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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修志立法迫在眉睫

2013-01-30    

        志书官修,由来已久。历代所修的省志和府、州、县志,一般都是朝廷颁发诏谕,制定条例,由当地的最高官吏承担领导。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曾先后两次颁布编修志书的全国性法规,厘定编修地方志的机构及编写要求。新中国成立后,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重视地方志编纂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地方志编纂工作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此文件为地方志立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长期以来,地方志工作是依靠政府部门的文件来推动和规范的,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行之有效,但现在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情况了。不久前,党中央提出“依法管理文化事业”,“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这给地方志的法制化建设提供了依据和契机。全国性的地方志立法工作目前也已列入了国务院法制部门的工作规划,正在加紧论证中。全国部分省市先后启动了地方志立法工作。自2003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之后,山东、安徽、河南、黑龙江、广州等省市加快了地方志立法工作的步伐。山东省地方志立法工作于2002年5月由省人大常委会发文,下达了经山东省委批准的地方志立法计划,2003年9月,经省长签署意见,将地方志立法工作正式纳入立法程序,目前已进入审议程序。据悉,《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年内有望正式出台,安徽省地方志立法工作于2003年底向省政府报送立法请示,2004年4月,成立修志立法筹备工作小组,目前条例(草案)已形成第三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河南省志办经与省法制办、省人大法工委进行沟通,方志立法工作已经启动,条例(草案)在起草中。黑龙江省和广州市地方志立法工作已列入当地的立法计划,其中,黑龙江省已进入调研论证阶段。

        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朱佳木同志作了大会书面发言。他提出,地方志应当加快法制化建设的步伐。他希望凡是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都应积极支持地方志的立法工作,使地方志工作能够早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教授伍贻业等同志在这次会议上也提交了《江苏亟需制定〈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提案。省政协委员、淮安市政协副主席、市志办主任荀德麟和于琨奇等同志也在此前召开的省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将我省地方志立法工作列入省人大立法计划的建议》。这些提案目前均在按程序办理中。

        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组长陈奎元针对加强地方志立法问题指出:“随着地方志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地方方志工作发展不平衡、协调不得力、随意性大、机构和人员不稳定等问题日益突出,已经影响了这项事业的健康发展。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大力推进地方志工作的法制化建设”。

         鉴于我省修志工作目前尚无法可依,导致我省地方志工作阻力加大,难题出现多,首轮《江苏省志》编修工作的“尾巴”扫了好几年,仍有几个承编厅局对此项工作消极冷淡,甚至将志稿束之高阁。为此,我省地方志立法工作显得迫在眉睫,当尽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责任编辑 缪小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