五:进贤、千金、崇礼、建平、信仪。旧经千金作千秋,建平作建龙。

长寿乡,管里二十:旧经有万岁乡,无长寿乡,即后所改也。新兴、东林、长寿、新城、常平、延年、长平、杨城、马林、驰塘、千秋、清化、永乐、丰乐、龙相、旗亭、碧溪、元先、都亭、长沙。

广德乡,管里十五:能仁、上沃、安仁、施渚、武安、龙泉、卜城、积善、孝廉、孝德、黄成、兼义、招德、卜高、清泉。

至孝乡,管里五:兼山、上强、栖仙、开德、白石。

仁风乡,管里五:卞阴、易俗、龙兴、清北、(迎春)。


仁风乡本辖5里,所失1里应该为迎春里,据《绍兴十八年同年小录》载,中举者莫冲的籍贯是“归安县仁风乡迎春里”。故除含山乡辖4里外(非常有可能是漏载或后来废除了1里),其余9乡都辖5里或者5的倍数,诸乡总里数为79,以“五里一乡”计算,大致为16乡,这个数字正合归安县初置县时所辖之乡数。其中广德乡并入2乡,故辖15里;长寿乡并入3乡,故辖20里;松亭乡并入顺德乡,故辖10里。而顺德乡原所辖5里也在松亭乡下明确列出,即“元管长超以下五里,而乌山以下五里为顺德乡”。


归安县之例还展现了“五里一乡”是如何通过并乡而被打破的,广德、长寿、松亭3乡均是通过合并周边诸乡而打破5里的规模。类似的情况又见德清县,该县嘉泰年间辖6乡75里,其中永和乡辖10里,千秋乡辖5里,荫宗乡辖10里,金鹅乡辖20里,遵教乡辖15里,永宁乡辖5里,诸乡所辖之里数都是5或者5的倍数。里数超过5的乡都是诸乡合并的结果,即10里之乡为2乡合并而成,15里之乡为3乡合并而成。如将这75里按“五里一乡”的规模进行复原,那么德清县在宋初应该存在一个辖15乡的阶段。而据嘉泰《吴兴志》引《余英志》云:“武康东界十五乡有舟楫之利,请置一县。”15乡之数虽与《吴兴统记》所记17乡略有出入,但这很可能是因为方志成书时代有差,中间出现过分乡的情况。所置之县即德清县,说明德清县最初确实是辖15乡,后来诸乡之间虽有合并,但总里数仍保持不变。


二  从乡、耆的职能看宋代乡村管理体系的二元性


二元性首先是指乡村管理体系存在两套体系,一套是行政统辖系统,另一套是空间统辖系统。方志“乡里”类目的杂乱编排,以及今人在梳理乡村管理单位关系时,往往有“眼花缭乱”之感,很多时候就是因为没有区分清楚这两套体系。以最具典型意义的乡为例,北宋中前期,乡与里、团等乡村管理单位是行政统辖关系,即乡仍然是乡村行政运作的基本单元,基层胥吏以乡为行政单元对乡村社会进行管理,它与更小单位的乡村管理区划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北宋中期以后,乡村实际运作的管理体系演化为都保制,都与保的行政地位凸显出来,乡不再是作为乡村行政运作的主要单位而存在,它与更小单位的乡村管理区划仅是地域包含关系,没有行政统辖关系。《宋会要辑稿·食货》载:“有乡则有都,有都则有保。”这明确了乡对于都、保的“空间统辖”意义。在一些方志中,行政与空间这两套统辖体系都被记录下来。以湖州乌程县为例,据嘉泰《吴兴志》卷3《乡里》载,“熙宁中管乡十一,今分震泽为上、下扇,为十二乡,其五十六都”。可见,以熙宁变法为界,前期为乡里制,后期为都保制。


