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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盐商报效与淮盐疲敝关系初探

—以淮北盐法改革前为参考时空

2024-03-14    胡可明

淮盐向为国家的重要税源。淮盐税收由产盐人所交的灶(场)税、盐商买取“盐窝”(即食盐专卖权)时一次性所交的“窝费”、贩销淮盐时所交的商税和其它杂项费用等构成。但自清顺治朝起,盐商又兴用白银向朝廷、官府报效以示感恩。有意味的是,淮盐商人(下称“淮商”)的这种报效伴随着康乾盛世而勃兴,却又随着淮盐疲敝渐至偃息。本文试图探讨清代淮商的报效与淮盐走向疲敝存在的某种关联。

一、报效的肇启、发展及异化

清代从顺治朝起,出现了一个其他朝代未曾明显有过的“权利”交换现象,一方是皇家,一方是盐商,即盐商向皇家贡奉盐税外的银两,称为报效,换取及巩固所得的食盐贩销权。有史料载,顺治二年(1645)淮商汪文德拿出家财30万两银献于清豫亲王多铎,以换取其“下令勿杀百姓”。此可作为淮商报效首举,而此举是为祈求清军对百姓“刀下留人”,且捐献人汪文德不接受豫亲王授官之约,实乃真正的天下善举。

延至康熙朝及其后,淮商向清廷报效渐成一种风气,其名目主要有5种,即军需报效、水利报效、备公报效、赈济报效、杂项报效。康熙十年(1671)六月,因淮扬水灾,淮商报效白银22670两;康熙十三、十四年间,淮商30多人捐资助清军平定三藩之乱;康熙十七年,淮商陈光祖再次报效平三藩军饷13.5万两银;康熙十八年七月,因扬州旱灾,淮商报效白银3.3万两;康熙末年,淮商又捐瓜州水利工程白银24万两。乾隆朝淮商报效了33次,共2876.55万两银,占全国盐商当朝报效总额3866万两的74.4%。嘉庆时期淮商报效了10次,其报效银两也占当朝全部报效总额2663万两的大头。据《中国盐业史》统计,清代全国盐商报效白银总额达8100余万两之巨,其中以淮商报效最多,每次报效100万两银以上者27次,200万两银以上者11次,加上数次相对小数目报效,总计达5400万两银,占全国盐商报效总额的66.7%,也印证了淮商资本最为雄厚。765

清代淮商的报效主要集中在康雍乾嘉四朝。康熙帝和乾隆帝祖孙二人各6次南巡,淮商都有较大数额的报效。除现银报效外,还有难以用数字统计的实物奉献。为接驾、侍奉皇帝南巡,淮商修葺高旻、天宁、金山、焦山等行宫,筑桥铺路,兴修园亭,排演大戏,置办贡物,进奉御宴,兴建接驾彩亭、牌坊、天棚,出钱雇佣百姓沿途跪迎拜送等,费用不可赀计。

淮商除了直接向皇室、国库报效银两及承办康乾二帝南巡费用,还包下了各盐政衙门的公费。雍正朝曾有盐政衙门接受淮商“埋单”,一年竟达4.2万余两之多。淮商出资于盐官个人每年“应得余银”“规礼”亦不在少数,康熙朝曹寅、李煦二位巡盐御史每年都有五六十万两羡银收入。康熙时期的《全唐诗》编纂刊刻,乾隆时期的《四库全书》修编印刷和北京故宫博物院镇院之宝“大禹治水”玉雕雕琢等,淮商都有报效。乾隆五十九年(1794),乾隆曾对两淮盐政索费于商、奢侈消费的现象怒斥道:“该盐政一切用度皆取给于商人,以一年计算,竟有四万三千余两之多,……(皇宫)每年膳房所用,通计仅止三万余两,以膳玉食万方,其进奉之数不过如是!”

