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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陈年文稿所珍藏的峥嵘岁月

2018-03-20    

地摊发现珍贵文物

不久前我途经扬州徐凝门桥,发现地摊上有一册苏皖边区第一行政区专员公署财经委财务科公文稿簿,这是原原本本记载当年解放区财务支出的宝贵资料。

该稿簿长19厘米,宽13厘米,共47页。因年代久远,稿簿所用的糙纸已泛黄、发脆,尤其是用棉线装订的簿脊,脆得触手即成碎片。然而,它却是珍贵的革命文物,见证着一段烽火连天的峥嵘岁月,为我们了解和研究解放战争期间的解放区财务制度、财政支出、军事斗争、金融工作、军民关系等历史提供了第一手鲜活的史料。

苏皖边区的设置是战争年代的产物。早在抗战初期的1938年,新四军挺进苏中。1940年,组建新四军苏北指挥部。1941年,中共华中局决定划建苏中战略区(小省制),组建苏中行政公署,划定黄海以西,长江以北,运河以东,宝应、东台一线以南为苏中区范围。从西向东,依次为第一、二、三、四行政区。解放战争初期的1945年11月,撤销苏中行政公署,组建苏皖边区政府,辖52个县,共划分8个行政区、一个直属市。其中一专署辖靖江、泰兴、泰县、如皋、海安、东台、台北、泰州、如东、南通、东南(启东、海门合建)等县。

这本苏皖边区第一行政区专员公署财经委财务科发文稿簿,记载了从1948年10月4日至11月16日计一个半月期间的财务支出情况。其时,专署专员黄云祥,副专员蔡美江。财经处处长刘和赓,后由陈诚中接任。事实上,1947年9月中旬,苏皖边区政府即撤销,成立华中行政办事处,辖区不变。而文稿簿上仍为“苏皖边区第一行政区专员公署”字样,财务审批“一支笔”

1948年上半年,苏中解放区财务制度给予各县经费开支机动权,各县县长在经费核定范围内可依据具体情况自主报销,由专署指令核销。但从1948年下半年起,各县财权全部上收,成为财务“一支笔”,以致开支皆送华中行政办事处审核批准,一切支出都要凭华中处的支付命令。在战争年代,情况千变万化,交通、通讯又不方便,而有时支付又十分急迫,几十个县的支出悉由华中统一审批,时日既久,效率又低,很难行得通。于是其后又变通为由行政专署专员“一支笔”发布支付命令,而且需由正、副专员同时签发方能生效。

在60多年后的今天,通过这本稿簿看到:当年在敌我拉锯战中时不时有各种损失,解放区各县县长不但对粮食、粮券、资金、税票损失这样的“大事”需呈文请示报销,连机关刻枚公章,也要先请示,由专署核实发出“指令”后方得以报销。后勤部门修秤,该是“芝麻绿豆小事”吧,但照样需呈文申请,专员在“220号指令”中还千叮咛万嘱咐:“对已修之秤,应令各乡妥为保管,以免季季征粮季季修秤,形成浪费。”

1948年9月19日,我军运粮船在海安遭敌伏击,牺牲官兵20人,需安葬棺木20具,计稻13910斤,大麦11681斤;损失民船6只,需赔稻9360斤。面对如此“巨大”开支,行署专员黄云祥、副专员蔡美江无权批报,于是于10月19日呈文华中办事处主任陈丕显、曹荻秋批报。至11月得到批复。批文同时明确,今后牺牲战士所需棺木“不得购买,木料从平毁(敌)碉堡和破庙中予以解决”。

经济斗争针锋相对

当年国统区与解放区之间激烈的经济斗争,在稿簿中有着充分的反应。其时,国统区对解放区实施“总体战”,其中经济战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诸如逮捕枪杀解放区征粮征税人员,到解放区抢粮抢草抢钱,伪造解放区货币,用滥发的“金圆券”到解放区购物,扰乱解放区市场秩序,可谓手段五花八门,无所不用其极。

如《187号指令》:“泰兴县长季解呈一件,为太塘区税员遇敌突围时损失粮证1500斤,大米证365斤,边币6500元,税票20张,请求报销。”两位专员将财务科所拟原稿中的“准予报销”改为“姑准报销”。一字之改,将行署领导对此次损失的不满跃然纸上。

《195号指令》:“泰县县长申云章9月6日呈2件,为误收假票30000元,请求报销。”此为敌人实施金融战,泰县中招。两位专员指令:“准予凭指令与假票一起附来报销。”

