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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瑶:如何高质量编纂出版镇村志?

2024-12-13    

摘  要:随着各地镇村志编纂工作陆续完成,相继进入出版环节。笔者在编辑加工的过程中发现部分志稿存在着审稿认知不清晰、操作流程不合理、内容把关不到位、统筹稿件不全面、凡例拟定不重视、语言文字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志稿的质量,甚至可能酿成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事故。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总结了规范引路,制度先行是保证镇村志高质量出版的先决条件;资源互补,双向交流是保证镇村志高质量出版的有益尝试;沟通顺畅,反馈有效是保证镇村志高质量出版的可靠路径;关注成果,归纳错例是保证镇村志高质量出版的必要参照四条解决方法,力求促进编纂单位与出版社优势互补,共同打造镇村志精品,助力乡村文化振兴。


关键词:镇村志 高质量编纂编校  出版


盛世修志。在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强调“聚焦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健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体制机制,推动文化繁荣,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结合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修史修志,让文物说话、把历史智慧告诉人们,激发我们的民族自豪感和信心,坚定全体人民振兴中华、实现中国梦的信心与决心”的指示精神,催生了近年来各地地方志事业如火如荼发展。这其中,镇村志的编纂成果尤为亮眼。地方志是“一地之全史”,镇村志便可谓一镇、一村之“全史”,记述的范围是一个镇或一个村的历史与现状,概念上可适当放宽至街道志、社区志,覆盖面广,包罗万象,“修志为用,翔实可靠的地情资料,可起到‘存史、资治、教化’的功效”。


镇村志的编纂是一项系统的工作,往往包括设计篇目、收集资料、撰写稿件、内容审核、反复修改、编校出版、印刷等多个环节。笔者在出版社编辑岗位工作十余年,陆续参与了一系列镇村志的出版工作。通过与行业主管部门、编纂单位及人员、排版印刷机构的接触以及对经手志稿的审核、编校,发现了一些共性问题,对如何提高镇村志志稿质量形成了一些思考。需要说明的是,笔者未从事过实质性的志稿撰写,单从编校角度分析或失之偏颇,仅抛砖引玉略做探讨,希望能为镇村志的高质量编纂、编校提供借鉴。


一、影响镇村志质量的因素


(一)制度流程上存在的问题


1. 审稿认知不清晰


编纂单位及纂稿人员对编校出版环节没有清晰的认知,表现在将志稿的审核验收与出版社的编辑加工同步进行,把尚未定稿的稿件交至出版社,此时的稿件往往达不到出版要求,根本上是把镇村志的“三审一验收”制度与出版工作的“三审三校”制度混为一谈。


“三审一验收”制度是方志领域系统内对志稿质量的把控与提升。根据《江苏省镇村志编纂指导手册》的要求,“三审”中的初审在编写过程或完成初稿后进行,主要由编纂单位组织实施,“审查记述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篇目是否合理,重点是否突出”。在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修改后由编委会进行复审,“重点审查历史脉络是否清晰,史实是否准确,体例和基本要求是否符合”。终审则由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进行全方位的审查把关,“主要从思想观点、志书体例和内容史实等方面审查把关,主要审查观点是否正确、详略是否得当、语言是否流畅、行文是否规范”“特别是要审核其有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验收一般由设区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经过上述评审验收并完成修改、补充后的志稿方可以“齐、清、定”的面貌,打印定稿校样送交出版社。


进入出版流程编辑加工的志稿,需要进行“三审三校”,这是编辑工作的中心环节。“三审”侧重的是稿件的政治性和政策性问题,同时兼及科学性、艺术性和知识性问题。担任初审的是具  有编辑职称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助理编辑人员,通常由责任编辑进行;复审则由具有正、副编审职  称的编辑部门负责人担任;最后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出版社社长、总编辑等社领导一级人员  进行终审。校对环节直接影响着图书的质量,主要是对书稿进行文字技术处理,一般来说,图书  的专业校对不能低于三个校次。


两套“三审”流程尽管环节名称相同,但差异明显。


首先承担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地方志工作机构;后者是出版社具备各级职称的专业人员。


其次关注的重点不同。前者侧重志稿本身的体例、篇目,在终审时才特别审核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后者讲求“五性”,对意识形态领域的把关是重中之重。


再次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是在志稿编纂完成后进行,通过后形成的志稿方能报上级政府机 构批准进入出版流程;后者则是在出版流程阶段进行。换言之,只有完成第一套“三审”的稿件,才能进行出版的“三审”。


在现实工作中,笔者经常看到这些所谓的“定稿”中夹杂着“应补充至某年的相关情况内容”“内容过于简单,请完善”“记述层次不清楚,语义不明”“该人物(事件)是否有更详细的资料”,甚至穿插着若干问号、省略号这类待补充、待完善的情况。在后续提交的稿件才陆续增删内容,导致“三审”无法正常开展,带来质量隐患。