淮商的许多报效,就其正面性看也有其积极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资助了官府财政支出项目。特别是军需报效、水利报效、赈济报效,护国、惠民作用还是客观存在的,有益于政权稳固、社会安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某种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经济负担。但因报效缺乏法制基础,淮商的报效行为从康熙朝时就出现了异化的征象。

多数情况下,淮商的报效是一次性现银交付,康雍两朝、乾隆三年(1738)至十二年(1747)中的6次大额度的报效,均是如此。766但实际上在康熙朝就已经有了先承担报效数额,再以一时盐款未回笼为由向官府借支官银返报于官府,承诺分年补缴本息的先例。康熙四十二年(1703),朝廷借出帑银100万两,纾解淮商报效后盐本之困。康熙五十五年(1716),康熙帝南巡必经之地的瓜洲花园息浪庵被海潮冲刷,淮商以5年还清本息为条件,分两次从淮盐业务主管机关盐运司金库借出24万两作为报效银上缴户部,由其安排维修。官帑利息比市面商贷月息较低,一般盐商均想获得之,故有康熙四十四年(1705)第五次南巡至天津时,当地盐商跪求皇帝仿照淮商借帑银百万两业盐之法,开恩借支国帑以济盐本之不足。而康熙帝予以否决:“去年(天津)众商已借过几十万了,两淮盐课多,且商人殷实体面,也止借一百万。你长芦(天津境盐场)盐课(税)少,且商人零星,借这几十万,俟完过再借吧。”

乾隆朝也有几大笔报效如此操作,借帑报效成为常态。乾隆五十年(1785),淮盐总商江春等恭贺乾隆帝登基50年,向皇帝报效100万两银。乾隆帝令将其中40万两由江春等淮商“借帑”回去业盐,付息于皇家。乾隆五十三年(1788)的军需报效分6年缴清,同年赈济报效分5年缴清,五十七年的军需报效分5年缴清,六十年军需报效分9年缴清,均属盐商先将银子报效上去再以皇帑名目借支下来,后再还本付息。

如此频繁借支官银充为报效,淮商积欠清政府盐税银数额十分巨大。道光十五年(1835),两江总督陶澍上奏说:“臣查帑本一款,自乾隆年间至道光六年,历次在京各衙门及外发息本共七百八十余万两,每年应完息银七十八万两。此项本银,早罄于前人,而代偿利息于此日,系属无本之息,实无着落,不得已摊于通纲带完,俾无着仍归于有着。然课额究已增重,运销之滞,亦未必不因乎此。”这种由报效演变出来的“借帑”是畸形的极不合理的借贷活动,对淮商是一个沉重的打击,淮商的盐本必定要枯竭,这是他们的不祥之兆。

二、官与商的“微笑”角力

清廷出于皇家自身利益考虑,授淮商以食盐垄断经营权;淮商亦从自身利益出发,除依规缴纳盐税,又从经营利润中拿出不小一块,向朝廷官府报效,以进一步巩固这种垄断经营权。淮商在盐的运销上,与官府都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这种分割淮盐税收的目标取向明显存在此长彼消、此消彼长的逻辑关系,无法实现双赢,亦即在淮盐税利分配上的分歧与矛盾永远无法消弥。淮商消耗已有利得付本逐利,与官方潜在地进行着权利转换的博弈,是一种竞技式的角力,只是这种角力是“微笑”进行的。

(一)政治上赐以职衔,淮商近乎“红顶商人”

对盐商的报效捐输,清政府在政治上奖给职衔,提高其社会地位。在收购产盐人盐产时,淮商利用所获得的议叙头衔及拥有的经济优势压低盐价,使“灶户(产盐人)交盐而不得值”,微利或近乎亏本,淮商则获得贩销过程中的首笔红利。报效多的淮商获得的议叙头衔越高,在商人中的位置也越突出。有了最高议叙头衔的淮商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被推举为总商。总商权力很大,代官府“纳课杜私”,向官府“承办报效”,向官府“参弹疲商”,向众商“摊派杂费”,甚至可以将自己的贩盐经费及生活消费分摊于众商,还有机会参与制定盐务政策。康熙年间即有对报效数额较大的淮商“从优议叙”先例。康熙十三、十四年间,淮商30多人捐资助清军平定三藩之乱后,被“优叙者三十余人,(程)之英特赐五品(官)服”。乾隆时优叙淮商更甚。乾隆二十二年(1757)二月初二谕称:“盐商承办差务,踊跃急公,宜沸特恩以示奖励。其未至三品者,俱各加顶戴一级。”淮盐总商江春获授按察使等三个头衔,其因在乾隆三十八年(1773)小金川战争时捐银400万两,被乾隆皇帝诰授为光禄大夫,正一品,赏赐孔雀翎顶戴,至高荣耀是“以布衣上交天子”,多次受赏进入皇宫参加皇家庆典活动。

