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迎春:省级人物志收录原则及标准探析
历代志书中对人物的记述非常重视,尤其是明清时期的志书,人物部分占到全志篇幅的四分之一以上甚至一半之多,人物志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想要编修出一部高质量的人物志却并非易事,“修志所难者,人物耳”[1]。在社会主义新方志编修中,人物志撰写难度也是比较大的,因为人物选定比较难,内容撰写也不易。人物入志历来只有一条准则,即所谓“生不立传”,但何人入选与编撰者的认知、志书规模等均有关系,从来没有过通用的标准。因而,人物志一直以来都是志书编纂的难点,而人物志中哪些人物该收,哪些人物不该收,又是最难处理的,这就涉及人物志的收录原则和收录标准问题,解决好这两个问题,人物志的编纂工作才能顺利开展。
《浙江通志·人物传》(李迎春 提供)
一、省级人物志收录现状
关于志书人物传撰写的指导原则,相关文件已作出了明确规定。1985年4月19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立传人物以原籍(出生地)为主。非本地出生,但长期定居本地作出重要业绩者,也可在本地立传,包括外籍、外籍华裔和华侨为本地作出重要贡献者。在世人物不立传,凡在世人物确有可记述的事迹,应在有关篇章节目之中予以记录。”1997年5月8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在印发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二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三条强调:“人物志要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在世人物的突出事迹以事系人入志。” 2008年9月16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印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生不立传。在人物传、人物简介、人物表以外记述人物,以事系人、人随事出。记述人物准确、客观、公允。”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志人物志立传原则有:生不立传、以本籍人物为主、以正面人物为主、实事求是、客观公允等。这些原则贯穿于全国首轮、二轮修志中,各省市人物志的编修也基本遵循了以上原则,笔者通过查阅部分已出版的省级首轮人物志以及在相关官方网站上找到的部分二轮省级人物志收录方案,即《北京志·人物志》《河北省志·人物志》《吉林省志(1986~2000)·人物志》《浙江通志·人物传》《山东省志·人物志》《广东省志·人物志》《广西通志·人物志》《四川省志·人物志(上下册)》8部人物志的收录原则及标准,发现省级人物志在编纂过程中设置的收录原则和标准都较为相似,但又有区别。从收录原则上来说,相似点主要在于都确定不为生人立传,明确了非本籍人物、反面人物及传说人物的收录与否;区别在于有些人物志说明了生人不入表、不入录,有些则未做规定;从收录标准来说,相似点在于都规定了收录本行政区域有重要影响的人物,而区别在于收录标准上有详有略、“有高有低”,简略的只说明收录本行政区域的对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人物,详细规定了近现代人物收录的范围,如党政军领导、两院院士、革命烈士、教科文卫、书法绘画、能工巧匠等几类人物的收录标准,而这些标准中,有的还规定了相应的收录级别和规格。
二、省级人物志收录原则
从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的人物传编纂原则以及新修的首轮、二轮省级人物志收录原则和标准来看,省级人物志的收录原则可以归纳为四点:人民至上;生不立传;以本籍人物为主,兼收客籍;正面人物为主,兼收反面人物。
(一)人民至上
新志人物志首先要解决的是为谁立传的问题,收录主体的不同,使得新旧人物志有了很大不同。旧人物志通过为名宦、显贵、廉吏、忠孝节烈等立传,宣扬封建道德伦理思想,维护封建统治。新人物志立传对象的主体是人民大众,记述的是为人类社会、对国家、对民族做出贡献的人。新方志人物传立传人物不受地位、职业、职级的限制,以其对社会的贡献大小来决定取舍,这也是新方志与旧方志的区别所在。新方志的人物志编纂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选择入志人物时,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人物的活动是否推动了历史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现代化建设,是否对国家、民族、社会有过重大贡献,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确保人物志的编撰有益于存史、教化、资政,有益于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编人物志均以收录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的各族、各界、各阶层中的各种杰出人物为主,这一原则在所有新修省级人物志中都得以贯彻执行。