2.操作流程不合理


编纂单位及纂稿人员不按出版流程,任意进行“跳跃式”修改,表现在每个校对轮次交到出版社的志稿从文字内容到版式设计屡屡“面目全非”,每次都如同一份全新的稿件。


常规的图书出版是由作者与出版社直接联系,图书的责任编辑统筹稿件内容的编校与审核。责任编辑会事先对稿件进行一定处理,比如标题级别的设置、不规范标点符号或字词用法的改正等,再发稿排版。排版后的稿件由作者与责任编辑同步审阅,作者将修改意见反馈给责任编辑汇总,最后一并交给排版机构修改。作者自身是不与排版人员进行沟通的,也就是说,所有改动归口出版社处理。


因为镇村志编纂的特殊性,在很多情况下,排版环节由编纂单位与相关排版机构人员直接对 接,出版社获取的稿件未经技术处理就已经排版,如需对内容进行增删、结构进行调整,势必大幅度改变原有的版面。在对志稿进行改校时,编纂单位及纂稿人员与出版社责任编辑又各自为政,“你改你的,我改我的”,不通过责任编辑直接要求排版人员改动的情况屡见不鲜。笔者曾多次发现标注修改的明显差错未予落实,反复提醒两三次已成常态化操作,经询问排版人员被告知,编校红稿(即出版社责任编辑用红笔编校改订的稿件)交给作者审阅,由作者进行誉录,在合为一份时或者有所遗漏,或者对编校意见置若罔闻,排版人员仅根据作者誉录的稿件修改,自然也不会核查编校红稿,差错也就留到了下一份稿件上。这种行为不仅让排版人员无所适从,改动多次都难以到位,而且会造成编校重复劳动,带来工作量的成倍增加,导致时间的浪费。更有甚者,编纂单位不与出版社沟通,对出版社签样的内文和封面定稿印刷文件私自修改,此时若催促付印,责任编辑再疏忽检查,正式出版的志稿将酿成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事故。


关于图书质量合格与否,是有严格的认定标准的。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于2005年3  月1日起施行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 量属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的判定以国家  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制定的行业标准为依据。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  按照本规定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1]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则是指“一 本图书的编校差错率占全书总字数的比率,用万分比表示。实际鉴定时,可以依据抽查结果对全书进行认定”[2]。简单来说,一本十万字的图书,如果计错达到十个以上,差错率即超过万分之一,属于不合格图书。2008年9月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印发了《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在“第八章出版”中强调要“符合国家关于出版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说明了《图书质量管  理规定》同样适用于正式出版的镇村志,理应被视作镇村志的质量红线。


(二)实际编纂中存在的问题


1.内容把关不到位


忽视意识形态工作,片面追求“历史不能回避”。比如对历次政治运动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出现的情况事无巨细,从设立了什么机构,到开展了什么活动,再涉及“批判”了什么人,每个阶段造成了什么结果;涉及台湾地区时,或对本籍去台人士的政治倾向不加甄别,或盲目照  抄文献,引用1949年10月1日之后的资料时延续“中华民国”纪年,相关机构使用“国家”“中央”等字眼;在民俗中过度渲染迷信,尤其是丧葬习俗的叙述,包含了诸如“散阴魂”“落魂炮”“开  金井”等大量充斥着因果轮回、报应、亡灵魂魄、束缚女性之类的内容,甚至还专门设章节讲述“陋  俗”,有故意反面宣扬的嫌疑;篇目中对一些尚未定论的事件擅自评价,掺杂主观情感;对涉及  保密和隐私的内容不加避讳,如科研细节、部队番号、未成年人姓名、个人详细住址、电话号码等。


此外还有一些史实、科学等方面的知识性差错,如对明初“洪武赶散”时迁居聚集了一些氏族,后再历经百余年发展演变,出现集市,形成村镇的情节,表述时不加以区分时段,变成了“某姓氏族人在明万历‘洪武赶散’时迁居成村”。叙述某村普法教育,1996年至2000年,“印发数千份各类学习资料,大力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颁布于2020年的《民法典》出现了穿越;同样还有人物传记中事迹的发生时间早于人物生年的现象。另有把考古学术语“券顶砖室墓”作“卷顶砖室墓”;古建筑术语“普拍枋”作“普拍坊”等,不再赘述。