《199号指令》:“泰县县长申云章9月18日呈文:为大埨区收进假伪票188000元,□□乡粮管员拐款112800元,请求报销。”两位专员指令“姑准报销”的同时,要求“对拐款潜逃事件,该领导上应很好检查。”

叛徒拐款11.12万元,按当时价格可购粮食2000多斤。大埨区所收假币仅为冰山一角。后来统计,国民党政权伪造解放区华中银行风景耕牛图的1000元钞票,通过猪商流入解放区大小城镇。如皋金库误收假币250万元,银行、公司误收38万元,一分区金库收到如皋上缴假票166万元,靖江金库上缴假票64.7万元(见《扬州财经史》第二辑),给解放区造成巨大损失。

再如《200号指令》:“海安县长朱剑明10月8日呈一件:为边区税所所收匪币贬值损失264545元,误收假票127000元,误收新金损失978525元,请求报销。”

上述指令中“匪币”系指国民党政府发行的金圆券,其时国统区物价日日暴涨,金圆券天天贬值,持有者风险极大。解放区为了维护经济安全稳定,抗击国民党蒋介石的“金融战”,在区内大力开展“排蒋币”斗争。但此举又给往来国统区、解放区的商户经营带来不便,阻遏了商品流通。可见“排蒋币”是一柄“双刃剑”。所以,当时又不得不规定:“为鼓励商人做生意,不得没收商人带进来的蒋币,已带进来的蒋币需向银行兑换华中币。”(见《扬州财经史》第二辑。)解放区银行“吃进”蒋币即吃进了蒋币贬值的风险。《200号指令》反映出海安县征税收进的金圆券大幅贬值,收进假华中币、误收含金量很低的“新金”所造成的损失巨大。所以,该指令在对此损失“姑予报销”的同时,对防范和避免损失提出要求:“新旧金质及假票均应很好的鉴别,匪币应该拒收,戥子应该统一。”

烈士丧葬和善后

1948年,解放军在各战场摧枯拉朽,捷报频传,苏中解放区形势亦一片大好。但是,你死我活的敌我斗争依旧惨烈。解放区的军队、党政、税收、交通人员,乃至公营商业人员,都时不时面临被敌袭击而“光荣”的危险。革命同志牺牲后,丧事如何料理?善后如何处置?在这册公文稿簿中有着详细记录。

1948年9月初,在如皋杨花桥和米陈庄发生一次敌我恶战,区游击队牺牲多人。如皋县政府在办理丧事时,向群众借衣服给烈士穿戴入殓。随后该县县长张继中呈文,请求报销这一支出。专署《206号指令》批复:“查原报告未详细说明牺牲日期,在何种情况下埋葬,为何借了棉衣,又要借棉袍子、袜子?希即切实查明并估计价值,再行具报为妥。”可见,报销烈士丧事支出,要讲清支出原因、支出明细,丁是丁,卯是卯,容不得半点含糊。张继中遵令,作了调查核实后再具报告:“在杨花桥与米陈庄与下乡抢粮锯树顽匪战斗中牺牲战士,埋葬时向群众借棉衣、棉袍......,折合计粮壹仟零七十五斤偿还。”行署《237号指令》批复:“姑准在清资衣服中还给。凭指令报解清资账目为要。”“清资衣服”是什么,难以考证。总之,结果并非折粮偿衣,而是以衣偿衣。

地方武装泰兴团教导员林醒在战斗中牺牲,泰县县长申云章请求给林醒未成年的孩子发给口粮一份。行署《214号指令》批复:“为体恤该烈士家庭困难,使其妻钱清同志在工作中无家庭之累,自11月起,准发小孩粮一份。”林醒、钱清夫妻俩都是革命同志,在林醒未牺牲前,他们的孩子并不享受供给制供应,只是在林醒牺牲后,“为体恤该烈士家庭困难”,才“发给小孩口粮一份”。可见,当年志士仁人参加革命,不但以献青春、抛头颅、洒热血为代价,而且还付出了难以养育后代的代价。

如皋地方团战士高仁贵因枪支走火误伤而亡,下葬用棺木一口,折粮900斤,请求报销。行署发《227号指令》:“这种血的教训,必须在部队中进行教育,所请姑予核销。”岂料言者谆谆听者藐藐,这厢如皋误伤死人事件刚刚处理完毕,那厢海安县又出事了:“溱东区罗村小游击队玩弄武器,又亡队员一名,用去棺木一口,稻子七担七斗,请求报销。”行署悻悻然发《228号指令》批复:“该县已对罗村小游击队进行严格批评处分,并以血的教训在部队中进行教育,加强管理,所请准予报销。”

