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命为制,令为诏。”旧时官修地方志,常用诏书、上谕等形式,以发动和规范修志。如明朝《纂修志书凡例》(明永乐十六年颁降)计21条;民国时期《修志事例概要》(中华民国十八年内政部呈奉行政院转奉国民政府令准通行)共22条。研究不同时代,不同地域有关编纂地方志的法规或文件,对进一步搞好我省地方志工作不无裨益。
2003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地方志工作的法规,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地方志工作开始进入法治阶段,很值得研究。
《条例》虽然仅13条, 1100多字,但读后颇有启迪:
第一、首次从地方法的角度明确了社会各级各有关单位在地方志工作中的位置。
首先是各级地方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同时还赋予上级政府行使批准出版下一级志书的权力。《条例》第九条讲“公开出版发行省人民政府总体规划内的省、市、县三级志书,实行审查验收制度。省级志书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的机构审查验收,市级志书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发行。县级志书由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后,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发行。”
其次是各级地方志工作部门:其中编纂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地方志工作规划,制订编纂方案;二、组织、指导和检查地方志编纂工作;三、组织审定入志内容与议定编纂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对志书的审查验收。”
《条例》第一条“为全面、客观、真实地记述地方区域地情,科学地积累、保存与开发、利用地方文献”中“记述、积累、保存与开发、利用”这几个动词联用也可以理解为地方志工作的其它几个方面,即收集、保存与利用。我省在《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机构改革方案》(苏政办发[1998]13号)中明确省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职能包括了“收藏、整理、编纂地情资料,开展地情信息咨询服务”。
上面所引《条例》第九条不仅赋予上一级政府批准下一级志书出版权力,还明确审查验收是一级地方志工作部 门的责任。这与我省的“二审一验收”和“三审制”比较,《条例》更加明白,更具可操作性,更符合目前我国行政机构施政现状。它不仅使志书质量有了制度上的保障,还增强了志书的权威性,提升了地方志工作的地位。
再次是明确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与义务:“应当接受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与工作督查,完成地方志的资料报送和编写工作。”同时,明确“在地方志编纂中,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这是第一次用法的形式明确地方志工作在当代社会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对地方志、地方志工作作了较为科学的定义。
《条例》第五条“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真实、科学地反映当地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及现状。”这句话从一个侧面提示了地方志的内涵。“自然、社会、历史、现状”这一组关键词最早见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加强全国地方志编纂工作领导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5]33号)“通过编修新地方志,汇集大量有关当地自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历史和现实资料,可以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进一步明确:“全面真实地反映当地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在跨越10余年之后,国办两个文件仍然锁定“自然、社会、历史、现状”这组关键词,由此可认为这是首届修志的认同,志界的认同,社会的认同。
我省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省辖市区志编纂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1997〕134号)中也对志书性质作出了“区志的记述范围和对象,是该行政区域自然、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表述。但是,《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续修地方志工作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36号)的表述却是:“客观真实地记载历史”。我相信这只是在起草文件时的疏忽,而不是认识上的回调,更不会影响修志实践。
“自然、社会、历史、现状”是超越历史范畴的,史书的概念不能准确反映志书的性质。《条例》从地方法的角度回答志书是反映“自然、社会、历史、现状”,这个进步是令人欣喜的。
《条例》第六条“省、市、县三级志书一般每10年至15年续修一次。”不仅是对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每20年左右续修一次”的贯彻,也是对传统的“一本书主义”的否定。其意义不单纯在于设定续修的时间断限,更在于把地方志作为一项事业的初步构思。至于如何断限,我省理论界有些观点是值得考虑的,或以政府的届为限,或以“五年规划”为限,总之要考虑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和事物内部的规律性。
《条例》对地方志全新的认识还在于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史书、综合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显然地方志的内涵与外延在新世纪有了与时俱进的变化,这反映了对事物本质的进一步认识,也体现了方志文化本身在信息时代的张力。
《条例》也有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地方。一是志书与地方志,地方志与地方志工作的概念及关系。二是为什么地方志只包括“综合年鉴”而不包括“专业年鉴”?其实,“综合年鉴”、“专业年鉴”都姓鉴,就像“综合志”和“专业志”都姓志一样。三是“地情文献”和“地方文献”有什么区别,之间又是什么关系。这些都涉及到地方志是什么,将向哪儿去这些关键的话题,也是永久的话题。我们方志工作者应该掌握话语权。
(责任编辑 吉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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