2.统筹稿件不全面


某些镇村志偏好设置志余、附录,对内容却不加以判断。重复表述比如叙述某地以桥为名,在建置之自然村、交通设施之桥梁和轶事传说这三个不同篇目下,对桥的名称来历、掌故传闻反复描写。对人物传记中介绍过的已故知名人士,在志余一章的“名人与某村”中再次书写,笔者对内容进行了比对,完全一致的文字表述高达90%以上。也有同一史实在不同篇章提及时内容是冲突的,甚至人物姓名都不同。这些附在志余中的内容,大多取材于当地文史资料汇编,不但对事件、人物的介绍与前面的章节交叉,且文字水平低下,夹杂了杜撰的人物对话,口语化倾向相当突出。严格来说,并无单独设立篇目的必要。


3.凡例拟定不重视


凡例是志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辑方志类文稿必须参照的规则,在对一般文史书籍进行编校时,出版社会依照常规的处理方式,将“解放前(后)”所表达的含义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但在志稿中,“解放前(后)”所指的往往是当地解放的时间,此时依据凡 例即可判断,由此可见凡例的指导规范作用。但部分志稿盲目套用凡例模版,实则形同虚设。如凡例时间断限不明确,不按照界定的志书内容起始及终止时间撰写,或盲目套用下限,如统计高龄老人,用表格形式呈现,表题括注“截至2017年”,表格内出生年月一列显示老人于1920年11月生,年龄一列显示为99岁;1929年12月生,年龄为90岁。很明显,制表时的下限是2019年。凡例中有“清代及其以前使用朝代年号纪年,括注相应的公元纪年,在同一条目中只首次括注相同朝代年号的公元纪年。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用公元纪年”,但实际志稿中,同一条目下相同朝代年号的公元纪年不厌其烦一一括注;标注民国纪年,尽管民国纪年与公元纪年有特定的转换“公式”(加减11),但出错的频率依旧居高不下,或有不假思索,看到“1913年”便括注并在前面加上“宣统五年”。


4.语言文字不规范


这部分差错较多,除一般性的字词句误用外,如下几点比较普遍,需要引起关注:混杂使用 繁体字、异体字(如“每”与“每”、“明”与“明”等)与形近字(如“己”与“已”、“灸”与“炙”等),推测部分文字内容可能来源于历史文献的OCR文本识别,编纂人员未校订内容。夹杂方言,晦涩难懂,造成阅读障碍;为了表现文采过量使用形容词,诸如“很显可爱感”“很  有魔力的”等;抑或刻意表现生动风趣,自问自答,诸如“你知道么,是这样啊”等。以及标点 符号使用时非特殊用法滥用引号、冒号与比号混用、扩大化使用书名号等。


二、提高镇村志质量的方法


(一)规范引路,制度先行


“三审三校”既是出版的规范制度,又是出版的规范流程,与“三审一验收”制度一样,都是经过实践检验有效的保证质量的手段,不可偏废。应杜绝“已经通过方志领域编纂条线审查验收的稿件就是定稿,已经达到了出版标准,出版社的审稿流程就是满足形式的‘走走过场’,有了书号就可印刷成书”这样的意识,更要纠正将未通过“三审一验收”的志稿提前交给出版社“走流程”的错误行为。编纂单位及纂稿人员应发挥基层担当,从编纂的初始环节打磨精进;对志稿进行审核的上级业务部门给予具体切实指导,监督修改完善,尽可能提请具备丰富经验的更高一级主管机构终审验收,尽早发现漏洞;出版社严格把关,对不符合“齐、清、定”要求的稿件,及时做出退稿或退修处理,确保流程符合制度。


在出版社进行“三审三校”时,编纂单位及纂稿人员也会对排好版的志稿做一些内容的调整,如何同步对出版社修改稿进行处理,是非常关键的步骤。编纂单位及纂稿人员只有对出版社的管理制度、规范流程有所认识,对出版社修改稿从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才是保证镇村志高质量出版的先决条件。


(二)资源互补,双向交流


出版社责任编辑对志稿进行审校使之符合出版要求。担任责任编辑,要先通过资格考试,进行职业资格登记,申请注册通过后才能从事这一工作。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国家新闻出版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认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需要通过资格 考试、按规定评审取得,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对技术技能要求较高。仅从与出版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来看,在语言文字、数字、标点方面,就有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通用语言文字法》《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通用规范汉字表》《出版物上数字用法》《标点符号用法》等,可谓纷繁复杂,其他领域的相关规定更是不胜枚举,编纂单位及人员很难全面了解掌握。出版社编辑经过一系列出版实务训练,对志稿的内容和语言文字具备较高的掌控力与敏感度,更容易发现这方面的问题。但是,出版社编辑并不是方志领域的专业人员,不了解镇村志编纂实务,也不可能通晓全国所有行政区划的历史变迁、风土人情,而这正是熟知地方史志的当地编纂单位及纂稿人员的优势。