由于都的规模固定,故所谓的“都独”“都副”并非是对大、小都的异称,而很有可能是依据都的编排是否跨乡而采取的差异性命名。因为据表1所列,乌程县辖50个“都副”,6个“都独”。元明时期将56之数缩小为53个都,很有可能是将6个跨乡的“都独”调整为属于某一乡,6个“都独”折半也正好符合53之数。无论这一推测是否正确,“都独”“都副”都属于都保体系无疑。虽然并不能确定里与都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空间对应关系,但两类前后相继的乡村管理体系在方志中并载,本身就说明行政与空间的二元性是存在的。又在嘉兴府,据至元《嘉禾志》载,嘉兴、海盐、崇德三县都是“乡—里”的编排,但在诸县结尾部分又都会记“右X乡,乡别为X都,都又分为X保”,如嘉兴县“右二十二乡,乡别为四十都”。松江府的相关记载也可证明行政与空间二元性的存在,该县辖“十三乡,乡有五十二保,保又分为一百三十三村”,“乡—保—村”三级管理体系非常明确,但在诸乡之下又保留了里,如云间乡“四保十村,管里四:招贤、白苎、云间、小平”。这种在乡之下既列都、保又记里的方式,表明乡里制在北宋中期以后仍存在空间统辖意义,并非以往认为的仅承载地名含义。类似的“二元”编排方式,还出现在宝庆《四明志》、绍熙《云间志》等方志中,不再赘述。


乡村管理体系的“二元性”还指基层区划单位的理想化分责与现实性兼职特色明显。可以耆为例进行说明,耆长施政的片区被称为耆。宋初“循旧制,衙前以主官物,里正、户长、乡书手以课督赋税,耆长、弓手、壮丁以逐捕盗贼,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以奔走驱使;在县曹司至押、录,在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搯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差充”。又开宝七年规定:“废乡分为管,置户长主纳赋,耆长主盗贼、词讼。”可知宋初乡村的职役人员分为两类:一是以里正为首的行政管理系统,包括户长、乡书手,职责是“课督赋税”;二是以耆长为首的治安管理系统,包括弓手、壮丁,职责是“逐捕盗贼”。而耆则是具有专项职能的乡村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率领壮丁稽查盗贼,维护社会治安。


为了应对错综复杂的乡村事务,在国家设计的“理想化”管理体系中,乡村管理单位应朝着专业化、职役人员职责更为精细化的方向发展。然而受到征税方式改变,人口大量增加以及乡村流动性增强,基层管理政策频繁改动等因素的影响,“分责”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实难实现,反而存在大量兼职的情况。熙宁七年(1074)司农寺言:“五等丁产簿,旧凭书手及耆、户长供通,隐漏不实,检用无据。今熙宁编敕但删去旧条,不立新制,即于造簿反无文可守,甚为未便。”可见耆长也要负责编制丁产簿。耆的行政职能大体到熙宁八年全面推行保甲法而废止,后世虽有反复,但其职能基本上被都保所替代。不过在有些地区,耆与里结合,仍在基层社会发挥着作用,且职能不限于治安缉盗。如泸州江安县辖1乡1里8耆,耆之下散为32个都,诸都与耆有空间上的对应关系,时人称“今惟士人应举卷首书乡里名,至于官府税籍,则各分隶耆下,故结甲日以耆冠都,今仍以耆书”“乡有耆长,县选才干者充。保以察盗贼,耆以督课输”。耆的治安职能被保取代,其自身则负担督课输的职能。


三  从里的性质看宋代新旧乡村管理体系的融合


宋代的乡村管理体系以王安石变法为界,前一阶段为乡里制,后一阶段为都保制。北宋中期以后,都和保已成为乡村实际运作的区划单位,但这并不意味着旧有的基层区划单位已经完全退出乡村管理体系。关于乡存在的意义,笔者已另文进行探讨,这里仅就里的情况论述一二。泉州惠安县乃是太平兴国六年(981)析晋江县16里所置,领3乡,“后复增至二十里,庆历八年乃定为十八里,仍三乡领之”。太平兴国至庆历年间,惠安县的里数两次调整,说明里肯定负担了某种职能,否则其数目调整的意义何在?王安石变法以后,都保制得以推行,但各地增减里的情况仍大量存在。如景定《严州续志》载,严州桐庐县管18乡,初为42里,至景定年间增至44里,其中桐庐乡的衣冠里、长乐乡守直里、孝仁乡孝义里、水滨乡桃岭里等均为新增者,而孝泉、金牛、安定等乡则均减1里。在台州,据嘉定《赤城志》载,临海县辖15乡,北宋大中祥符中诸乡仅辖1里,而到了南宋嘉定年间,诸乡之里数均有所增加,辖2—6里不等。在里的建制被大幅调整的同时,都保制在这一地区也得到了有效的推行,嘉定《赤城志》卷17《吏役门》“县役人”“乡役人”条中大量关于保正长、都副保正的记载即为明证。也就是说,在都保制得到推行的地区,里仍然发挥着作用。