以上8部省级人物志都注意把握政府修志的特殊性,坚持实事求是地写人物,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认识和记述人物在历史上的作用,以人物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为主,重点收录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的人物。
(二)生不立传
志属信史,立传人物的事迹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生人活动踪迹未完,发展趋势难定,其一生的立身行事不好把握和记述。生不立传作为地方志编纂的传统原则一直为志界所遵从。清代方志学家章学诚在《修志十议·议传例》中说:“史传之作,例取盖棺论定,不为生人立传。”[2]这一原则在新方志人物志,尤其是首轮人物志编撰中贯彻得较好,上述8部省级人物志都遵循生不立传原则,立传人物都是已故人物。从各部人物志的整体情况来看,具体操作也存在差异,有的省级人物志虽不为生人立传,但会通过人物简介或人物表的形式,将生人入志。
生人是否立传曾经是一个争论十分热烈的问题。自20世纪90年代,部分志书在编完人物传后,会再编一个含在世人物的人物简介,变相为生人立传,理由是生前立传的资料更易收集,史料更准确。还有的推崇者认为在二轮修志时多为续志,收录年限只有20年,能收录的去世人物不多,所以要放宽人物收录标准,将生人事迹做成简介收入志中。笔者认为生不立传的原则要坚持,人物简介和人物传从本质上来说并没有区别,大体上只是字数多寡的不同,无法成为为生人立传的理由。当然,坚持生不立传不等于生人不能入志。对于那些有重大影响、有突出贡献的在世人物,如政界人物、科技人才、英模、文化名人、经济能人、能工巧匠等等,志书可以采取以事系人的方式,把他们的主要事迹放入各项事业发展之中记述,在省级志书各大部类的相关章节中充分体现,同样也能很好地起到保存资料的作用。此外,也可以采取列表方式,如英烈表、院士表等,将一些有一定影响的人物的基本情况记载下来,保存资料,以备后续修志所用。
(三)本籍人物为主,兼收客籍人物
地方性是方志的基本属性,人物志收录以本籍人物为主,同时兼收对本地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有重要影响的客籍人物。这一原则在新方志编修中基本都得以贯彻,笔者统计的8部省级人物志中也均有明确表述,异议不大。方志界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也只体现在对本籍的籍贯如何确定以及对客籍人物的把握上,如人物籍贯如何确定,是以祖居为准还是以出生地为准?是上溯三代还是五代?长期居住本地的标准是什么,20年还是30年?具体到每位人物时,往往难以一一对应。
对于本籍和客籍人物的界定,笔者认为应通过人物的籍贯、居住时间、工作地点等几个方面来确定,如《浙江通志·人物传》对浙江籍及非浙江籍人物确定如下:浙江籍人物包括出生、居住、工作在浙江的重要人物;出生在浙江,居住和工作在省外或国外,并担任重要领导职务,或在社会上有重要影响、在所从事领域取得重要成就的人物;出生、居住和工作均在省外或国外,但祖籍在浙江的重要人物,酌情收录;与浙江省关系密切的非浙江籍人物(包括曾经在浙江省居住、工作的外省籍重要人物);曾经在浙江省居住、工作以及游历的外国籍重要人物。在具体操作中,客籍人物的收录标准会比本籍人物更严更高一些,如政界人物的收录标准为本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职过副省级以上的领导,客籍人物则为同时期任职过正省级以上的领导。根据此条原则进行收录的各省级人物志,一般主要记载长期居住本地的本籍人物、长期居住在外地的本籍人物以及长期居住在本地的外地人物等几类。
(四)正面人物为主,兼收反面人物
