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志学会


江苏省地方志学会章程

(2019年7月16日,江苏省地方志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地方志学会,以下简称 “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地方志、年鉴等地方文献以及地情文化交流、开发利用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广泛团结地方志工作者,以江苏方志、年鉴的编纂实践和理论研究为重点,为江苏地方志事业发展提供理论基础,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研究成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会挂靠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本会接受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南京市建邺路1682号楼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和推进江苏方志、年鉴等地方文献的研究、编纂、整理、出版工作;

(二)开展江苏省地情文化学术研究、信息交流和开发利用;

(三)协调和加强地方志团体之间的联系,支持有关江苏省地情的资料汇集和出版工作;

(四)为政府各级部门、研究江苏发展的海内外爱国人士及社会各界提供有关江苏地情资料服务、咨询服务;

(五)依靠研究江苏地方志有成就的专家、学者,为地方志工作机构、方志工作者提供服务;

(六)接受党和政府委托的有关研究任务。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一)本会接纳设区市、县(市、区)地方志学(协)会,省志各专业志编辑室,设区市、县(市、区)修志机构以及单位、部门修志机构和相关学科的工作机构、研究机构、出版机构为团体会员;

(二)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专、兼职修志工作者、研究人员以及有志于方志事业的各界人士,经申请可以接收为本会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支持和积极参与地方志工作,有一定的地方志工作经历和地方志研究成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论文可在《江苏地方志》刊物上优先发表;

(四)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民主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数量最少不低于50名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地方志书、年鉴、江苏地情等方面有一定学术造诣和成果的专家、学者和地方志管理方面专业人员;

(二)热心本学会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能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聘请顾问;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同意,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召集和主持本会会议,处理日常重要工作,提名增补或免去副会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认;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江苏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地方志工作机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支出: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严格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江苏省民政厅。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江苏省民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况需要终止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省地方志办公室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审查。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江苏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江苏省民政厅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716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