那么北宋中期以后,里存在的意义到底是什么,它又是如何融入都保体系中的呢?从方志的“乡里”书写来看,融合的方式主要有三:


一是直接以里为都。如真州扬子县辖甘露、太平等6乡,乡内分都,都被非常规整的从1编到16,共16个都,每乡辖1至4个都不等。用阿拉伯数字编制都名乃是宋代都保制的通例,然而扬子县的都同时又被冠以里名。可见在编排都保时是直接以里为都,这是一种“旧瓶装新酒”的做法。又建宁府建宁县,宋置6乡,曰东、西、南、北、孝义、实贤,分领24个保,其中南乡领长吉、将屯、铙村、隆下、赤岸5保。这里的赤岸保应是由赤岸里演化而来,证据是在绍兴十八年(1148)的科举名录中,第三甲第二十七名王人鉴的籍贯为“建宁县南乡赤岸里”。据此可以推测,这些拥有专名的保、都是来源于里。换言之,在建宁县推行的都保制很有可能是以原来的乡里体系为基础,或者在推行过程中不断与乡里体系融合的结果,并非抛弃旧制完全另起炉灶。


二是作为都、保编排的地理空间基础而存在。如泉州惠安县,北宋中前期辖3乡18里,熙宁中行保甲法,分为34都,置保正副。元元贞元年(1295)增为4乡,但里、都数均保持不变。据嘉靖《惠安县志》载,宋代时其乡、里、都之间存在明显的对应关系。虽然都的数量自宋到明略有增加,但新增之都是从其原都内部分化出来,并被冠以上、下等方位词加以区别,并没有跨都重新组合。也就是说,都保制的推行并没有打破里的地域完整性,而是以里作为其编排和运作的地理空间基础。类似的情况又见泸州的泸川及合川两县。熙丰年间,泸州地区已推行都保制。淳熙六年(1179)广西帅张左司又令诸乡结甲,五家为一甲,甲有甲头。五甲为一队,队有队长。由此形成“以都系里,以保系都,以队系保,以甲系队”的格局,里成为编制保甲和连接乡与都、保不可缺的层级,诸里也都对应数量不等的都。


三是作为都的下级区划单位或直接替代都而负担其行政职能。前一种情况,如宝庆《四明志》载,昌国县诸乡之下的都与里、村存在明显的统辖关系,编排方式为“某乡,总X都,管里X村X”,如安期乡“总三都,管里一村三:三山里、桃花村、马秦村、扶桑村”,金塘乡“总四都,管里一村二:湖上里、大奥村、冽港村”。这里的村并非自然村落,而是一种乡村管理单位(详下),与里一起,均受到都的统辖。可能有人会有疑问,此处的里是否可能是村的别称,即里在村落化之后的称呼呢?答案应是否定的。因为如果是这样,直接列村数即可,没有必要将里与村并载,所以此处的里应是实际运作的乡村管理单位。再如至顺《镇江志》载,丹徒县所辖之乡的编排方式是“都X里X”,但平昌乡的编排却略有不同,为“都一里保二十六。十二都。唐村里、福善里……吴村保、后贾保……”。里与保并行排列,两者性质应类似,均受到都的统辖。后一种情况,如据宝庆《四明志》载,象山县的“乡里”编排方式为“某乡,管里X保X”,如政实乡“管里一保十二。美政里:乌石保、白石保、弦歌保……”。如众所知,保的上级管理单位为应为都,但象山县却出现“里—保”这样的编排,说明里取代都的行政职能,统辖诸保。


四  从村、社看宋代的乡村管理单位的名实分异


宋代乡村管理体系中存在村,如淳熙《三山志》载,福州诸县均为“乡—里—村”的编排。村,一般是指自然村落,为乡村居民的聚居之地以及所有乡村区划编排的最小单位。不过各地因经济发展水平、人口、面积不一,村落分布的密度、数量和规模呈现出较大的差异,如宝祐年间常熟县的自然村落数近400个,绍熙年间华亭县的自然村落数也有130个,而至正年间句容县仅辖81村。在北方,熙宁年间万年县辖296村,兴平县辖220村。诸县的村落数虽差别较大,但保守估计,县辖的自然村落数至少也应在50以上。