在这样的背景下,双方的查漏补缺显得格外重要。出版社编辑,尤其是负责镇村志稿件的编辑,平时要加强关注国内镇村志编纂趋势和中国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各省地方志办公室的工作动态,学习镇村志编纂的理论和工作文件;编纂单位及纂稿人员有必要提高思想站位,强化政治意识,掌握基本的语言文字规范和国家标准。双方应多开展业务交流,对各自擅长的领域进行互相培训,从而形成资源互补。一些重点志书在编纂之初就能确定出版单位的前提下,由出版社编辑加入编委会承担一部分业务可以更好地完成编纂,“出版社作为出版单位,利用多年积累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提前建议和引导作者按照现行志书编纂规则编纂,不越俎代庖。作者和编辑共同协作完善志稿,事半功倍”[1]。这些都是保证镇村志高质量出版的有益尝试。


(三)沟通顺畅,反馈有效


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编纂单位及纂稿人员对出版社修改稿处理呈现出不同的态度,大致可总结为以下几种:一是我行我素,只将自己修改的志稿内容提供给排版公司,完全无视出版社修改稿,出版社的审校形同虚设;二是片面采纳,选择性的誉写一部分出版社修改内容在自己的稿件上,交给排版公司,出现漏改、错改;三是积极响应,解决出版社编辑提出的问题,落实修改内容。这其中,编纂单位及纂稿人员片面采纳出版社修改稿的占绝大多数。


图书版权页上署名的责任编辑是图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编纂单位及纂稿人员对待出版社编辑加工后的修改稿,需要充分尊重并采纳修改意见,不折不扣完成修改。当然,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知识结构、认识水平,对事物的表述与理解也存在差异,必然会存在有争议的修改内容,此时应该及时沟通确认,而不是置之不理、听之任之。


笔者认为可采用以下两种操作模式:其一,编纂单位与出版社同步对志稿进行修改,出版社将修改稿提供给编纂单位,编纂单位对修改内容完全誉写,争议问题予以确认并将改定意见标明,将两份修改稿汇总后,交由排版公司。其二,编纂单位与出版社同步对志稿进行修改,编纂单位将修改稿提供给出版社,由责任编辑统筹汇总编纂单位的修改意见,同时将有疑义的内容提交给编纂单位进行确认,达成一致后交由排版公司。两种模式看似只是简单的顺序不同,但在实践中,后者更能保证改动一次到位,减少返工。例如,笔者在编校中遇到某名镇志未在稿件上标明,自 行补充了一段被列入某领域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内容,对主管单位表述为“住建部”或“国家住 建部”,这是一般习惯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简称,但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印发的《国务院机构简称》,正确用法应该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前述两种用法都是错误的。类似这样的差错,责任编辑可以在同一轮次的合校时就予以更正,不会把问题多留一步。退而求其次,如果编纂单位能将自己稿件的修改提交出版社备查,也能帮助责任编辑发现并纠正差错。这是保证镇村志高质量出版的可靠路径。


(四)关注成果,归纳错例


出于职业习惯,笔者对述及方志编纂与出版的相关论文研究格外关注,这些被总结提炼的经验是可以使工作快速上手和学习提高业务能力的捷径。近十年比较重要的跨界方志领域与出版领域的论文有福建省地图出版社胡本光的《年鉴、志书中常见语言文字规范问题》(《巴蜀史志》2014年第1期)、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颜小忠的《浅析街道志编纂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中国地方志》2017年第9期)、方志出版社陈菁的《中国名镇志丛书出版中常见问题分类解析》(《江苏地方志》2023年第3期)、浙江省桐乡市史志办俞富江的《浅谈乡镇志书选材要领与条目撰写规范》(《江苏地方志》2024年第2期)等相继刊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科学研究院主办的微信公众平台“木铎书声”也注意到了镇村志类稿件在出版领域数量的激增,陆续发表了《镇村志类稿件编校中的五点体会》《镇志书稿编校的细节处理与经验总结》等专文,引发一定范围内的交流讨论。前述成果对镇村志编纂、编校中出现的问题多数以具体的案例呈现,可以作为镇村志编纂、编校过程中的“错题集”或“操作手册”,无论是编纂单位及纂稿人员,还是出版社的编辑,在实践中对典型差错及时归纳、总结、分析、思考,都可以少走弯路。这是保证镇村志高质量出版的必要参照。


三、结语


镇村志的编纂与编校各自具有专业性。一部镇村志的编纂从启动到完稿要历经数载之功;编校出版是志稿正式印刷面世前的最后一步,是守牢镇村志质量的最后一道防线。编纂单位及纂稿人员与出版社编辑要群策群力,发挥“1+1>2”的作用,提高镇村志编纂能力与编校水平,合作推动镇村志的高质量出版,为乡村文化振兴贡献力量。


来源:《2024年度地方志学术年会论文集》作者:程瑶,南京出版社古籍图书编辑部(镇村志编辑部)出版项目(青年)首席编辑。编辑:朱振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