党政人员供给标准

《215号通令》:“令各县区政府、各直属机关:

兹规定党政部门十一月份各种物价及冬季日用品价格如下”(见下表):

若以为当年行署具有计划经济时代政府的职能,可以给各种商品定价,那就误解了。事实上,当年解放区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商品自由流通,价格随行就市。这一通令实际上是规定了党政人员的供给标准。考虑到各地食品价格贵贱有差别,所以各地伙食标准金额有差别,但实物量是一样的:普通人员、寄留荣军(因伤致残人员)、县区警卫武装人员,副食品每天都是供应青菜一斤,食油三钱。而分区警卫武装人员和荣校人员菜金标准则高于上述人员。通令特别规定:“轻病员菜金照普通人员加一倍,重病员加两倍计算。”至于津贴则大体一致,每人每月都是(旧币值)3800元,按当时物价只能购买3块肥皂。提供的日用品只有帽子、鞋子、袜子、肥皂、牙粉。可见,当年的供给制只能维持人们低水平的生存需求。

解放区社会众生相

菜价涨了,供给制度中原定菜金不敷支出了,怎么办?《198号指令》提出:“查两台地区(指东台、台北县———笔者注)青菜价格上涨,对前规定青菜价格已不适宜,故决定从10月16日起,两台地区青菜改为每斤边币80元,仰即遵照执行为要。”蔬菜无正价,早晚有变化,待指令到达之日执行高菜价时,说不定菜价又已回落。这也是战争年代财政支出必须高度集权的无可奈何之举。

《205号指令》:“海安县长朱剑明10月11日呈一件,为该县原溱东区区长梅履祥前所借白洋布一丈四尺,现无法归还,请求报销由。呈悉:查该员身为区长,既自愿节约不领夏衣,又未按规定手续呈请批准,故所请碍难照准。”雷人!该区长“自愿节约不领夏衣”本是好事,偏偏又“借”去了白洋布而“无法归还”,好事变成坏事。不予批准报销,当是对言而无信、“失之东隅、收之桑榆”小算盘的惩戒。

1948年夏发大水,海安县政府组织群众抢险打坝,集体吃饭用粮若干,县长朱剑明呈文请求报销。《216号指令》批复:“该次伙食本应群众自备,所请报销伙食大麦□千三百七十斤,姑予报销。凭指令及单据作水利建设费用报销。”可能出于“谁受益谁出资”的考虑,所以“该次伙食本应群众自备”,但又“姑予报销”,可见系变通照顾。“作水利建设费用报销”,恐怕其时并无该项费用预算,一个“作”字道出权宜之计,临时增加了一个会计科目。

如皋县新兵招待所发生严重失物事件,县长张继中呈文请求报销“所损失夹被24条,军装11套又1件,帽子14个,筷子123双,瓷碗67只,鞋子20双,牙粉280包。”两专员在《217号指令》中大动肝火,批评“该县新兵费用上比较混乱,管理不严”,故作出了“所请碍难照准,并须严格检查”的批复。张县长碰了个大钉子,且“所请碍难照准”,莫非得张县长自掏腰包赔偿损失不成?恐怕无非先行“挂账”,待“严格检查”后“姑准报销”。

《212号指令》:“刻公章11枚,付工钱5.3万元。”可知每枚刻工4800元(注:旧币值)。按当时物价可购青菜48斤,或购猪肉2斤,或肥皂4块。

《225号通令》:“每乡每月办公费大米30斤(且含会议费在内)。”可见乡支出之严,与今日一些乡镇动辄盖豪华办公楼、“三公消费”海水般地花钱相比,可谓恍如隔世。

一位女同志生养了,《财字349号指令》:“每月发育婴粮大米30斤,时间5个月。”这就是当年一位参加革命工作的母亲所享受的“营养费”,在今日看来,何其菲薄!

《192号通令》修正了供给标准,提高了战士、税警、交通、工人生活待遇,而党政人员(相当于今日公务员)生活待遇每天仅大米1斤8两(十六两制),比上述人员少2~5两。可见,战争年代党员、干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绝非空言。

这本稿簿记载了太多对敌斗争的惨烈,但也偶有轻松。如1948年11月9日,是苏联十月革命节31周年纪念日,这成了改善伙食的理由。行署华中财委发“财351号通知”,每人增加半斤猪肉供应,“以示庆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