正面人物是对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具有推动作用的人物,人物志应该以收录正面人物为主,这一点毋庸置疑,各省级人物志也都是照此执行的。但“反面人物”是否入传的争议一直存在,有的修志者担心把历史上那些反动官吏、政客、军阀、恶霸以及当代社会影响较大的犯罪分子立传入志,会给公众以误导。魏桥在《浙江古今人物略论》中对此有专门论述:“浙江素有地灵人杰之称。人杰堪称人物的主流。但是在复杂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在尖锐的斗争中,英雄从来都是与奸雄相对立而存在的。将反面人物一笔勾销不入志、不入史,是不妥当的。”[3]可见,适当记述对一地发展起到过阻碍作用的反面人物,把那些祸国殃民、逆历史潮流而动的人物及其卑劣行径记录下来,从反面教育人民,同样也能起到警示后人、引以为戒的教育作用。《北京志·人物志》的收录原则就特别标出为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有重要影响的人物(包括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
三、省级人物志收录标准
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人物志收录标准,说起来容易,但具体操作起来却很难。因为各个时期、各个行业、各个地域的划分标准和重点并不相同。仓修良提出:“凡是写入列传者要以其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有否贡献为标准。”[4]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写的《当代志书编纂教程》中关于人物传的撰写节中,对人物传撰写提出了“因地制定入传标准”的要求,并综合各地经验,将近现代人物立传标准单独列出,归纳为15项,内容涵盖社会各领域的重要人物、代表人物、典型人物,乃至反面人物,作为修志参考。
从上述8部省级人物志收录标准来看,有的省级人物志如《北京志·人物志》对当代政治人物特别做了说明,对革命烈士的收录也进行了说明,有的省级人物志则对妇女、少数民族人物进行特别说明,其中《吉林省志(1986~2000)·人物志》的收录标准最为详细,从16个方面对所要收录的人物进行了归类。仔细观察这些立传标准不难发现,各地在制作省级人物志入志标准时,将近代人物(1840—1949年)、现代人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人物)的收录标准单独列出的情况较多,有的还特别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而对于古代人物(1840年之前的人物)收录标准则一般一笔带过,只在总体要求里规定。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是因为有的省级志书已经是二轮修志,是续修,所录人物的范围一般只有20年左右,所以收录标准基本就是按照当代人物标准执行的;另一方面,还是因为现当代人物数量大、范围广、类型多,如果不确定更详细的标准,入志标准就很不容易统一,尺度就会出现问题。以笔者参与编纂的《浙江通志·人物传》为例,该卷由主编承担全志的总体设计、组织管理和后半部分(近代和现代人物)重新收集资料、统稿和修改任务,副主编则主要负责前半部分(古代人物)的统稿和修改任务,这一分工使得该卷收集、整理、修改、统稿工作更具针对性。《河北省志·人物志》在编写后记中也提道:1993年3月,总编室将古近代部分委托给河北师范学院(现河北师范大学)历史系学者撰稿;1994年4月,把现代部分委托给省社会科学院专家撰稿。在收录标准上,古代人物标准和近现代人物标准应分别加以规定。
总之,省级人物志的收录原则及标准向来难度大且争议颇多,一部人物志要收什么人物,为什么要收,怎么收,收多少等等这些问题,需要编纂者花费非常大的心力去考量、斟酌、研究。一方面考验的是编纂者对历史的认知,另一方面考验的则是编纂者对历史人物的了解程度及对志书整体的把控能力。
*此文为浙江文化研究工程(2024)重点课题“浙江新方志事业发展研究”(24WH23-5Z)、浙江省方志文化研究与传承协同创新中心自设课题(2024FZZSKT1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迎春,浙江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省志工作处副处长。)
栏目编辑:计欣然
参考文献
[1]王晓岩.分类选注历代名人论方志[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6.
[2]章学诚,仓修良.文史通义新编新注[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5.
[3]魏桥.浙江古今人物略论[M]//两轮修志说.北京:方志出版社,2005.
[4]仓修良.方志学通论[M].北京:方志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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