(二)经济上给予优恤,令盐商利润极大化

为鼓励盐商报效,朝廷允其加斤、加价、缓征、豁免,为淮商赚取更多贩盐红利大开方便之门。形式之一是买盐加斤。雍正二年(1724),允准淮商在买取淮盐时每引(引为计量单位,每引重400斤)加盐50斤,同时降低买价。乾隆二年(1737),允准淮商贩运春季淮盐每引加20斤(春盐卤多质轻),贩运秋季淮盐每引加10斤(秋盐卤少质重);十三年又以盐包之重每引加10斤;十五年起至二十七年又曾5次“加赏”淮商盐斤,每次或10斤或20斤。嘉庆十年(1805)每引加10斤。道光七年(1827)复加10斤,并加给春盐卤耗16斤。这种由皇帝赏加的盐斤不纳税,获利全额归淮商。道光时期的两江总督兼理两淮盐政陶澍在《筹议加斤减价兼疏积引折子》中说淮商支领淮盐时,“每引于定额之外,……恩免课盐二十斤。尚有包内(私自)所带之盐,不下百数十斤,通计每引几至五百斤有零”。

形式之二是售盐加价。清初,淮盐销区地方官员与淮商及盐政衙门在淮盐售价上意见相左,经常发生冲突。地方官员恐盐价过高民怨沸腾滋事生非,所辖不靖,为“保一方平安”坚持限价。盐商为多赚盐利、盐务官员为多征盐税均反对限价。康熙朝以限价将致“商本亏折”“禁价一事于国课(盐税)大有害也”,雍正朝以“商人成本倍增”为由,均支持涨价。雍正帝因淮盐涨价少售还要追究地方官员“混行渎奏”的责任。乾隆帝对湘鄂等省因淮盐欲涨价引起民众抢购而旨令治罪于民。如此,淮盐售价只会涨而不会降。仅以淮盐销区湘鄂二省为例,康熙三十年(1691),每斤淮盐价0.119钱白银,康熙四十四年则涨到0.155钱。雍正十年(1732)则涨到0.178钱。乾隆二十八年(1763),每斤0.275钱,五十三年则涨到0.344钱。嘉庆六年(1801),每斤淮盐0.368钱,至十四年仍只涨不降,这年的“河工加价”(淮商捐钱疏浚河道以利漕运盐运,允其卖盐加价),官、商分得加价银共400余万两,超过当时盐税总收入的三分之一;其后因朝廷“用项迭增,入不敷出”而又有不止一次地“因公加价”。嘉庆二十四年(1819),淮盐每斤售价涨到0.374钱。道光六年(1826),又因军需河工,加增0.15钱。175

形式之三是盐税缓征。淮商比较期盼得到盐税银分年缴纳的“恩准”,这对贩运量大、盐本准备不足或盐款未回笼的盐商,有了一个资金运作上的缓冲期,不至于因资金困顿而收缩生意或歇业。而那些投机商则通过贿赂盐官上奏虚情以将应缴盐税一拖再拖,企求豁免机会。仅乾隆四十五年(1780),就缓征淮商盐税银27万两。

形式之四是盐税豁免。这是最让淮商欣喜若狂的“皇恩”。乾隆四十七年和四十九年,清政府免除了淮商所欠盐税360余万两。

淮商报效后获得了买盐时加斤抵耗、售盐时自行加价、盐税缓征甚或豁免等特许,业盐利润实现了最大化。特别是加上恩赐恩赏的议叙头衔、御书墨宝、御赐楹联等,获得了更高的社会地位。

(三)朝廷通过报效进一步收割盐利

有研究认为,淮商的业盐利润率大致在40%—50%之间。淮商报效占其整个业盐利润的比例不算太大。就淮商的报效动机来看,应该说不乏主动报效、急公好义者,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所谓的“报效”,却是统治者为了解决财政的困难,明示暗派、勒索商人钱财的一种惯用手段。乾隆帝南巡时,两淮等地盐商承办差务,供亿浩繁,以博乾隆帝的欢心。嘉庆年间,淮商为支持清政府镇压川楚白莲教起义,从嘉庆四年(1799)到八年,连续六次捐输,共达白银五百五十万两。淮商向朝廷大量报效,加之自身奢侈腐化,挥霍无度,资金逐步销蚀,经营逐步困顿。

