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志》续修工作今议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指出:“各级地方志每二十年左右续修一次”。《扬州市志》于1997年跻身方志之苑,其主体篇下限为1987年,距今已愈十年。鉴于1996年扬州、泰州两市分设,为完整地记载两市分治前的扬州全貌,两市政府初步商定,联合续修《扬州市志》。
《扬州市志》如何续修,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很多。笔者仅就续修工作的断限与衔接、记述范围及方法、篇目设置与组织实施等略陈一孔之见,愿作再论者的铺路石。
一、断限与衔接
前届社会主义新方志的上限均不限,追溯至事物的起始发端,下限亦不划一,有1982、1983、1985、1987年等,缘于修志起步早迟、建置区划变更等故。
续志断限如何确定?综观志家所论,下限分歧不大(建置区划变更者除外),一为2000年,不跨越世纪;二为可跨入新世纪,如2010年。所论上限,可谓“百花齐放”,主要有: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时,以利完整地记载社会主义新时期的历程;1978年,以利全面反映改革开放后的时代风貌;承接前志的下限,以利修志制度化、规范化,使之“代代相济,永不断章”。笔者以为,上述三种意见均不无道理。但从修志的实际情况看,续修《扬州市志》采用第三种意见为宜。
综览扬州现存的旧志,按上限大体可分为两种:一是溯自远古的通纪体,主要用于某地第一部志及重修、新修志书。如明《嘉靖·惟扬志》和清《嘉庆·扬州府志》,其上限均起自远古扬州,因前志散佚难觅或遗漏讹错较多而为之,未涉年代变迁或政治事件之因。二是承接前志的断代体,主要用于续修、再修、续补,如清康熙年间,扬州曾先后于三年(1664)、十四年、二十四年续修府志,其上限均承接前志。在这21年中,扬州乃至全国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历史变故,但这3部府志均不以历史变故而定上限,仍依惯例承前志下限。扬州境内各州、县旧志断限大体同于府志。
新修《扬州市志》,鉴于清代最后一部扬州府志一《(同治)扬州府志》距新修时(1986年)已有112年,且旧府志或佚、或缺、或少,故沿重修新修之例,采用了贯通古今的断限。该志体例较科学合理,资料亦丰富厚实。故续修《扬州市志》不采用重修、新修之例,而用断代体,上限为承接前志的l988年。正如方志学家黎锦熙所说:“若前志不废,诚为续修,则断自前志所止之年起可也”。①至于该志下限,因1996年8月扬州、泰州两市分设,今合修分治前的《扬州市志》续志,当定于1996年为宜。
关于续志与前志记事的衔接问题,有方家提出“以‘藕断丝连’的办法处理”。②笔者以为,“断”是续志断代记事方式的原则性,“连”是记事方式的灵活性,其原则性应以恪守“承接前志”为前提,一般不越时而书,其灵活性并非随意性,应内定几条“规矩”。如前志所记事物因资料缺乏等故未能记至下限时情况,续志可追记;又如,前志已涉及而囿于下限未能完整记述的事物,续志可略追溯事物之发端,以交待原委;再如,前志有史实遗漏或讹错,续志应作补记或正误。补记、正误之法有明、暗之分,明则“另列补遗一门”或“纠误一门”,③暗则随续志各篇补、纠。明、暗两法,由编者择善而从,无需拘泥。
二、记述范围及方法
“市管县”后市志记述范围如何确定,80年代修志之初,方志界就展开过广泛的讨论,甚至激烈的争论。在十余年的修志实践中,广大修志工作者通过艰辛的探索,摸索出了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成功之路。从江苏省已出版的几部市志看,大体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立足”式,即“立足市区,兼及属县”,如苏州、无锡、常州市志;二是“覆盖”式,即“覆盖全市,突出市区”,如徐州、淮阴、扬州市志;三是“阶段”式,即管前“立足”,管后“覆盖”,如镇江市志。以上三种模式,有一个共同点,即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属县之事。但由于“涉及”的程度不同,便易产生“涉及”的随意性。续修中如何防止和克服“涉及”的随意性呢?笔者以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涉及”属县之事。
1、记大势,以反映全貌
