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苏省志》的纂修实际看地方志立法的必要性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不久前,党中央发出的《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指出:“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社会主义新方志是三个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系统工程,要使其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大力推进地方志工作的法制化建设。江苏首轮省志的编纂生动说明了这一点。
自从1994年1月省志《陶瓷工业志》率先出版发行以来,绝大部分省志已相继付梓,但仍有若干单位承担的10部左右的志书因各种原因而没有定稿或出版。对此,省地方志办公室做了大量工作,有关领导及省志处同志多次到省志后进单位督促,并请相关省志副总纂出面做工作,但总体效果仍不理想。这些省志编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势必影响首轮省志的全面完成,同时也会对第二轮省志编修带来负面影响。从表面上看,上述问题的出现都可以归结为领导的不重视以及个别编纂人员的不负责任,但实际上则是方志编修的随意性和没有规范化、制度化所致。无庸讳言,首轮三级志书的编纂都带有浓厚的“人治”痕迹,突出表现为领导重视的,就能较快较好完成;领导不重视的,迟迟不能定稿出版,领导的个人意志直接影响了志书的纂修进度,在这种情况下,不容易引起重视的修志工作呈现出散漫性的特点,影响了方志事业的持续发展和方志功能的发挥。
我省首轮三级志书的编纂在很大程度上是凭借政府的行政文件来推动的,省志更是如此。省政府曾专门发文,督促省有关部门抓紧省志的编修,在这种情况下,还是有若干单位不太重视修志工作,省志的出书进度大受影响。地方志编纂是一项长期工作,省志首部专业志出版已逾10年,而有的省志专业志至今还未定稿,遑论出版。省志纂修的时间跨度如此之长,不可能希冀政府频频发文督促纂修工作。即使政府发文,也只能在短时期内发挥其作用。
首轮省志纂修工作开展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越趋深入,机构改革风起云涌,社会发生了重大变迁,为了能准确反映这一波澜壮阔的历史发展过程,第二轮省志篇目与首轮相比必然会有很大的调整,承修单位既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有企事业单位,其中一些单位还是国家垂直管理的机构,省政府的文件对他们没有多大约束力。因此要想地方志事业得到健康持续发展,就必须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具体而言,就是进行地方志立法。只有通过立法来规定政府和修志机构的职能、职责和参与者的责任、义务,才能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并完成此项工作,同时更有效地制约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责任编辑 吉文成)
- 上一篇:从编辑角度谈年鉴审稿中的几个问题
- 下一篇:努力构筑文化底蕴与时代精神交相辉映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