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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详独略同”的异议

2013-02-19    

  在反映地方特点上,较多的论者力主“详独略同”法。所谓“独”,是指“唯我独有”的独有之物;“同”是指各地相同或共有之物。一些论者称:独有之物当以“泼墨如云之笔”,“大书特书”;相同或共有之物,只需“略书”,甚至“略而不书”。笔者认为,“详独略同”法把鼻独”与“同”绝对化,并截然对立起来,殊为欠妥。

  “详独”不足以全面反映一地的地方特点。众所周知,方志既为“一方之全史”,其反映地方特点理当立足“一方”,以求其“全”。而“详独略同”法不然。它仅着眼于一个“独”字,无视于“一方”。很显然,如此以“独”反映地方特点,所反映的仅是一事一物的地方特点,远不足以全面反映“一方”的地方特点。

  “略同”必然抹杀相同或共有之物的地方特点。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什么绝对相同的事物。同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可各地地情不同,因而有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并存。同是职业中学,可由于各地经济结构不同,因而在专业设置上,或偏于工,或偏于农,或偏于牧,或偏于渔。诸如此类的例子,不胜枚举。可见,所谓“同”,也是包含着差异的“同”。这“同”中之“异”,使得相同或共有之物,显示出彩色纷呈的地方特点。而“详独略同”法,在“独弦,“同”的问题上恰如马克思所批评的那样;“在它看出有差别的地方就看不见统一,在它看见有统一的地方就看不出差别。”如此“详独略同”,必然在“略同”中淡化、甚至抹杀相同或共有之物的地方特点。

  有人以货币的发行、中央方针政策的制定为据,论证“详独略同”法。其实,该论据不足以说明“详独略同修的必要性。须知,方志所述乃“一方”之事,而货币的发行、中央方针政策的制定,俱出于中央政府,当为国史所载,志中倘予详述,不是什么合不合乎“详独略同”法的问题,而是有悖于方志地域性的规定。但这里必须指出,我国各地的社会主义建设,无一不遵循党中央制定的方针政策;对此,方志切不能因方针政策之“同”就“略而不书”。当然,由于受地域性的制约,方志应以记述地方党政机关制定的地方政策为主。但这决不能同“详独略同”混为一谈。这是因为,地方党政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凡在实践中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无一不是党中央的方针政策与一地地情相结合的产物。它既有鲜明的地方特点,又有浓郁的“中国特色”。这种地方特点与中国特色的关系,用马克思一句形象的话来说:“就象每一片蔷薇花瓣都表现了蔷薇的特质并散发出蔷薇的芬芳一样。”

  基于上述,笔者认为,方志反映地方特点,不能“两只眼睛只向一边看”,见“独”不见“同”。“详独”不能“唯独”。“唯独”是形而上学的一点论。按照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应当“独”、“同”兼顾,“独”者固应详其异,“同”者更应致力于“同”中求异。惟此“独”、“同”相济,才能多角度、全方位地展示一地的地方特点。

  黑格尔说:“假如一个人能看出当前即显而易见的差别,譬如能区别一支笔与一头骆驼,我们不会说这人有了不起的聪明。同样,

  另一方面,一个人能比较两个相近的东西,如橡树与槐树,或寺院与教堂,而知其相似,我们也不能说他有很高的比较能力。我们所要求的,是要能看出异中之同和同中之异。”可见,善于“同中求异”,方见出修志者反映地方特点的真功夫。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72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90页。

  ③《小逻辑》第2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