清方志学家章学诚在论及撰著《湖北通志》体例时说:“俾叙湖北十一府州山川形势,上溯夔陕,下按江西,盘旋数千里间,分合回互,曲直向背,为长篇总论,而山川名目,有当形势脉络起伏响应者,则大书以入文裁,仍加分注以详坐落,其文洒洒,凡三千余言。观者朗诵一过,则数千里间形势,快如掌上观纹。至于无当形势脉络,著流断港,堆阜小丘,则但以小注记其总数于所隶州县之下,且尽删其注文④。”章氏这一论述,说明了通志与府州县志的关系,指出通志贵者“能合府州县志所不能合”,“详府州县志所不能详”。这对我们处理市志与属县(市)志的关系,是一个有益的启迪。我以为,续修市志要站在全市的高度,以全市的“大势”贯诸属县(市),以把握全市的“主动脉”,从宏观上反映全市的总貌。例如,市志交通中的道路,主要记述全市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含新建的高速公路)以及市至各属县(市)及至他市、他省的道路网络,至于各属县(市)内的其他道路,可总其里程,标于各县(市)之下,无须详载于市志。
2、记典型,以体现特色
续志要体现地方特色,就必须记述典型的人和事。各行各业的典型不一定都产生在市区,只要是能反映全市某行业特色的典型,不论是哪个属县的人和事,均需采摘记载。例如,市志工业篇中,不但要记述市区的扬州客车制造厂、扬州通运集装箱公司、扬州柴油机厂、扬州农药厂等典型企业,还要记述宝应县的江苏宝胜集团公司,仪征市汽车制造厂,泰州市的江苏春兰集团,邗江县的江苏虎豹集团、三笑集团等典型企业。至于属县中在全市影响不大的典型,则由县志收载。
3、记变化,以揭示规律
近代方志学家黎锦熙说:“须将事事物物穷源竟委,非但考其迹象之沿革而已,必使读者能就演变之实,推知驱引之总因”。⑤黎氏明确地指出了志书要从事物的发展变化中揭示事物发展的规律,使后人从中得到启示。例如,扬州市的工业要记述发展支柱产业、产品基地、战略产品,加快企业联合、改组、兼并,实施大公司、大集团的战略,以体现发展规模经济的规律。
李大钊曾说:“历史学虽是发源于历史记录,而记录决不是历史”。⑥这说明资料并不等于著述,只有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对资料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并融入编者的立场、观点,才能成为历史著述。为了增强志书的著述性,笔者曾撰《试论‘比较法’在地方志中的运用》⑦一文,阐述了地方志中运用“比较法”的先例、理论依据、功用及运用方式。已出版的《扬州市志》中,“比较法”虽得到了一定的运用,但局限于不同时期的资料前后对比,而区域间、行业间的横向比较运用较少,看不出所记事物所处的位置,难以“表现多门类的相互关系”。在续修的《扬州市志》中,拟加强“比较法"的运用,以增强志书的著述性。例如,扬州的工业,要反映占全省乃至全国的份额、在全省兄弟市中的位置;各属县(市)的工业,要反映所占全市的份额及在13个县(市、区)中的地位。
三、篇目设置与组织实施
志书的篇目,是志书的骨骼,是方志体例的具体体现和运用。续修市志篇目的设置,尚有许多问题有待探讨。然续修工程在即,只得执其“大端”,以便“摸着石头过河”。《扬州市志》续修篇目,笔者认为,要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1、继承与创新的关系
续修是前志的续编,并与前志衔接。从这个意义上讲,续志篇目当在继承前志篇目的基础上,根据新事物的呈现创设新的篇章。故《扬州市志》续修篇目,仍采用前志的多篇平列式,对相近事物的有关篇、章予以合并,对发展变化不大的事物予以舍弃,对新生事物或重点事物予以单列篇章记述。例如,前志中工业设15篇,农业和水利设8篇,文化设6篇,续志均改设为1篇。又如,前志中的地质、地貌、资源、风俗等,因无多变化,续志未专设篇、章,拟在“总述”及有关篇、章中略述。再如,扬州经济开发区,兴建于1992年。前志囿于下限,只在“大事记"中记了一个条目,未作详细记载,续志为之专设一篇。此外,对“再就业工程”、“科教兴市”、“反贪污贿赂”、“社会保障”等项内容,续志篇目以不破坏事物严密的层次性为原则,在相关篇、章中设章、节记述。
在续志篇目的创新上,我们还作了以下两点尝试,现一并就教于方家。一是“大事记”。有方家撰文提出,续志“可不设大事记”⑧。笔者以为,“大事记”与志书他篇系经、纬之别,是“纵陈”与“横载”的关系,各在其位,各显其功,相得益彰。续志还是设置“大事记”为宜。目前要探讨的问题是,如何解决“大事不大”和诸事按时记述鱼贯而入、脉络不清的问题。前者只需明确收入标准,提高层次即可。后者对续志尤为突出。短短几年或十几年的时间内,各类大事流水纷呈,看不出事物发展变化的连贯性。因此,笔者提出,将“大事记”改称“要事综览”,下横分门类纵记,如“体制改革”、“工业交通”、“农业水利”、“财贸金融”、“科教文卫”、“重要会议”、“友好交往”、“参观视察”、“城乡建设”、“灾害事故”等。