然而在方志的“乡里”书写中,经常出现县辖村数异常少的情况。如明州象山县,嘉靖《象山县志》卷2《都隅》载:“宋太平兴国间,并三乡三里。乾道年间,每一乡一里,计村一十二。宝庆间,以村析为保,计保三十二。”从辖乡数看,象山县的确不能算大县,但一县之内的村数只有12个,与常识不合。类似的情况又见鄞县,在延祐《四明志》中,诸乡的编排方式是“旧有里X村X,今管都X”,这些“村”大多为1、2之数,而所辖之都数则以4、5个居多,如万龄老界乡“旧有里一:赤城。村二:盛店、尚书。今管都四:一都、二都、三都、四都”。在理想状态下,一都大概是250户,故鄞县一乡之内约有1000—1250户,以此计算,一村的规模大概在500—600户左右,这样的规模显然难以达到。在当时经济最发达的东南地区,100—200户的村落就可以算得上是大型村落了,而300户以上的村落更是少之又少,500户以上的规模不合常规。所以宋代的村除了指自然村落外,应还有其他性质。


至顺《镇江志》所记丹徒县的乡村管理体系给我们提供一些启示,如记洞仙乡,“都四,里保村十一:十六都、十七都、十八都、十九都。曲阳里、柜村里、塔山里、李庄里、唐庄里、八福里、汤湖里、胡庄保、赤岸村、官庄村、栅田村。今散为村者九,惟曲阳、柜村、塔山、唐庄、八福、赤岸、栅田尚袭故名”。很显然,这里记载了两类性质的村,其中“散为村者九”中的“村”乃是指通常理解的自然村落,而“胡庄保”之后的“赤岸村、官庄村、栅田村”与里、保为同一性质,为乡村中的行政管理单位。类似的情况,宋代滁州清流、来安两县的编排方式均为“某乡,X里X都X保”,如“三才乡:三里,七都六十五保”。但全椒县的编排则略有不同,为“某乡,X村X都X保”,如“长宁乡:一村,五都三十一保”。如果作“同类项”排比,全椒县的“村”与清流、来安两县中的“里”应为同一性质,都是乡村管理单位,而非自然村落性质。一乡仅辖数村,显然也并非是指自然村落,而是具有管理职能的乡村行政单位。


关于乡村管理单位性质的村,包伟民认为来源于五代后期的治安区——耆制,耆作为一种地域组织,设耆长负责地方治安,其基点依据于乡村聚落,故有“村耆”的说法。耆的管理以一村落为立足点,统辖周边的村落,故有主村与属村之别。随着耆制运行日久,以该主村为名形成“村”这一类型的乡村管理单位,这一解释是合理的。且从另一个角度看,开宝废乡令以后全面推行的耆制,在后世应是以两种形态存在于乡村管理体系中。其一是仍保持耆名,如抚州的金溪县,其归政乡统辖慕善、修仁、归信、归仁、新兴五耆。其二就是作为乡村管理性质的“村”。由此看来,方志对于“村”的书写,实际上展现出宋代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村。第一种性质是自然村落,它们是所有乡村区划单位编排和运作的基础,都、保等管理单位的编排虽然以户口为准绳,编排时可能跨若干自然村落,但在实际运作时仍要顾及村落的自然属性和地域完整性,横跨若干自然村落的乡村管理单位毕竟是少数。第二种性质是作为乡村管理单位,这一类型的村不仅包含本村落,还对周边的村落具有统辖权,它们与乡里制及都保制融合,成为乡村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与村的性质具有相似性,即存在自然村落性质的社和作为乡村管理单位性质的社两种类型。记载社最早的宋代方志是《长安志》,如周至县为“乡—社”的编排,辖17乡325社。而周边更多的县则为“乡—村”的编排,如兴平县辖6乡220村、临潼县辖3乡116村,两相比较,可知社应为自然村落的性质。类似情况又见明州的鄞县和慈溪县,据至正《四明续志》载,鄞县是在都之下编排社,如阳堂乡“五都至十一都,七十九社”。从社的数量看,应为自然聚落无疑。


诸乡所辖之村社数虽差异较大,但至少也有数十之数。然而与村记载的方式类似,有些方志中乡下之社出现数量异常少的情况,如据《苍梧志》载,梧州苍梧县多贤乡辖公式社、容江社,寻阳乡辖金牢社、公真社、金贤社。而在同州的宜阳县,归化社被单独列出,与诸乡平行,足见该社并非是自然聚落性质,而是乡村管理单位。在平政、安平诸乡之下,或编排为社,或编排为村,两者的性质应类似,且从乡下之村的数量看,也不太可能是自然村落,而是乡村管理单位,故诸社也应如是。又在徽州黟县,据宋《新安续志》“村寨”条所载,“陶村,在黟县南山丁峰下。多陶姓,里曰靖节,社曰五柳,意渊明之后”。五柳社与自然村落的陶村并非同一性质,亦是一旁证。


