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方志管理与立法
编修新方志是一项工程浩大的基础性文化建设工程。完成这一工程,需要有一班人专司其事,精心编纂;还需要有主其事者组织多方,众手修志。这就需要管理,需要立法。
方志管理随着地方志事业的发展变化,由低级向高级,由自发向自觉的态势发展变化着。纵观地方志数千年的发展历史,方志管理可划分为三个大的发展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宋代以前。地方志书多由私人撰著,朝廷未建立修志机构,但有兼管修志的部门和专管修志的官员,此举早在周代就有了。据《周礼·春官》记载,当时设有“外史”和“小史”,外史“掌四方之志”,小史“掌邦国之志”。从隋唐始,朝廷逐步加强了对修志的控制,隋文帝开皇十三年,诏人间有撰集国史,臧否人物者,皆令禁绝。(《隋书·高祖纪》下)从总体上说,志书开始由私修转向官修。
从北宋朝廷设立修志“衙门”至中华民国市县普设修志馆为第二个发展时期。据南宋朱弁所言,北宋时的《九域志》是神宗熙宁八年(1075)命赵彦若等人“置局删定”。这是目前已知的关于官方设局修志的最早记载,并为后世所仿效。清代方志学家章学诚提议在州县设立志科,使修志机构从中央、省延伸至州县,许多专家、学者为清廷未采纳章氏之议而抱憾,其实不是朝廷不重视,实为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因此章氏的理想只能在200年后的中华民国时期才得以实现。民国时期,政府多次下文,要求各地设立志馆。民国18年,内政部颁发的《修志事例概要》要求“各省应于省会所在地,设立通志馆”,民国33年、35年内政部又先后两次颁布了《地方志纂修办法》,均要求省、市、县设立修志馆,并成立文献委员会。但在这以前的修志机构是旋立旋散,不是常设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迎来了方志第三个发展时期。新中国成立之初,编修地方志即提上议事日程。但从1958年10月20日中科院地方志小组《关于新修方志的几点意见》和1963年7月23日中国科学院哲学科学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编写地方志工作的几点意见》看,均未提及建立独立的修志机构,而主张由各地档案馆、博物馆兼办,这是方志管理上的一个倒退,这也许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修志失败的原因之一吧。时至1985年4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加强全国地方志编纂工作领导报告的通知》,政府以“红头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建立修志机构。同一天,由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出台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第一次提出各级政府部门的地方志机构为常设机构。经过十多年的实践之后,李铁映同志在全国第二次地方志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提出了修志机构、人员、经费的“五到位”、“五落实”,这些都是史无前例的。据笔者在全国第二次地方志工作会议期间的征询统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台湾省待统一,西藏自治区正在筹建修志机构外,其余已全部建立了常设的修志机构,其中正厅级18家、副厅级9家、正处级4家,绝大多数市(含地、州、盟)、县(含市、区、旗)也都建立了常设机构。地方志常设机构的设立,是地方志发展史上的重大的战略转折,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修志机构的有无、规格的高低、规模的大小、是临时还是常设,这是方志管理进步的核心标志。
方志管理的最高形态是方志立法。我国古代修志虽无“立法”一说,但管理的规格是很高的,是由皇帝下诏而各地开局修志的。据《隋书·经籍志》载:“后汉光武,始诏南阳,撰作《风俗》”,“郡国之书,由是而作”。《南阳风俗传》的出现,学术界视为封建帝王下诏编修地方志书之始。唐、宋、元、明、清历朝历代的皇帝继承了颁诏修志的传统。民国时期,虽战事不断,时局多变,但民国政府仍然颁布政令,督促各地修志。且要求具体,成书时限规定严格,以致一些修志不力的地方官员还受到撤职查办的处分。
方志立法之议,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这是实践的呼唤。在修志实践中许多有识之士深深感到在工作中虽有《暂行规定》,但在一些地方推动修志仍十分艰难,各地修志的进程落差甚大,需要有一部修志法来规范全国性的这一项文化建设的系统工程。于是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中国地方志协会的领导下,于1992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志工作条例》(讨论稿),此稿分4章28条,其中总则章6条,主要内容是立法理由、修志宗旨、指导思想以及修志必须遵循的原则等。组织领导章6条,主要内容是修志领导体制,修志机构的性质、主要任务及修志人员的素质要求和责权利。志书编纂章19条,主要内容是明晰志书的性质、志种、断限、体裁、篇目、文体、资料、规模、版式及审查验收出版。附则章3条。这个讨论稿经过数年的讨论修订已具备了法律条文要求,但后因立法程序多,颇费时日,实践需要一个比《暂行规定》更完备的东西指导,根据李铁映建议于1997年5月8日改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两者内容大体相同。尽管《规定》和《条例》内容相似,但经过人大立法而颁布的《条例》其意义和影响力是不可同日而语的。通过立法,明确地方志工作的性质、地位,明确地方政府的职责,包括应该为地方志工作提供的基本条件,才能从执法的高度保证有中国民族特色的地方志事业顺利健康发展。
目前,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在反复征求全国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正式拟定了《地方志编纂管理条例》,已报国务院;在争取国家立法的同时,多数省、市、自治区均在酝酿地方立法。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已于2003年7月通过了《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新方志发展史上的第一部法规。我省是方志之乡又是方志大省,无论是古方志的遗存量还是新方志成书的质量、数量,在国内都是佼佼者。因此,对江苏地方志工作进行立法那可是“名正言顺,天与人归”的大好事啊!
(责任编辑 吉文成)
- 上一篇:试论如何提高年鉴稿件质量
- 下一篇:打造精品年鉴的几点思考