如是,则各类事物的发展轨迹一目了然。二是“考辨”。在《扬州市志》的编纂过程中,鉴于资料缺乏等故,对一些重大的历史事实未有理清,不得已采用了“模糊”记述法或多说并存法。例如,“大事记”清顺治二年(1645)四月二十五日至五月五日条记道:“清兵在扬州城内大肆屠杀,城内沦为一片废墟,约死数十万人(一说80万人),史称‘扬州十日’”。⑨死亡80万人源于王秀楚所著《扬州十日》。对死亡人数,不少学者提出异议,并有一满族学者在《满族研究》上发表专文,从当时清兵总数及南下兵力和当时扬州地域、人口及粮食产量等方面考辨,死亡80万人不确。对此,笔者建议邀请本市及省内乃至全国的部分史学家对此事进行考辨,续志中综述考辨情况,摘刊史学家的主要论点及依据,以利后人续考。
2、“分类”与“分工”的关系
《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中指出:“地方志的篇目设置,应合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实际”。《扬州市志》基本遵循了这一原则,但有少数篇章设置不尽如人意。例如,在食品工业篇中已记载了全市的粮油加工业,在粮油、商业篇中又分别记述了粮油食品加工、食品加工业;又如,在交通运输篇中记述了交通工业,而机械工业中没有记述交通工业所记的船舶修造工业和汽车工业。这样设置的原因,是出于当时各主管局的权属范围(或称“社会分工”),显示了较明显的“部门志”痕迹,造成了重复记述和有关门类的缺项。续志编纂中,需严格科学分类,消除交叉重复的现象。此外,对某一事物归属几个部门的,续志将采取集中记述的方法。例如,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农村社会养老金保险”,劳动人事部门的“职工社会保险”等,同属社会保障问题,故在续志的社会生活篇中设“社会保障”一章,资料由各有关部门提供,编者总纂后集中记述。
3、“复载”与“续记”的关系
续志是一定断限内的断代志,不同于统合古今的新修或重修,不应重复记载前志所记的内容。然而,事物发展是有连续性的。如果续志只记断限内之事,不涉及事物源委,则不能独立成书,所记事物将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笔者认为,续志可采用以下办法对前志有关内容予以“复载”:一,在志首“总述”中简述自然地理(地质地貌、气候特征、自然资源等)、建置区划等变化不大的事物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脉络;二,在篇首的“概述”中追溯历史,扼要记述事物发展的过程及至前志下限时的状况;三,对具有地方特点的人和事,可在续记前总述全貌。例如,扬州人才辈出,前志收入489人,续志将这489位分类列名于续述之前;又如,扬州园林驰名中外,续志可按前志所记各种类型的园林列表于前,续记其发展变化及保护情况。
续修工程如何组织实施,目前有方家提出,不一定要走前志“众手成志”之路。我认为,“党委领导、政府主持、专家参与、众手成志”的修志格局,开创了编修社会主义新方志的新体制、新局面。在“众手成志”的过程中,培养了许多既精专业知识、又懂修志业务的“专家”。这些“专家"当是续修的骨干力量,如果光靠为数不多的专职方志工作者是很难完成续修工程的。究竟如何组织实施,笔者以为,志书形式决定组织实施方式。前志基本按部门设篇、设章,修志组织亦按部门组建;续志按事物分类设置,既有几个部门为一篇的,又有一个部门一篇的。鉴于此,在组织实施上,不搞“一刀切”,联合成篇的,如工业系统,则由市经委牵头,成立续修班子,各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参与其事,统一要求,分头收集资料,分工编写初稿,集中总纂;凡单独成篇的,如政府、政党、人大、政协等,可仍沿前志实施方法,由各个部门单独成立续修班子或指定修志主笔,独立完成初稿。但不管采用哪种组织形式,都要按续修的总纂意图,通过各口的编委和分工的市志副主编贯彻到各系统、各部门,以避免走弯路,影响修志的进度和质量。
注释:
①⑤黎锦熙《方志今议》。
②林衍经《新方志续修问题初论》。
③瞿宣颖《志例丛话》。
④章学诚《方志辨体》。
⑥《李大钊全集·研究历史的任务》。
⑦本文曾载于《中国地方志论集》,《江苏当代方志论文选》。
⑧孔令士《关于续修县(市)志的体裁与专志的设置问题》,《中国地方志》1997年第二期。
⑨《扬州市志》第47页。
(责任编辑 缪小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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