村、社之例还揭示出,宋代乡村管理体系中的聚落存在行政化趋势。这些自然聚落依据地缘或者血缘凝结在一起,虽户口规模不一定符合国家统一划定的基层行政单位标准,但地方官员在操作时必定也要考虑实际情况以减少阻力。类似的例子还有由屯演变为里,如福州罗源县同乐乡辖三屯,“旧曰屯,今曰里:霍口里……黄重里……林洋里”。屯最初也为自然聚落性质,后在编排里时直接以屯为里。今天的乡村中仍有自然村和行政村之分,前者是自然形成的居民聚居点,后者设有村委会,为基层行政管理单位,由乡镇管理。一个行政村可以是一个自然村,也可以包含若干个小的自然村。当然,自然村如果过大,也可能划分成若干行政村。据上分析,可知自然村和行政村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至少自宋代就存在,且展现于宋元方志之中。


五  从团、管、隅、围看宋代乡村管理体系的包容性


中国古代的乡村管理体系不可能是一种全国整齐划一的理想状态,必然受到人口增长迁移、赋役征发方式变化、人群族群差异以及地域开发进程快慢等因素的影响而呈现出差异化,这可视作是乡村管理体系的弹性和包容性,这种弹性和包容性有利于基层社会的稳定。宋代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转型期,诸如村落数量增加、乡村人口迁移、土地交易频繁、乡村管理职役化等均与之前的朝代有所差异,故乡村管理体系的包容性表现得尤为突出。我们注意到,在宋元方志的“乡里”部分中,出现团、管、隅、围等名目繁多的乡村管理单位,这些单位可细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阶段性乡村管理单位,即在某一特定阶段内曾发挥行政职能,如管和团。以管为例,它的普遍推行与开宝废乡分管令相关,中村治兵卫、梁建国、谭景玉等认为废乡令仅在部分地区得到推行,郑世刚、杨炎廷等则倾向于管制已经推行到全国。包伟民认为开宝七年诏令的文本可能的确有脱文。随着开宝七年诏令的推行,北宋国家的乡村管理体系总体上已从前代的乡里制演进为乡管制。只是由于后来随着乡都制的推行,以致在主要以南宋文献为主的存世历史资料中,乡管制的历史痕迹大多被覆盖了。笔者也认为,管制当时确在全国得到推行,因为除北方相州地区出现“管—村”这样的编排外,南方明州的地方志中也保留有大量带“管”字的基层区划名,如宝庆《四明志》载,奉化县长寿乡辖招贤管、金溪乡履信管等。在一些奏疏和碑铭中也出现不少管制在各地遗存的记载,如在定海县“国朝熙丰间疆理沿革,今之清泉、灵绪、崇丘、灵岩、大丘、海晏,则其乡之定著者也,而清泉析为二管,总号七乡”。管制后来随着都保制的推行而失去行政职能,不过在一些地区,管与乡里体系融为一体,在乡村管理中仍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如嘉泰《吴兴志》载,德清县辖6乡,乡之下为里,但在永和、萌宗、金鹅3乡之下却留下了管的痕迹,如萌宗乡“管里十:凤山里、永全里、积谷里、兴平里、乌山里、塘径里余不管、永忻里、(恩里、余富里、崇信里”。其中余不管融入塘径里中,成为乡之下的一个管理单位。


第二类是区域性乡村管理单位。鲁西奇最新的研究表明,中国古代王朝制度的统一性与差异性是长期并存的,乡里制度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基于现实考虑而预留的地方差异性,在实行过程中“因地制宜”而产生的制度性变异,以及在变化过程中不同地区的不同走向、不同轨迹。他关于隋代乡里制度及其推行时的地方差异性、唐代乡里制度的圈层结构以及元代乡里制度南北差异的考察,很好地从宏观角度阐述了乡里制度的差异性。实际上,仅就宋代的情况来说,乡村管理体系的差异甚至可以微观至县以及县以下层级。包伟民和傅俊曾对宋代文献中经常出现的“乡原体例”一词进行分析,认为从“民间”的角度来看,“乡原体例”属民间的土俗、乡例,体现的是民间社会自我组织的能力与形式。从“官方”的角度来看,被纳入法令条文的“乡原体例”就成为地方官府运作法则的一部分,体现了赵宋政权与民间社会的相互调适。官府常在田租收纳、赋役征发、平决词讼、修建公共工程、灾荒赈济等情况下认可某些“乡原体例”。