三、纲法的畸变、发酵及淮鹾疲敝

“清之盐法,大率因明制而损益之。”明代纲盐法在清朝得以承袭,维持了清代淮商的专商地位,清代淮商的报效是对维持自身专商地位的投资,所以在乾隆中期以前,淮商输出报效银两,官府接受淮商报效,两两得利。清朝在官督商销的纲盐法下,淮商队伍有了一些新的情况,也面临一些困窘。一是始于顺治兴于康乾的总商设置且一直延续至道光朝,总商替官府代行一些盐法行规性事务,有半商半官身份。二是在淮盐销区设有“匣商”“总巡商人”,名为配合官府督查销盐,实为代表淮盐运商沟通与当地官方的关系,转交淮商对“各官养廉及各项生息”,这类银子其实就是报效。三是康熙朝时淮商即有输纳、过桥、过所、开江、关津、口岸“六大苦”,陈述的是在淮盐纳税、付价后及其运输过程中,淮商要被各个官设关卡敲诈勒索好多银两,反映出清代吏治不严、法纪不肃、官僚腐败是结构性的,给淮商带来的不仅是报效输出银两,还增添了贩运过程中的诸多不便。

报效本是淮商向皇帝有偿表“忠心”所创造出来的方式,是清朝独有的。其发展到借帑行盐、借帑报效,特别是衍生出一种淮商先报效再自借自钱而付息,则是更奇怪的现象。淮商为转嫁其报效增加的盐本负担,迫使百姓私买价格便宜的“私盐”,终又致私盐泛滥充市,正盐销售不畅,降低了官府的盐税收入。在此背景下,淮商的报效特别是异化了的报效带来的强大反噬作用被激活并放大,使淮鹾趋于疲敝。鹾敝使官失税源,商失利润与资本,民生陷于困顿不堪。

嘉庆八年(1803)起,淮盐即始滞销。嘉庆二十四年,淮北盐区少销盐达89769引,占应销引数近三分之一。道光三年(1823),少销数多到91541引。道光九年,淮北少销盐97645引,淮南则高达501812引。至道光十年,淮北淮南共积欠盐税银6300万两。淮商因帑息重负,加上盐销不畅,且销区广阔路远,盐款回笼极耗时日,此时盐本严重不足,周转不灵。

道光十年(1830)七月,江苏巡抚、署理两江总督陶澍在调查盐务后言:“惟是两淮鹾务敝坏已极,弊端不一,实不止私贩一节,……”道光十年八月,陶澍实授两江总督兼署江苏巡抚后,立即进行更大量的调查,两月内得出更深刻的结论:“查淮商向有数百家,近因消乏,仅存数十家,且多借资营运,不皆自己资本。更有以商为名,网取无本之利,并不行盐者(淮盐总商及出卖纲商权利的淮商),以致利衰引滞。”其中淮北“能运秋单(运销秋盐)者仅止三数家”“而各场灶产盐积如山,无商收买,穷灶乏资糊口。”淮南淮北商力疲乏已至极限。而从乾嘉两朝延续下来愈演愈烈的加斤而夹带、缓征而愈欠等,同样是淮鹾疲敝的要因。“夫淮盐之敝,数十余年矣!商疲课绌,百弊丛生。奏销不前,则谬以报效以缓正课”“至于报效一款,原系因公抒诚得沾议叙,自应各出己资,乃亦先由运库垫解,分年带缴,积欠累累,是库存正款徒为商人骗取议叙之用,而商捐之名,适足为消耗之目而已。”这是对乾隆中后期淮商由报效衍生的借帑行盐而致渐多倒闭、淮鹾疲惫不堪后果的揭示。

民国盐政史家曾仰丰指出,清代淮商报效与淮盐疲敝的内在关联是:国家因盐商勇于报效,于奖给职衔外,初则准其“加价”,继则准其“加耗”,然加价徒以病民,加耗徒紊盐法。其时商本偶缺,内府亦尝发帑金数百万,给商领借,俾资周转,谓之帑本,商交息银,谓之帑利,课项(盐税)带征,款项愈繁,积欠愈多。而其致病之原实“报效”二字为阶之厉,诚笃论也。这是现代人在透视了清代淮鹾史实后,对道光朝淮鹾严重疲敝、几近崩盘的缘由给出的最精确分析。

(作者简介:胡可明,连云港市金桥盐化集团退休职工,连云港市淮盐文化研究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