“乡原体例”同样适用于宋代的乡村管理体系,该体系虽然是由国家行政力“统一规划”,在政府的官方条例中似乎是“铁板一块”,但作为与基层民众和地方社会直接发生关系的行政管理单位,其编排和运作也要符合本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制度推行的阻力,稳定基层社会,从而降低行政成本。镇江丹徒县旧辖7乡,熙宁中又从常州延陵县割隶1乡,辖8乡,“每乡所辖都分不等,其中为里、为村、为坊、为保,皆据其土俗之所呼以书”。所谓“土俗”也就是指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调整国家的“统一规划”。以明州鄞县为例,据至正《四明续志》载,县下诸乡的编排方式均为“都—社”,如老界乡“一都至四都,九十一社”,但在诸乡之外还有一湖田区,管“五隅,五十八社”。这5个隅分别被编排为44都、45都、47都、49都和50都,散布于桃源乡和清道乡。可以推测,地方政府应是为了更有效的管理“湖田”,专设“隅”这一特殊的乡村管理单位,以区别于其他地方的都。围的记载见于广州香山县,该县的乡村管理单位有“文顺乡、延福里、皇字围、四字围……永乐乡、永宁乡、谭州黄旗角、大小榄、海洲”。围与乡、里并载,说明亦为一特殊的乡村管理单位。泸州合江县,在都保制全面推行之前,乡村管理体系的编排曾一度是“乡—寨”,“寨”这一乡村管理单位显然是为了适应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而设置。实际上,无论是阶段性乡村管理单位,还是区域性乡村管理单位,他们的存在本身就说明国家层面设计的乡村管理体系存在很大的弹性,宋代的乡村管理系统具有很强的包容性。


结  语


宋元方志中的“乡里”书写虽呈现出“五花八门”的特点,不过通过细致梳理这些杂乱的编排,仍能揭示宋代乡村管理体系的一些特点。北宋初年,宋廷似乎有恢复唐中前期“五里一乡”之制的意图,这可从宋元方志中若干州县的乡辖里数为五得知,只是由于今存方志大多为南宋编修,且开宝“废乡令”、熙丰保甲法、南宋经界法等一系列乡村管理体系改革,导致北宋初年确立的一乡五里规制被打破,而这一变化并没有在宋元方志文本中被完整的记录下来。今人在梳理这些乡村管理单位关系时往往有“眼花缭乱”之感,很多时候是因为没有区分清楚行政统辖系统和空间统辖系统两套管理体系。除了统辖系统的分异外,宋代乡村管理体系的“二元性”还体现在分责与兼职的特点明显,这两个本应是矛盾的特点之所以能够并存,是因为前者是政府层面的“理想设计”,而后者则运作实态。为了应付日趋复杂的乡村事务,乡村管理单位应朝着专业化、职役人员职责更为精细化的方向发展,然而受到征税方式改变,人口大量增加以及流动性增强,乡村政策频繁改动等因素的影响,分责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实难实现,故而存在大量兼职的情况。


宋代的乡村管理体系以王安石变法为界,前期为乡里制,后期为都保制,都保制取代乡里制虽是主要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旧的基层区划单位完全退出了乡村管理的舞台。仅就里来说,北宋中期后并未完全演变为地名或籍贯名。在推行都保制的地区,或直接以里为都,或作为都、保编排的地理空间基础而存在,亦或是作为都的下级区划单位或直接替代都而负担其行政职能,在基层社会仍发挥着实际的作用。在宋元方志的“乡里”类目中,村和社存在两类性质,第一类是自然村落,它们是所有基层区划单位编排和运作的基础。第二类是作为乡村管理单位,这一类型的村、社不仅包含本村落,还对周边的村落具有统辖权,它们与乡里制及都保制融合,成为乡村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团、管、隅、围可细分为阶段性乡村管理单位和区域性乡村管理单位,前者在某一特定阶段内曾发挥行政管理职能,后者是国家“统一规划”之下的“乡原体例”,展现出宋代的乡村管理系统具有很强的包容性。


来源:“地方志研究”微信公众号,原文载《中国地方志》2024年第4期作者:王旭、许小燕 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